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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第三人民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临时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临时工的积极性,更好地为临床服务,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临时工是指未能进医院正式编制,不属于向外单位借用的(包括单位借用和个人借用),使用期限较短的临时性用工,纳入医院的临时工劳动管理范围。
第三条 科室应严格掌握用工需求,合理配备临时工。各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均占用本部门的编制(每2名临时工折合为1名正式职工编制),超编科室原则上不得招聘临时工。
第四条 临时工作人员的岗位分类:
一类岗位:临床一线医务人员(医生含麻醉科、护理岗位等)。
二类岗位:临床辅助科室医务人员(检验、放射、B超、心电等岗位)、导医护士。
三类岗位:电工、驾驶员、锅炉工、消毒员等。四类岗位:收费、洗衣工、门卫、病房工友等。
第二章 临时工的招聘
第五条 招聘临时工应贯彻“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平等对待、竞争上岗、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聘原则。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招聘临时工的,必须向医院提出申请,说明用工的理由、岗位、条件等,并填写《临时工用工申请表》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招聘。
第七条 临时工的聘用条件:
(一)有较好的思想素质及个人素质,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乐于奉献,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临床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临床护士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后勤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特殊工种不受年龄限制。
(四)具有岗位需要的职业技能和理论基础,具有岗位工作经验或岗位证书者优先。
(五)具有医院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临时工的招聘程序:
1、根据科室的用工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招聘需求、条件;
2、相关部门接受报名,应聘人填写《临时工应聘报名登记表》;
3、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4、相关部门组织招聘小组(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应聘者进行应聘考核(采取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5、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用,合格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 被聘用的临时工由办公室办理有关的手续。办理手续时,被聘用者应提交如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3、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岗证等;
4、从事特种行业工种的,需有相应的有效证件;
5、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条 任何科室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临时工。否则,医院不予认可,不支付工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在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况下优先聘用退休人员,尽量节省人员开支。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办公室会同总务科办理。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四条 招用临时工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临时工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从试用期起计算。
第十六条 在任何一个岗位首次被聘用的临时工均实行试用期制度。
一、二类岗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已有执业资质人员的试用期为1个月,紧缺岗位人员的试用期可另行约定。
三、四类岗位试用期为1~3个月。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间,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情形均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临时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除合同:
(一)重大事故肇事或直接责任者。
(二)目无院纪、院规,打架、斗殴,在公共场合扰乱社会治安,影响处声誉或被公安机关警告、拘留者。
(三)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月累计超过三天者。
(四)不安心本职工作,不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调动者。
(五)有偷盗行为,或故意消极怠工、破坏医院财产及设施者。
(六)有其他劣迹行为者。
临时工有上述所列情况被解除合同者,不得再聘用,违者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均应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对方,并将书面报告送相关部门核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自然终止。需继续聘用者,由本人申请,经科室同意后报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临时工聘用程序,做到手续齐全,克服临时工用工上的随意性,避免不必要的劳务纠纷。
第二十二条 对临时工的管理要坚持一视同仁、关心爱护、严格要求、择优录用、违约处罚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严禁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及在校学生(不包括勤工俭学的在校生、医学院校见、实习人员)。
第二十四条 院办、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负责:对全院临时工用工的总体管理,掌握使用的临时工名额,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制订临时工岗位职责,制定、调整临时工工资标准;审核临时工考勤。
第二十五条 用工科室负责:审查选招临时工,具体安排临时工的工作;对已发生变化的人员情况,及时通知职能部门;每月30日前将临时工当月考勤报总务科;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院各职能部门应制定明确的、切实可行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岗位职责、服务质量、标准要求和检查评比办法。对他们的业务技术水平、劳动表现、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依据,平等竟争、奖优罚劣,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考评成绩优秀者年终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临时工在院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院纪院规和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一、二类岗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进修按照在编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三、四类岗位人员应积极主动参加医院组织的学习培训。第二十九条
临时工在下列方面表现突出,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1)在我院工作时间较长,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全院职工一致好评;(2)见义勇为,及时发现或杜绝重大事故者;(3)在爱护设备和公共财产及在增收节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4)积极承担工作任务,有创新精神和发明创造,对后勤工作有显著贡献;(5)在后勤工作中,善于经营,创出效益者;(6)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者;
第五章 考勤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考勤是对临时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考勤记录是计发工资的原始依据。各科室必须严格认真做好考勤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临时工的工资必须严格依据考勤记录,按相关劳动政策和实际出勤及病假等天数进行计算。
第三十二条 医院按不同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第三十三条 各科室应指定一名人员负责临时工的考勤及请假情况登记。第三十四条 临时工作人员的假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旷工是指临时工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和证明,在制度工作时间内不在岗位工作。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特殊情况而不到岗的;
2、假期已满,但未申请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离岗的;
3、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的。
第六章 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
第三十六条 临时工的工资按日计月发,不工作不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临时工工资的标准按学历、工种、工作量、工作难易程度及知识含量等因素后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临时工于每月1、2日两天(遇上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到医院财务科领取上月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 临时工根据不同岗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待遇。
一、二类岗位实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工资构成与正式在编人员相同。
三、四类岗位实行后勤岗位工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第三十九条一、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用期人员工资待遇:试用期内工资按医院同岗位、同学历、同工龄的正式在编人员工资标准的80%发放,不享受其他任何待遇。
2、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入院工作时为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本院工作试用期已满但未满一年的,按医院正式在编人员工资标准的80%执行。工作满1年未满2年的按标准的85%执行(工作满一年后未能取得执业资质的人员不予调整)。工作满2年未满3年的按90%执行。工作满3年的按100%执行。
入院工作时为已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且已取得执业资质的,在本院工作试用期已满但未满一年的,按医院正式在编人员工资标准的85%执行。工作满1年未满2年的按90%标准执行。工作满2年按100%执行。
上述工资标准是指同等条件的医院正式录用人员的工资标准。
遇工资标准调整、职称晋升等情况,增加工资享受正式在编人员同等待遇(折扣仍予执行)。
3、奖金:
原则上,试用期满并在院工作3个月后可参与科室分配,未取得执业资质时可按60~80% 比例,取得执业资质后可按80~100% 比例分配。
奖金分配应根据医院的分配制度执行,同时强调增人不增奖,减人不减奖、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科室有自主分配奖金的权限。
4、福利待遇:
入院工作时为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试用期满的次月起,按正式在编人员标准的60%发放,工作满一年后提高至80%,取得执业资质的次月起按医院正式在编人员标准享受。
已有执业资质的人员,试用期满后按医院正式在编人员标准享受。
公积金:在院工作满三年的,自次月起享受公积金待遇。
5、社会保险待遇:
试用期满后次月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按规定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6、取得执业资质:
(1)医生岗位:参加工作之年的次年(考试年度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成绩单印发之日为准。参加工作之年起连续2个考试年度未能通过的即予解除合同。(2)护理岗位、其他医疗、医技岗位:参加工作之年的次年(考试年度内)必须取得执业护士、专业技术资格。以文件规定通过之日起为准。参加工作之年起连续2个考试年度未能通过的即予解除合同。第四十条三、四类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是指依据各岗位确定的工作任务轻重确定的工资。工作任务的划分以总务科确定的岗位职责为依据。对工作内容有临时调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予调整。总务科每月对三、四类岗位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基本工资上下浮动,作为奖励。
加班工资是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日加班工资。
三、四类岗位人员不参与医院奖金分配。福利待遇按医院规定执行(不享受公积金)。
属于参加社会保险范围的三、四类岗位人员在试用期满,本人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的,须于次月10日前到院办室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按规定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 医院部分临时任务以劳务承包形式支付费用,可按次计费或按月结算:
(1)物品搬运按搬运工作量支付搬运费:如药库药品的搬运、科室物资的搬运、仪器设备的搬运、垃圾的清运等。
(2)门卫传达室以小卖部承包的方式兼任,同时承担门诊大楼前的环境卫生清扫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从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医院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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