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_广州市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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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提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省人社厅《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条例》(粤人社发„2010‟89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加强“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粤教继函„2011‟22号)和《2011-201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的专任教师及中小学实验教师(实验管理员)和图书管理员;市、区两级教研部门、科研部门、电教部门、少年宫和教师进修学校,以及其他事业机构中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人员(上述人员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上述单位以下统一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提升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重要途径,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参加继续教育的结果作为中小学教师资格再注册、岗位聘任、年度验证考核、职称晋升、名优评选等的重要依据和必备条件。第四条 为加强继续教育信息管理,我市中小学教师实行全市统一编排学号、统一学时管理,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载入“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网”),并与“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等进行数据统一对接。

第五条 我市中小学教师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天或18学时,专业课不少于7天或42学时。每天按6学时计算,每学时为45分钟,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实际学时计算。

第六条 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验证以“继续教育网”)登记的继续教育公需课、专业课和其他培训记录为依据,按照年度须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及学时要求进行年度验证。

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的周期为我市中小学教师从事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工作的年限,超过5年的以最近5年计。周期验证的要求是: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周期内须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累计总学时要求,其中包括每年对公需课、专业必修课等的要求。

今后,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将作为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的依据。以5年为一个继续教育周期的验证为例,须提供5年内每年年度验证的结果。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及登记分为三大类:

(一)公需课 公需课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公需课目录中的课程为准。每年我市中小学教师可参加由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指定的符合教师专业发展的课程,在 “继续教育网”上学习考核合格者,由“继续教育网”自动记录课程学时。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基地组织的公需课学习,须由个人在“继续教育网”上申报,并把学习结果证明(佐证材料)扫描或拍照上传,经单位核对原件、初审同意后,由所属教师培训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确认培训学时。

(二)专业课

专业科目指南中规定的必修内容由省教育厅提供。专业科目指南必修以外的学习采用以下方式学习、登记: 1.面授培训:参加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培训机构实施的课程学习或其他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专业培训,通过个人在“继续教育网”上申报,并把学习证明扫描或拍照上传,经单位核对原件、初审同意后,由所属教师培训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确认培训学时。

2.远程培训:通过“继续教育网”学习的网络课程,其培训学时由“继续教育网”自动记录。参加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网站组织的网络课程学习,凭获取的成绩单,扫描或拍照上传至“继续教育网”上,经所在单位核对原件、初审同意,由所属教师培训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确认培训学时。3.专项培训: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施教机构组织的专项培训,其参训学员的学习成绩由施教机构在“继续教育网”上进行登记。

4.校长培训: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校长培训(含校长专项培训),其参训学员的学习成绩由委托实施的校长培训机构在“继续教育网”进行登记。参加国家级、省级组织的校长培训,由学员将参训成绩单或证明扫描(拍照)上传至“继续教育网”上,进行培训学时申报,经学校核对原件、初审,所属校长培训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确认培训学时。

5.教研培训:由市、区两级教研部门组织的学科教研培训,凭教研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每年登记10学时,由个人在“继续教育网”上申报,并把学习证明扫描或拍照上传,经单位核对原件、初审同意,由所属教师培训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确认培训学时。

6.学历教育: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每年登记不超过28学时,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通过个人在“继续教育网”上申报,把学习结果证明(佐证材料)扫描或拍照上传,经单位核对原件、初审同意,由所属教师培训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确认培训学时。

7.企业实践锻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每两年参加企业或生产服务第一线实践两个月,视为完成两年专业课学时,由学校或组织机构出具实践证明,个人将证明扫描或拍照并上传“继续教育网”,进行培训学时申报,经单位初审,所属教师培训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确认培训学时。

8.课题、论文、专著等成果:当年取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等,成果的主创人可计算完成当年专业课28学时,成果的非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14学时;完成市级专业课题或在市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等,成果的主创人可计算完成当年专业课14学时,成果的非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当年专业课7学时。个人在“继续教育网”上申报,把学习结果证明(佐证材料)扫描或拍照上传,经单位核对原件、初审同意后,由所属教师培训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确认学时。

凡作为培训者身份参与培训授课、开讲座、作报告、实践指导、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活动,按实际开展的学时数的双倍计算所获得培训学时,其中在“继续教育网”上推广新技术或学习成果,按浏览人次计算每100人次登记1个学时。由施教机构给予培训者任务证明书,个人将证明书扫描或拍照上传至“继续教育网”,进行培训学时申报,经单位核对原件、初审同意,所属教师培训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确认学时。

(三)其他培训

1.校本培训:参加校本培训活动,由学校申报课程、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后,统一在“继续教育网”上为教师申报校本培训学时,再经所属教师培训机构审核确认其他培训学时(每年登记10学时-24学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级市制定。市直属学校校本培训的实施由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制定。

2.相关活动:参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活动,按实际学习天数每天6学时计算,不足1天按实际学时计算。由施教机构给予参训证明书,学员将证明书扫描或拍照上传至“继续教育网”上,进行申报,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所属教师培训机构确认学时。

第八条 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项目竞争、择优机制。通过开展项目公布、实施方案征集、专家评审,遴选一批符合资质要求的培训机构(基地),委托组织实施。

第九条 运用多种手段开展培训绩效管理。

(一)面授培训。我市将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市、区两级专项培训项目,实行网上项目注册,统一在“继续教育网”进行登记,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培训项目介绍、参训学员资料、培训方案及培训总结等。参加专项面授培训的教师,在培训结束后或完成阶段性培训任务后,必须在“继续教育网”填写调查问卷,并作为其获得培训学时或项目培训结业的必需内容。市级重点培训项目将组织专家进行培训绩效评价。

(二)远程培训。参加网络远程培训的教师,需要按照学习流程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填报反馈意见。通过整理分析网络课程的培训满意度,作为已有课程保留或淘汰的重要依据,并为考核在线辅导教师工作情况作参考。

(三)校本培训。市、区两级教师培训机构要加强对校本培训的业务管理,认真审核申报课程,加强指导,定期组织工作检查、督促,确保校本培训落到实处。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档案管理,做好中小学教师申报学时证明材料的保存工作,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的工作检查。各级教师培训机构要做好参训学员的培训情况档案管理,培训结束后给参训学员发放培训学时证明,给参加培训的培训者发完成任务证明(包括:记录参训时长、学时等)作为申报材料,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擅自中断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要及时通报,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要严肃处理;在试用期内的新教师不参加培训,不得转正上岗。

第十一条 按照兼职为主、专职为辅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性培训者队伍。选聘高等院校、教科培单位的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企业的管理者和专业技师,以及中小学名师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财政拨付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教师培训施教机构要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继续教育培训费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面授课程和网络课程进修,其学费由本人负责25%,任职单位负责75%;参加提高学历层次进修的,凭学业成绩证明或学历(学位)证书和学费发票向任职单位申请报销学费,其学费由本人负责30%,任职单位负责40%,市教育局负责30%。各区、县级市可参照市级的规定,制定本区、县级市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进修的学费报销比例。

参加由市教育局组织的境外短期培训,市直属中小学教师的培训费由本人负责20%,任职单位负责30%,市教育局负责50%。各区、县级市属中小学教师的培训费由市教育局负责20%,其余80%由教师个人、任职单位和区、县级市教育局负责,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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