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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看守所人权保障与械具的使用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兴灵
2010年10月25日 11:08:15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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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文明和发展的重要体现,也是一个民主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西方哲人曾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高低,可从这个社会对待犯罪人的态度上得以体现。作为被赋予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方面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检察机关驻所检察的主要任务是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在崇尚法治、保障人权的今天,如何确保被羁押、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看守所使用械具等一系列管理手段是否合法、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对在押人员权益保障和看守所规范使用械具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全面正确理解监所“人性化”管理的科学内涵
受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多年来,公、检、法的工作人员一直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片面价值取向,容易“先入为主”,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护不够。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之一就是对人权的尊重,这不仅是对社会中守法公民的权利尊重,也包括对那些违法或者可能违法人的权利尊重。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贯彻“无罪推定”的思想。我国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我们的公安监管民警、驻所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当积极贯彻,做到平等对待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尊重其人格,保障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另外我们要转变传统执法观,就是要对现行倡导的看守所监管“人性化”管理加以正确理解和科学把握。首先,人性化管理是优化管理,不是弱化法律。“人性化”不代表“自由化”和“人治化”。人性化管理主要体现在管理的策略和方法上,不是放任和迁就,而是将人文关怀融入依法、严格、科学的管理之中,最大限度地体现以人为本,维护法律的权威。其次,人性化管理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是少数人享有的特权。“人性化”不代表“特殊化”和“特权化”。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地方由于地方财政困难,经费保障不足,即通过“开小灶”的形式,向少数条件好的监管人员提供有偿服务,此外还存在其它一些无明文规定的收费等等。同时少数民警由于受利益驱动也会为一些特殊群体打开“方便之门”。这样的管理是与人性化管理的宗旨背道而驰的。人性化管理必须完全抛开个人身份、家庭背景、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等外在因素,做到以人为本,平等对待,充分保障全体被监管人的合法权利,不是少数人享有的特权。第三,人性化管理是确保安全、构建和谐的必然要求,不是弱化监管职能。“人性化”不代表“表面化”和“形式论”。“确保安全”是监管工作的生命线。“人性化管理”能够营造更多的和谐因素,化解对抗情绪、极大地提升监所安全系数。同时,还能促使被监管人员悔过自新,并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或揭发犯罪。“人性化管理”已逐步成为强化监所深挖犯罪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人性化管理”不但没有“弱化”和“放弃”监管职能,反而进一步强化了监管职能,使监管职能落到实处。只有转变执法观念,科学把握监所人性化管理的内涵,才能真正做到不枉不纵,不偏不倚,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显示法律的公正、尊严。
二、看守所在监管中使用械具的必要性和现状
看守所在监管活动中使用械具的必要性:看守所所羁押的人,是指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人员,除过失犯罪外,大都是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恶不作、过惯了自由放荡生活的人,他们受腐朽没落思想的毒害,犯罪时贪婪、残忍、疯狂,给社会和家庭造成了一定的危害而走向犯罪。各种类型的羁押人员入监后,其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人身自由被剥夺,与社会、家庭隔离,在严格的管制和严密的监管下接受教育和审查。有的羁押人由于人身自由的丧失、环境的刺激、罪责感的压力,对前途、工作、社会地位、家庭的忧虑等,使他们感到孤独无援,惊恐不安,心绪紊乱等,从而产生自残、自杀等逃避法律制裁的想法,而有的被羁押人的恶习较深,把被抓“入监”推向偶然的情景因素,归咎于自己作案手段不高明,走了“霉运”,但不考虑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和犯罪造成的危害,内心不认罪,不悔罪,没有罪责感,思想上抵触情绪大,在行动上就产生了抗拒、排斥监管教育的行动,甚至做出严重违反监规和监管秩序的举动,不听劝阻和教育。对此看守所对有违规在押人员按规定加戴戒具进行管教,就显得非常必要,戒具的依法使用对维护看守所正常监管秩序,保护其他羁押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被羁押人自残、自杀或重新犯罪,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看守所工作条例》规定合法使用械具的情形有: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现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在具体施用械具的过程中,公安部对看守所使用械具为此做出规范性的规定:
一、依照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手铐、脚镣和警绳,其他械具一律禁止使用。手铐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0.5公斤,脚镣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
二、械具使用只能用于制止和消除人犯实施暴力、脱逃、自杀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以械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段,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㈠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㈡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或已发生这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类行为的;㈢严重闹监,非使用械具不足以制止的;㈣被押解、提讯、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需要戴械具的。
三、使用械具要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在紧急情况下看守人员可以先行使用械具,然后报告所长。
四、给人犯戴械具时应当松紧适度,既要保证安全,又要避免致伤、致残人犯。严格禁止给人犯戴双铐、双镣。
五、戴手铐、脚镣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已判处死刑的除外)。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公安局长批准,戴械具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看守所干警要加强对戴械具人犯的教育,在其危险性消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械具。公安部对看守所使用械具的使用的对象、范围、时间、责任追究等均做出了规定,在长期的看守所监管工作中,对羁押人员违规行为和重点监管对象使用械具已成为看守所有效的管理手段之一。但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有少数看守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自制、滥用械具、随意延长戴械具的时间等问题,以致造成在押人员伤残甚至死亡的事故。我市曾发生“背床板”事件就是例证,在在押人员及亲属和人民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对此,如何正确、规范使用械具就应当引起我们监所检察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加强对这方面的监督力度,努力做到及时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坚决纠正,从而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但要从根本上解决看守所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我们要促进和倡导看守所监管中的“人性化管理”和公安部提出的监管中的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的管理目标。
三、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准确把握监管和被监管之间的关系,保证看守所使用械具的规范合法
看守所监管教育的人性化符合法律精神,也体现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但是,单纯地强调惩罚犯罪以维护公共利益,或者片面地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理论上都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我们也需要警惕,如果将法律的人性化措施几乎一边倒地偏向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无疑就走向了极端,破坏了法律在惩罚与保护人民之间的平衡。因此,我们在看守所监管活动中推进人性化进程中,必须把握一个合理的限度。监管与被监管人之间是矛盾对立的,在价值取向上是冲突的,而把握这个合理限度和这种对立冲突的平衡很大程度上能够由驻所检察来实现。最新颁布执行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为驻所检察工作的有序规范监督提供了一个可操作平台。该办法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性规定。办法自始至终贯穿着人权保护和惩戒违规的公平、公正思想。《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就规定:“监管民警违法使用警械具或者使用非法定械具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等。《办法》的执行,为驻所检察监督看守所正确使用械具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和程序上的保障。驻所检察工作要认真学习并扎实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注意工作细节,规范工作程序,深入工作一线,通过我们积极主动地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使看守所监管民警养成接受监督、认可监督的习惯。也使羁押人员熟知驻所检察人员的职责、任务,自觉向驻所人员反映情况,进行咨询法律、接受援助等等,使得羁押人员悔罪服法、接受审查、审判。目前我们驻所检察行之有效保障在押人员基本人权的方法有:实行羁押告知制度;实行检察官约见制度;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倡导成立在押人员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建立在押人员人体损伤报告制度;改善监所环境,关心生活细节;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全面掌握在押人员权益保障情况等,这些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经过实践,具有很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驻所检察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既可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又能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的稳定,从而实现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目的。
四、加强交流,严格执法,切实实现看守所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的目的首先,驻所检察人员和看守所监管民警要进行法规学习上的交流、共同研读刑法、刑诉法的一些常用的刑事法规外,还要加强对我国已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件学习,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国际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等等,做到思想观念上有深层次更新。其次驻所检察人员要学习和熟悉掌握公安监管的所有法律、法规、做到检察监督执法有据、有力、使监管民警信服,督促其规范监管运作。同时主动向看守所全体民警传达新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使他们也对此法规清楚明白,能很好地配合我们的驻所检察监督工作。通过两家共学,相互交流沟通,我们要树立“以法管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执法理念,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公、检两家工作人员要与在押人员之间心灵沟通、平等和谐,对在押人员以诚相待,摒弃高高在上的鄙视心理,通过各种形式的帮教,用人格的力量去感染他们,让他们真切感受到监管干警是真心诚意地教育他、帮助他,从而得到他们的信任和尊重。要使他们懂得:犯罪是可耻的,接受惩罚是应当的,政府是关爱他们的;接受法律制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改造的过程,脱胎换骨的过程,唤醒他们人性中尚未泯灭的良知。第三,按照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的要求去做,加强谈心教育和思想转化,就可以减少、消除对立情绪及不和谐因素,随之看守所在监管活动中就可少用和不使用戒具惩戒,一些违法违规的监管错误就“少发生或不发生”。这样正常的监管秩序得以维护,在押人员的权利得到依法保护,刑事诉讼活动的顺畅进行,国家法律的目的就可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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