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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中心学校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理顺和规范临时工的管理,促进学校各类人员合理流动,适当引进高素质、能吃苦耐劳的工作人员,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临时工招聘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通过,由具体用人部室与相关人员签订用工等安全协议。
第二条 所有临时工人事档案管理均属学校行政办公室统一规范管理,相关部室提供资料。
第三条 为了加强学校临时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学校各部室管理工作的用人需要,保障学校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用临时工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临时工纳入学校人事监管范畴,用工处室招聘使用临时工应遵照“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周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三章 招用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各处室按照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学校领导审批。第八条 临时工配备原则。
学生公寓按每栋1名管理员的标准配备;教学楼、实验楼、行政办公楼按每栋1名清洁员配备,保安按每200—300人1名标准配备;职工生活区按每个区域1名清洁管理员标准配备;学生食堂按100—150人1名员工标准配备;教工食堂配1名师傅1名厨工;客餐部配1名师傅1名厨工;小卖部1个门店配1名员工。第九条 临时工聘用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接受学校办公室审查。
3、参加用工部室组织的录用考核。
4、领取学校办公室录用通知单,办理有关手续。
5、到用工部室报到,与用工部室签订劳动、安全合同。第十条 临时工招聘条件
1、持有效身份证、乡镇以上及当地居委会务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特殊岗位技术证明或证书和健康证明。
2、年满18周岁,原则上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清洁工、职工生活区管理员等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临时工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工作考核。
1、学校办公室负责临时工档案管理,包括临时工的基本情况、合同书、奖惩等,并将不定期检查各部室临时工使用情况。
2、临时工录用后,由用工处室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
3、使用临时工的处室必须根据工作性质签订岗位责任状,并定期进行工作考核。
4、临时工作录用后应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用工合同,并缴纳一定金额的违约保证金。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样进行
5、临时工中的党、团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学校,并组织他们参加党、团组织生活。
第五章 临时工待遇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确定月工资标准并设年终奖。各岗位工资标准如下:
(一)保安工资标准:
1、男保安月基本工资
元,浮动工资
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2、女保安月基本工资
元,浮动工资
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二)学生公寓管理员工资标准1、1号公寓男生管理员月基本工资
元,浮动工资
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2、1号公寓女生管理员月基本工资
元,浮动工资
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3、2号公寓管理员月基本工资
元,浮动工资
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4、3号公寓管理员月月基本工资
元,浮动工资
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三)清洁卫生管理工资标准
1、学校行政办公楼清洁卫生管理员月基本工资
元,浮动工资
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2、老教学楼清洁卫生管理员月基本工资
元,浮动工资
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3、新教学楼清洁卫生管理员月基本工资
元,浮动工资
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4、校园清洁卫生管理员月基本工资
元,浮动工资
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四)教职工生活区管理工资标准:
1、老卫校生活区管理员月基本工资
元,浮动工资
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2、电大生活区管理员月基本工资
元,浮动工资
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五)学生食堂教职工工资标准
1、白案大师傅月基本工资1000元,浮动工资50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2、红案师傅月基本工资750元,浮动工资50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3、食堂班长月工资850元,职务津贴50元,浮动工资50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4、食堂男工月工资850元,浮动工资50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5、厨工月工资600元,浮动工资30元,年终奖200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6、特殊工种锅炉工月工资950元,浮动工资30元,月特殊岗位津贴50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六)客餐部师傅、厨工工资标准
1、师傅月工资1500元,浮动工资50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2、厨工月工资500元,浮动工资50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七)职工餐厅师傅、厨工工作标准
1、师傅月工资800元,浮动工资50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2、厨工月工资500元,浮动工资50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八)学校商店员工工资标准 商店员工月工资650元,月浮动工资50元,养老保险补贴
元。
(九)员工养老保险补贴随工资发放,由员工自己购买养老保险,学校不再另外购买。
第十四条 合同期内,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费用自理。非本人违规的因公负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临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
第六章 临时工辞退
1、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者,劳动关系自行终止。
2、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除合同;(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3)失职、贪污、盗窃、损公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4)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相关工作的。(5)依法追法刑事责任的。
3、各处室解除临时工聘用合同时,须上报学校办公室备案。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合同期内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能办理离岗手续。
第十七条
2008年7月31日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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