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涉军维权,为啥两般待遇_人社涉军维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2:56: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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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涉军维权,为啥两般待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勤务队中士长王军现在不这么认为。勤务队有两个王军,一个排长,一个中士;一个干部,一个战士;一个管人,一个被管,虽然都叫王军,哪能一样?不过王军心理可没有不平衡,虽然一个“喊号子”,一个“迈步子”,可咱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不是讲官兵一致嘛。然而,刚发生的一件事,打破了王军心里的平衡。年初,排长王军的爱人与所在公司发生了劳务纠纷,不仅几个月工资没拿到,还被公司扣了万把块的债务,愁得王排长嘴上长个大泡。后来王排长找了师政治部保卫科,申请了法律援助,上级法律顾问处指派了一名军队律师帮助王排长处理这件官司,听说最后不仅追讨了工资,还赢回了这个保险、那个补偿什么的,让王排长那个喜啊。中士王军也挺高兴,这是给咱军人撑腰啊。可不到俩月,他就“晴转多云”了。原来,小王的舅舅在部队驻地做生意,不小心给个家伙骗了好几万。小王给家里打电话时听说了这件事,立刻想起给王排长“撑腰”的军队律师,不禁向母亲拍胸脯保证能为舅舅讨回公道。不料,当他向法律顾问处申请法律援助时,却收到了不符合条件的答复。“真是岂有此理!难道法律服务干部还能搞特殊化?”中士王军的一篇“官兵平等还要不要?”的帖子就发到了师政委的邮箱里。干部亲属有援助,战士亲属没着落,这是为啥?

来了!来了!没几天,中士王军被叫到了队部,只见教导员神秘地一笑,侧身让出背后一位中校。“这是师政治部的杨律师,来为你主持公道了!”他的心跳得那个扑通,脸也红了,嘴也结巴了,“我……其实……不是真的……”杨律师呵呵笑了,“小王,别担心,我这次就是来给你顺气的!”出乎小王的预料,杨律师没有关起门来给小王“开小灶”,而是把全勤务队的干部战士召集在一起,开了一个座谈会。

“干部王军和战士王军的待遇为啥不一样?”杨律师拿中士王军的帖子当了开场白。杨律师接着解释道,并非军人的所有亲属都有权利获得军队法律服务组织提供的帮助,只有军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才能享受。两个王军,一个是爱人,一个是舅舅,关系不一样,待遇自然有差别。

中士小王越听越坐不住,正想着是不是站起来承认一下冲动的错误,杨律师却先一步张了口。“小王,你舅舅的事虽然不在部队法律支援范围,但我作为部队律师,却可以给你提供法律咨询,为兵服务,解除后顾之忧,这是我的职责所在。”这可是一个惊喜,中士王军一下子蒙了。杨律师向小王的舅舅了解了案情,替他联系了地方的司法部门。官司打下来,小王的舅舅终于拿回了辛苦钱。

舅舅感谢小王,小王却要感谢杨律师。现在小王的口头禅是:“不仅要依法维权,维权也要依法啊!”

律师点评:

近几年来,随着官兵法律意识的增强,军人涉法维权活动也越来越多,处理难度也日益加大。由于涉军法律纠纷的特殊性,如何运用法律武器“解除部队官兵后顾之忧,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结合部队实际情况,军人军属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以下四点:

要点一:涉军维权先要摆正心态。现役军人及军属依靠各级维权组织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时会获得一定的帮助或便利,但切莫把“便利”当“特权”,我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军人军属也不例外。国家及各省市地区建立涉军维权机制,目的是帮助军人军属解决涉法纠纷难、诉讼难的问题,而不是设立“法外特权”。少数军人军属一旦遇到法律纠纷便拿军人军属身份做“筹码”,蛮横不讲理,索要“法外施恩”、“格外照顾”等。其实,对于一个法治社会来说,任何一种“照顾”都不能成为 “特权”,不能损害社会公平。军人军属维权也必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依法进行,任何不合法的主张或无理要求都无法得到国家法律部门的支持。

要点二:涉军维权的主体必须适合。并非现役军人的所有亲属都有权利获得军队法律服务组织或地方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构提供的帮助或便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规定,军属主要是指现役军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如父母、子女等)、与军人具有法定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等。据此,中士王军的舅舅不属于可获得涉法帮助的“军属”,因而他的法律援助申请被拒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要点三:涉军维权要懂政策合理进行。军人军属维权先要搞清维权组织的工作原则和办事程序,学会依法与有关部门交涉、依法主张法律请求。如普通官兵在遇到涉法纠纷需要组织帮助时,可向所在部队法律咨询站(组)提出法律咨询,在其指导下处理一般涉法问题。需要地方涉军维权机构介入的,可书面申请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函协助解决。对确需通过诉讼解决的涉法问题,可在军地法律服务机构的指导下,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益。军人军属还要注意加强同涉诉法院、人武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联系与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取得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使涉军纠纷尽早顺利解决。

要点四:涉军案件可以“特事特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军案件审判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应对受理的涉军案件实行“三优先”(优先立案、优先审结、优先执行);对经济困难的军人军属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优待金、社会保险金等案件;符合条件的,还可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等。根据司法部和总政的通知:义务兵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军队干部、战士及其家属申请的,应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条件。因此,军人及其家属应当尽可能多了解和学习一些涉及军人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只有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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