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0〕9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全区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广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探矿权人申请新立、延续、转让后变更探矿权、变更扩大探矿权范围或变更勘查矿种的,应提交资金情况说明书和银行存款资金证明文件(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时间应在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日前3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严格审核,以确保其资金能力。
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能够证明探矿权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少于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投资的总额。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分别所需资金,已登记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
已登记探矿权继续勘查所需资金为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扣除已完成勘查投入的差额。已登记探矿权完成的勘查投入按照《转发关于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61号)规定的核算范围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并出具受委托勘查单位收到勘查资金的合法票据或承担国家、自治区财政资金项目年度预算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受委托勘查单位公章)。
二、对探矿权新立、延续、合并、分立,变更扩大范围或变更勘查矿种等实行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备案制度,对勘查实施方案实行合同管理。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作为探矿权年度检查的依据。
三、新立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需要外,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的,应提高勘查程度。根据广西探矿权设置实际情况,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立的探矿权,勘查许可证明确的勘查阶段为详查或勘探的可允许在本勘查阶段延续一次,但应按《通知》要求缩减面积;勘查许可证明确的勘查阶段为预查或普查的,不允许在本勘查阶段再延续。
五、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保留的,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探明的矿体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以上,备案的详查以上资源储量应达到小型矿床规模上限的20%以上(含20%)。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探矿权保留的范围为探明的可供开采的矿体及今后开采需要的井巷工程、露天开采境界范围的水平投影范围,不批准上述水平投影范围外剩余部分区块的探矿权延续、转让和变更。矿体水平投影面积不足1个基本单位区块面积的按1个基本单位区块面积保留。同一探矿权最多可准予连续保留3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可停止勘查工作。如国家和自治区对采矿权准入条件有新的要求须开展补充勘查的,比照新立探矿权实行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备案和合同管理。
六、探矿权人应在探矿权有效期限内,全面完成探矿权登记范围内的矿产勘查工作后,依法办理采矿权或探矿权保留。除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需要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外,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已部分办理采矿权的剩余部分范围探矿权延续、转让和变更。
七、探矿权转让后的有效期为原探矿权有效期内的剩余时间,受让后探矿权勘查程度、勘查年度自首次设立时起连续计算。受让后探矿权人申请再次转让的,比照首次转让探矿权进行审查。探矿权人无勘查资质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勘查的探矿权转让,转让申请人应附具转让前受委托勘查单位收到勘查资金的合法票据等资金投入证明文件。
探矿权转让经批准后,同时办理变更和延续登记手续的,比照探矿权延续审批管理。
八、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按照协议出让方式、比照新立探矿权程序审批。探矿权人应在完成原探矿权范围内普查以上程度地质工作后,编制阶段性地质报告,并依据原探矿权范围内已发现工业矿体的矿石品位、产状、勘探网度等参数和成矿地质规律预测拟扩大范围内矿体普查资源量,经有资质的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确认已发现工业矿体且工业矿体延伸出原探矿权范围外的,可合理扩大沿已发现工业矿体倾向和走向的相邻矿业权空白地。协议出让的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选择评估机构依据探矿权申请人预测的拟扩大范围普查以上资源储量和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意见评估决定。
九、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的,探矿权人应提交普查程度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认为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矿种且新发现矿种普查资源量达到小型矿床规模上限20%以上(含20%),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在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和补交探矿权价款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应补交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选择评估机构依据新发现矿种普查以上工作程度地质报告和评审意见评估决定。
十、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单位的,除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需要外,原则上应在办理探矿权延续或转让变更时一并申请。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单位时,除了应提交与拟委托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外,还应提交与原受委托勘查单位签订的解除勘查合同。新委托的勘查单位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号)的要求。
十一、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应提交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和探矿权分立方案。登记管理机关经组织专家对地质报告和探矿权分立方案审查论证,确认已发现不同的工业矿体、可设立不同采矿权且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要求的,可批准分立变更登记。分立方案审查比照勘查实施方案组织审查,国土资源部未下发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要求或各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方案未批准实施前,登记管理机关暂不组织分立方案审查,不予批准探矿权分立。
十二、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和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需要新立、转让、变更、延续、合并探矿权的,可按国家和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和矿业权核查工作有关要求简化审批手续。
十三、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将勘查项目转包给勘查许可证明确的勘查单位以外的单位实施,但勘查许可证明确的勘查单位无勘查工程施工资质的,可将坑探或钻探工程转包给具有勘查工程施工资质的其他地勘单位实施。
十四、探矿权已注销、被吊销或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勘查区块,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探矿权设置方案,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有偿进行处置。
十五、探矿权人丢失勘查许可证的,应在《广西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后,由法定代表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十六、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对未经许可进入已注销、被吊销探矿权或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勘查区块开展勘查工作的,均按无证勘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十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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