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协省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_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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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协省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为规范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湖南省科协)所属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省级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省级学会是指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省级学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省级学会工作的方针: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省级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等,提出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九)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接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评估评审、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和认证,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质审查和年检等工作。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条 湖南省民政厅是省级学会依法登记管理部门,湖南省科协是省级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省级学会接受相应全国学会的业务指导,并对相应市级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成立、接纳、变更、退出

第一节 成 立

第七条 向湖南省科协申请成立省级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业务属于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原则上应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学科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以上学科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二)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在相关领域有稳定、广泛的专家学者群体,有50名以上的个2 人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四)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

(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八)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省级学会相同或相似。

第八条 筹备成立省级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湖南省科协审查同意后,由发起者向湖南省民政厅提出筹备申请。

第九条 自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会议筹备方案(会议议程、章程草案、理事会建议名单等相关材料)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湖南省科协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能召开。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经湖南省科协审查同意后,由发起者向湖南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后,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节 接 纳

第十一条 省级学会加入湖南省科协,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省级科技团体;

(二)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并以湖南省科协为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二条 省级学会加入湖南省科协,须提出入会申请,经湖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接纳为湖南省科协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湖南省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湖南省科协全省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湖南省科协的活动;

(三)对湖南省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获得湖南省科协的有关资料;

(五)获得湖南省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接受湖南省科协业务指导;

(三)执行湖南省科协决议和决定;

(四)承担湖南省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三节 变 更

第十四条 省级学会变更名称,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湖南省科协提出申请;省级学会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向湖南省科协提出申请。上述变更事项经湖南省科协审核同意后,到湖南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

除业务主管关系:

(一)省级学会有退出湖南省科协的意愿,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湖南省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

(二)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经给予警告或限期整顿一年内无明显改进的,湖南省科协劝其退出;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湖南省科协强制其退出。

第十六条 省级学会退出湖南省科协,须到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有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的手续。

第四节 退 出

第十五条 省级学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湖南省科协并解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承认省级学会章程,符合省级学会会员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省级学会会员。

第十八条 省级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个人会员可设立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外籍会员、学生会员等不同类别,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对口省级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由本人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吸收为外籍会员。

(二)团体会员。与省级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本省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依据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省级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有条件的省级学会,可建立会员基层小组。

第二十三条 省级学会直接发展会员,同时可委托省级学会的分支机构、市级学会发展会员。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二十五条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省级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二十六条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二十七条 会费标准依省级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湖南省科协和湖南省民政厅备案后实行;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省级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省级学会应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为3年、或4年、或5年),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湖南省科协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湖南省科协提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申请,经湖南省科协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1个月,应向湖南省科协报送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方案及理事会换届方案(包括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规模及更新比例、新一届理事会组成建议名单)及会议有关材料(工作报告审议稿、章程修改草案、财务报告等),经湖南省科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省级学会换届后,应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湖南省科协审核批准。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湖南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选举(或聘任)、罢免(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制度;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学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通则第三十五条

(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为理事会人数的1/3;

(二)理事(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四)年龄结构合理;

(五)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四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如: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咨询工作委员会等。

工作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一般由学会常务理事或理事兼任。

下列条件:

第三节 学会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四十二条 学会换届后,理事会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需向湖南省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

第四十三条 省级学会理事长(会长)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在章程中写明,报经湖南省科协同意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省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省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会长)委托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一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省级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湖南省科协审核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省级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八条 省级学会理事长(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经湖南省科协审核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四十九条 曾任学会负责人职务,并对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提议、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学会的荣誉职务;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专家学者(含外籍专家),或关心支持学会工作的党政领导同志,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提议,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四节 办事机构

第五十条 办事机构是省级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机构,有挂靠单位的学会,其办事机构在行政上接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五十一条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变更挂靠单位,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湖南省科协批准。因变更挂靠单位而发生住所变更的,应同时办理学会住所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挂靠单位应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10 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挂靠单位对学会负责人中的编制内人员的任免、调动,事先应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省级学会应根据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有条件的省级学会,应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建立聘后管理制度,制定奖惩和解聘办法。其档案管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住房公积金、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政审等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应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是省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五十五条 省级学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等。

省级学会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省级学会的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接受省级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省级学会承担。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十八条 省级学会设立分支机构,应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湖南省科协审核同意后,向湖南省民政厅提出登记申请。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南省科协不予受理:

(一)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二)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

(四)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学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五)分支机构超越该学会设定的活动范围;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分支机构经批准登记后,确需刻制印章的,到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有关手续。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单独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经费往来由省级学会负责统一管理。

第六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依省级学会章程或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该省级学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省级学会所有。

第六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学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三条 省级学会决定变更、注销其分支机构,应报湖南省科协批准,并到湖南省民政厅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六十四条 省级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六十五条 省级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六条 省级学会的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七条 省级学会必须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省级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执行会计制度。

第六十九条 省级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有条件的省级学会,可从理事会选举专人,担任司库或监事,负责对学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条 省级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一条 省级学会修改章程,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湖南省科协审查批准、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省级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报湖南省科协审查批准。

第七十三条 省级学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省级学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省级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科协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通则适用于湖南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

第七十七条 本通则是省级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之一。

第七十八条 省级学会自行设计和制作的会员证、会徽,需报湖南省科协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通则经湖南省科协常委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八十条 本通则解释权归湖南省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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