会昌县县城规划区违法违章建设处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会昌县十三五规划”。
会昌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筑
处
理
办
法
根据《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精神,我县对2006年以来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进行集中清理整治。为有效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切实规范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处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处理范围和对象
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所有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的行为及建筑。
三、处理原则和时限
(一)处理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3.坚持分类处理;
4.坚持教育管理与依法打击相结合。
(二)处理时限
凡现有的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在2010年9月20日前主动接受处理的,按本办法规定处理。逾期处理或拒绝接受处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上限从重处罚。对2010年7月1日后新发生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坚决予以制止和拆除。
四、处理具体措施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筑,严重影响现行规划的(严重影响现行规划五种行为:①压占道路红线或消防通道;②压占河道蓝线;③占用城市绿地、广场用地;④占用文物保护控制范围用地;⑤占用各类市政管线走廊用地。下同),必须在2010年9月2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违法违章建筑
1.持有本人合法土地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自用的(未批先建)。
(1)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
未办理规划“两证”,经规划部门现场勘查,不严重影响现行规划,且能提供设计图纸的,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砖混结构500元/㎡,框架结构600元/㎡)的7%处以罚款(规划部门已处罚到位的不再处罚),补交各项规费后由城乡规划建设局核
发规划“两证”。
(2)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
①未办理规划“两证”的本村村民建房,经规划部门现场勘查不严重影响现行规划,且符合“一户一宅”,并能提供设计图纸的,按工程造价6%处以罚款(规划部门已处罚到位的不再处罚),补交各项规费后,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规划“两证”。
②经县政府同意的新农村建设点,已批准同意建房的本村村民建房户,符合“一户一宅”,但未办理规划“两证”的,经规划部门现场勘查不严重影响现行规划,能提供设计图纸,建筑符合规划技术规范规定层数且总建筑面积在420㎡以内的,免于处罚,补交各项规费后,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规划“两证”。超过规划技术规范规定层次或总建筑面积超过420㎡的,对超面积建设部分按工程造价的6%处以罚款并补交各项规费。
③因征地拆迁需要,经政府书面批准,未及时取得规划“两证”的建房户,经规划部门踏勘符合规划,且按批准面积建设的,由文武坝镇政府责成建房户限时到规划部门补办规划“两证”,对超面积建设的按工程造价的6%处以罚款并补交各项规费。
2.持有本人合法土地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建设自用的(少批多建)。
(1)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
经规划部门现场勘查不严重影响现行规划,且能提供设计图纸的,超面积部分按工程造价7%处以罚款(规划部门已处罚到位的不再处罚),补交各项规费后,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重新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
①本村村民建房,符合“一户一宅”,经规划部门现场勘查不严重影响现行规划,且能提供设计图纸的,超面积部分按工程造价6%处以罚款(规划部门已处罚到位的不再处罚),补交各项规费后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经县政府同意的新农村建设点,已批准同意建房的本村村民建房,符合“一户一宅”,经规划部门现场勘查不严重影响现行规划、能提供设计图纸的,超面积部分按工程造价6%处以罚款(规划部门已处罚到位的不再处罚),补交各项规费后,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未按规划“两证”批准的地点进行建设的(批东建西),一律予以拆除。
(三)违法用地
1.凡是不符合规划的违法用地行为,不管是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还是非法占用土地所建的房屋,一律予以拆除。
2.符合规划的违法用地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1)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使用权建设自用的: ①没收违法所得。
②对土地进行依法处理后,其土地按市场评估价予以挂牌出让。
③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主动配合并接受处理的,免予罚款。不主动配合接受处理、实行强制执行的,按违法所得30%并处罚款。
(2)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建设自用的,按当前土地市场评估价100%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
(3)非法占用土地建设自用的:
本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对符合“一户一宅”的,按耕地每平方米2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罚款后,补办相关用地手续;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无法退还或拆除的,对土地进行依法处理后,其土地按市场评估价予以挂牌出让。
(四)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出租
1.无法提供房屋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房屋安全鉴定合格的非法开发房屋,且未经消防审核、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属开工在建的,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一律给予强制拆除。已建成的,一律停止使用,自行拆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能够提供房屋竣工验收手续或经房屋安全鉴定合格的,且经过消防审核、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没收买卖双方的违法所得;对土地进行依法处理后,其土地按市场评估价予以挂牌出让,并按土地挂牌出让价的50%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没收
买卖双方违法所得;由房地产开发商按当前土地市场评估价100%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按土地出让金的50%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个人利用国有划拨(集体)土地变相违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对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进行出租的,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五)因城市建设和规划调整,原国有划拨住宅用地变为商住用地自建自用的:主动申报处理的,按商住用地基准地价的60%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国有商住用地;不主动申报处理而被查实的,按商住用地基准地价的平均价的100%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国有出让商住用地。
(六)非法买卖土地及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情节严重行为恶劣的,移交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查处。
五、相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整治工作,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为清理“两违”造势,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部门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二)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对带头自查自纠,主动接受处理的党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可以从轻或免予党纪政纪处理;对拒不主动接受处理的,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三)县“两违”整治办必须把握政策,坚持原则,公正执法,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从严予以查处。
六、本《办法》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县公安消防大队依职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两违清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公室,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 月 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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