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科协组织通则_学校科协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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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东省高等学校科协组织通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高校科协)组织工作,促进高校科协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粤发„201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高校科协是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的基层组织,是高校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高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教育与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高校科协的宗旨是: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科技工作者服务,为高校发展服务,为科技、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高校科协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国家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五条

本通则适用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成立的高校科协组织。

第二章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和学术评价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推动学科交叉融合。

第七条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高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承接科技咨询、成果鉴定、职称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对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表彰、奖励和举荐优秀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推进科技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十一条

促进科技和教育的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十二条 支持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入各级科技社团,为挂靠在本校的各级科技社团办事机构服务。

第三章

第一节 组织成立和撤销

第十三条 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能围绕中国科协和省科协宗旨定位开展工作和活动的高等学校,根据自愿原则成立高校科协。

第十四条 高校成立科协组织,须经本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同意,向本校党的隶属关系所在地的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科协)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成立高校科协。高校科协接受批准其成立的地方科协业务指导。第十五条 申请成立高校科协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高校科协章程草案;

(三)高校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四)高校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工作经费、专职人员岗位的承诺书;

(五)地方科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高校科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撤销:

(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向批准其成立的地方科协提出撤销申请,经地方科协批准后可以撤销;

(二)不遵守科协章程,且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经批准其成立的地方科协给予警告或限期整顿二年内无明显改进的,由批准其成立的地方科协联系其所在高校党组织、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重大负面影响的,由批准其成立的地方科协联系其所在高校党组织、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节 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高校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三至五年。科技工作者较多的高校科协可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会员代表由会员推选产生。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委员会委员;

(五)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负责领导高校科协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规模较大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职权。

第二十条 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变更和增补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授予荣誉称号;

(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审议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高校科协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校内基层单位设立分会,也可按学科和技术领域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专业学会(学组)等机构。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主持高校科协工作。主席、副主席人选应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第二十三条 高校科协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办公室),秘书处(办公室)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应选择热爱科协工作、熟悉国家科技政策、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的科技工作者担任,其人选由主席提名,并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任命。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办公室)应设置专职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可在校内外选聘,其人事管理、工资、个人福利保险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高校科协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在校工作的科协系统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经登记成为高校科协会员;在校工作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教学、科研和科技管理人员及在校研究生,由本人申请,经高校科协确认,成为高校科协会员。

高校科协可以吸收少量品学兼优且在科学技术上取得一定成绩的大学生为高校科协会员。

(二)团体会员:高校所属企事业单位成立的科技团体和校内成立的“青年教师科协”、“离退休教师科协”、“研究生科协”和“大学生科协”等科技团体经高校科协批准可成为高校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高校科协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高校科协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高校科协章程,执行高校科协决议;

(二)按时交纳会费;

(三)完成高校科协委托的工作;

(四)高校科协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退会申请,经委员会同意,即可退会。

第三十一条 严重违反高校科协章程的会员,经委员会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所在高校拨款;

二、会员交纳会费;

三、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政府和有关机构资助;

五、社会和个人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经费管理 高校科协应建立独立的财务账目,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十四条和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高校科协根据本通则制定本校科协章程本通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通则由广东省科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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