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重点_期货法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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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二)变更公司形式;(三)变更业务范围;(四)变更注册资本;(五)变更5%以上的股权;(六)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I卜.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前款第(四)项、第(七)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二)公司章程草案;(三)经营计划;(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没有占据5%股份之上的股东详细资料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定期向全体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相关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非结算会员客户的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客户应当通过非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非结算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的交易指令人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私下对冲、与客户对赌等不将客户指令

入市交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期货公司与客户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独立董事意味着是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

(一)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二)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三)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2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3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2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3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三)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七)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二十条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第二十一条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人民币9000万元;

(二)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二)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三)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四)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而不是期货交易所);

(六)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七)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以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八)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科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四)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二)拟更换董事长、总经理;(三)财务状况恶化,不符合中国汪监会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四)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五)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没有价格该项),期货公司未予拒绝而进行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但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一)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二)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或者有关联关系且合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一卜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调整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应当在当日结算前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而不需要向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无流动性要求)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数量和买卖方向明确,没有有效期限的,应当视为当日有效;没有成交价格的,应当视为按市价交易;没有开平仓方向的,应当视为开仓交易。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而不是期货交易所)披露介绍业务的相关信息,报送介绍业务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数据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第五条 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六条 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第七条 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图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直系亲属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乙某已经具有期货交易经历,所以对于期货交易的风险应经了解,因此,期货公司无需再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的交易指令人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该机构未按客户的交易指令人市交易,客户没有过错的,该机构应当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赔偿客户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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