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_小学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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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推动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均衡、优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编制与调配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按《教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第四条 面向社会聘用新教师,需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按有关程序在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条 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以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时间为:

(一)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享受婚假15天。婚假期间,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二)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在享受产假、护理假期间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丧假。配偶和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丧假为1—3天。如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丧假期间(包括路程假),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

遇不变。

(四)婚假、产假、护理假和丧假,非因客观原因延误假期的,按旷职处理。

第十二条 病假

(一)教职工申请病假,时间在一周以内的,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书等医疗文证,两个月以内的由校长办公会批准;两个月以上的,由班子会批准,并于一周内上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住院治疗的教职工,出院后应及时向单位提交病例及诊断书。

(二)实行教职工病假核查制度。对于提供虚假病例、诊断书等医疗文证的人员,一经查实,按旷职处理。

(三)对于因病不能上班的人员,病休期间,执行下列工资标准:

1.临时病假1天以上两个月以内的,扣发绩效工资,每个工作日50元;病假在两个月以上的,前两个月视为临时病假。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扣除“三险一金”、取暖费、乡镇工作补贴余额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停发乡镇工作补贴,从第七个月

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扣除“三险一金”、取暖费、乡镇工作补贴余额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扣除“三险一金”、取暖费、乡镇工作补贴余额的80%。

(三)对于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患有精神病、脑出血、脑血栓、癌症等重特大疾病的教职工,由各学校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后上报市教育局人事科,经教育局核实第十三条 要完善和强化教师考勤制度,实行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各单位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履职尽责,真抓严管。教师每天上班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实行上岗巡查制度;实行满勤奖制度(根据各校实际,自行制定);实行病事假审批、销假制度。对于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逾期不归的,按旷职处理。旷职期间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 教职工病事假、旷职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先选优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能评为先进;取消当年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

(一)每学期病假累计40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之内病假累计60个工作日以上的;

(二)每学期事假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事假累计-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诱导、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对教师违反师德的行为要予以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89-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以内”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扶余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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