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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
第四条 成立“安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主要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劳动保障站”)和村级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试点的宣传发动、信息采集、参保动员、扩面征缴、资格认证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新农保工作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纳入县、乡(镇)两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八条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县试点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安仁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按本办法参加新农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龄统一以我县启动新农保试点时参保人员的户籍年龄计算,缴费年龄为16周岁—59周岁。第九条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构成。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特困群众参加新农保给予扶持和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三)政府补贴。新农保缴费标准设为10个档次,100元/年至1000元/年。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按100元/年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按200元/年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5元,由此类推,每上升一个档次,政府补贴增加5元,补贴最高标准为60元封顶。
第十条 政府对困难群体的补贴。
(一)对农村残疾人,凭一、二级《残疾人证》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凭三、四级《残疾人证》县财政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养老保险费可抵缴个人缴费。
(二)对农村“五保户”人员,县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养老保险费可抵缴个人缴费。
(三)对农村身患绝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养老保险费可抵缴个人缴费。
(四)县政府对农村困难群体的补贴,一人有多种身份的,只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并按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新农保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持《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十二条 政府只对当年度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实行补贴。农村居民补缴中断年限或应保未保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补贴。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 参保村民按户籍所在地进行参保登记,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得同时参加新农保。
(一)参保村民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审核其
户籍、年龄等相关资料后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参保登记表册;
(二)相关参保登记表册、资料报送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审核备案后,由乡镇劳动保障站为参保村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建档立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和乡镇劳动保障站对参保村民建立信息数据库、台账,实行微机化管理;
(三)各乡镇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辖区内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应保尽保。第四章 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十四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发放个人账户手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等组成,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或委托其亲属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农保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经所属乡(镇)劳动保障站审核,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金支付
第十七条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领取人凭《新农保待遇领取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月领取标准=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139(计发月数)(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八条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今后,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适时调整提高。
第十九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村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二十一条 全县启动新农保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具有安仁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同村籍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第二十二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和各村委会每年对参保人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及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新农保待遇享受人员应于每年的10月份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站进行生存认证。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其所在乡镇劳动保障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结余的本息(不含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次月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并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不含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待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自受理次月起发放。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养老金从受理次月起恢复发放。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出的,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跨省转入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认个人账户基金实际到账后,及时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县转移,只在信息系统内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和县财政局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账户、支出账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进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基金收入账户,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和县财政局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新农保基金收入账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在规定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 新农保养老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县财政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各级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基金支出账户。
第三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十二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务、会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伪造有关证件或采用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行为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安仁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直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主要负责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按照省级管理模式,纳入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针对农村居民居住分散的特点,免费发放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四十条 新农保工作服务对象多、工作任务重,要充分发挥乡镇劳动保障站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一)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公示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新农保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与上报、向参保人发放有关资料、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乡镇劳动保障站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
(三)建立乡镇和村新农保工作经费与服务人群、工作质量挂钩的长效保障机制,按每年实际参保缴费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安排基层经办工作经费,以后视工作开展情况另定,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第十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四十一条 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第十一章 做好舆论宣传发动
第四十二条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第四十三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
第四十四条 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上级出台的有关新农保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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