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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
摘 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保障服刑人员人权十分必要且势在必行。文章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的构成、保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保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
引言:2004年宪法修正案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将人权保障提高到了一定的高度。监狱服刑人员作为特定的主体,一方面,它拥有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一些基本公民权利以及法律专门赋予服刑人员的特殊权利,另一方面,也因为其“服刑人员”这一特殊身份丧失了一些本该属于公民的权利,或者某些权利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由此可见,其人权保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在此就如何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服刑人员概念与范围界定
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或者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依法被关押于看守所,监狱或者在社区服刑的人员。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可见,“在监狱执行刑罚的服刑人员的范围是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①
二、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
关于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这一内容,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我国刑法学者屈学武教授的观点,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平等权。监狱服刑人员作为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这是由我国法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指导原则所决定的。既包括了作为 ①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83页。自然人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一系列的权利,也包括了立法的平等、司法的平等和守法的平等。它体现了作为公民,既要平等地享有权利,也要平等地履行义务的立法精神。
2.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为参政权。它是指依照宪法规定,公民参加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在政治上享有的表达个人见解的意愿的自由权。监狱服刑人员的政治权利指的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狱服刑人员所应当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最常见的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1983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狱服刑人员可以行使选举权,但因监狱服刑人员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可停止其行使选举权。而被选举权和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及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则由于监狱服刑人员人身自由的剥夺而受到限制,其他政治权利则处于停止行使状态。可见,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狱服刑人员还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只是基于其人身自由被剥夺而暂时停止行使罢了。
3.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公民一切权利的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都无法行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的权利。在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监狱服刑人员虽然被判处剥夺了人身自由,但是其他与人身相关的权利还是享有的。如:生命权、健康权、不受刑讯和体罚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通信权、知识产权中的发明和创造中的人身权利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三、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的现状
我国基本保障了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首先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监狱法》为核心,并由《刑法》《刑诉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民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所共同构成的法律保障体系。”②此外,还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人权的实现和保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其次,建立了各种有效的管理制度,如民警直接管理、深入服刑人员生活、学习和劳动三大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等,对服刑人员实行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从根本上保证了监所改造秩序稳定,包括创建现代化文明监所等,为服刑人员的人权实现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②参见邵名正主编《监狱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0页。
四、对进一步加强我国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的探讨
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一般要经历入监初期阶段,监狱服刑阶段和出狱前阶段三阶段。而服刑人员的内心转变最关键的时期在入监初期阶段。一般情况下,服刑人员在进行必要的入监检查之后,都会经历为期三个月入监教育。在这三个月时间里,服刑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监狱制度,认真学习监狱监规,认清自己的现有身份。“监狱狱警形象的把这些内容总结为明身份,习规范,学养成,吐余罪。”③由于入监教育是每个服刑人员进入监狱服刑的必经阶段,因此,这一阶段的学习与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在这一阶段最难做到的,往往是第一点:明身份。很多服刑人员虽然人已身陷囹圄,但是,对自己的现有身份不愿意承认或者是不敢承认。往往被沦为阶下囚的滋味是常人难以忍受的,他们不仅仅要克服身上穿的这身囚服所带来的痛苦,更要克服的是人在监牢,自由这一最基本权利受到剥夺之后的心灵伤害。可以说,要承认自己的身份,远远没有想象的那么容易。监狱狱警要随时关注服刑人员的情绪波动与心理变化,必要时,给服刑人员提供心理辅导与心理疏导,而不应当强迫服刑人员承认自己的身份,有损他们的人格尊严,如果这样,有些服刑人员会对监狱产生逆反心理,从而极大的影响改造。监狱可以设立服刑人员心理辅导室,为他们提供心理辅导平台,尽快转化他们入监之后扭曲的心理状态。
入监教育之后,服刑人员则被分到监狱之下各个班中。监狱下设若干监区,监区下设若干分监区,分监区下设若干班,每个班都有责任民警负责。服刑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任务主要是参加生产劳动,表现好的服刑人员有机会加分,评选劳改分子会见家属等。当然,这期间,也有表现不积极的甚至抗拒改造的现象出现。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应当允许他们参加监狱文体活动,允许他们同家属会见通信,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抗拒改造的,应当先查明他们抗拒改造的原因,而不应当盲目将他们禁闭或用语言伤害他们,例如,有些服刑人员是因为家人生活问题无法解决,和同监舍的服刑人员之间有矛盾或者其他影响服刑人员改造情绪的问题而导致他们情绪不稳而将情绪转嫁于劳动改造过程中。监狱狱警应当定期做服刑人员的家访工作,了解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子女上学就业问题,父母养老安置问题,了解他们的生活所存在的困难,并且为他们解决好必要的生活费问题,劝他们不要有思想压力,了解他们对服刑人员的需求与愿望,并定期安排他们会见,不方便会见的,为他们录制视频或录音,并将这些交给服刑人员观看和收听,以利于他们在改造过程中能够专心,放下思想包袱,保证改造的顺利完成。
由于服刑人员长期生活于高墙内,对外面的社会完全陌生了,而他们迟早还是要走出监狱,重新生活的,因此,为避免他们长期生活在监狱与世隔绝所带来的今后出狱后完全不适应这个社会,监狱可以决定让服刑期间表现好的服刑人员出狱接触社会,当然,这种接触社会的方式是有严格限制的,监狱可以将服刑人 ③参见盛桂英《中国监狱工作人员分类问题探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6期。员置于警车中,只让他们在车内活动,通过车窗观察外界,同时,可以为他们配备相应的心里辅导,使他们不至于对外界社会充满恐惧与陌生,为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尽早回归社会、适应社会做好铺垫。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前三个月是监狱服刑的最后一个阶段。这期间,监狱应当为服刑人员出狱做好必要的工作。
例如,出狱前三个月,允许服刑人员不再剃头发,即给予服刑人员三个月的长发期,在身体上逐渐让他们了解他们与现押犯的微妙区别。这期间,监狱狱警应当为服刑人员讲解出狱后户口落户问题,必要时对工作问题,也给他们适当安排,因为,服刑人员出狱后会受到诸多歧视,找工作难于一般人,为解决生活困难的家庭的生存问题,可以为他们安排工作,以便于他们维持生计。服刑人员的权利,并不仅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如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依法获得减刑权等,更重要的是服刑人员作为一个人,应当具有的权利。监狱,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权利,并保障服刑人员这些基本权利,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创造必要条件。服刑人员也是弱势群体,这一点应当予以考虑。
五、关于监狱改造工作其他问题
服刑人员虽然在入监之前给国家,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但是,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之后,被羁押在监狱之后,反而身份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虽然说,这是犯罪分子罪有应得,但是,在现代文明社会,不能因为犯罪分子之前所犯下的罪,就将他们所有的权利都予以剥夺,这对他们是不公平的,因此,监狱狱警在犯罪分子入监之后要做的,更多的是教育,是感化,让他们从内心上真正认识到他们所犯下的罪刑,用他们的实际行动去洗刷罪恶的双手,而不是报应,不是一味剥夺他们的权利,他们仅有的一点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服刑人员也是弱势群体,监狱应当能够保障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帮他们实现他们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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