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教育系统问责暂行办法_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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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教育系统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教育发展环境,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教育系统干部教师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遵化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系统问责是指市教育局对机关工作人员、各乡镇教育办和各学校的干部教师(以下简称干部教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较大、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校长是学校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所辖学校干部教师因违规违纪问题受到问责的同时,对校长也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对干部教师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贯彻执行政令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对市委、市政府和教育局决策部署拒不执行、拖延执行、执行不到位,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对教育局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能按规定时限和质量完成的;

(三)不遵守上级有关规定,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不纠查,有禁不止的;

(四)其它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第五条教育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全局性问题、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

(二)其它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第六条干部教师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没有建立后勤及财务管理制度或制度落实不力的;

(二)对财务管理不严,出现截留、挪用、透支相关经费或不严格执行预算,未经批准盲目上项目,形成新的债务的;

(三)专项资金不专款专用的;

(四)违反收入管理规定,将学校小卖部、食堂、捐资等收入不入账,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的;

(五)不按政府采购、招标的法定程序和要求,擅自购置大宗设备、办公用品的;

(六)因违规建设、购置、发放教职工奖金津贴,导致学校形成多年债务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变卖学校资产的;

(八)其它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教育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经教育局党委批准,擅自任免调整干部的;

(三)不经教育局批准,随意设岗,增加管理人员职数和非教学人员的;

(四)不经教育局批准,擅自借调教师的;

(五)违反人事管理规定,随意与教师签订停薪留职合同,擅自批准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私请代课教师顶替上岗的。

第八条干部教师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教育收费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学校未经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收取的;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择校费的;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奥赛班”、“重点班”,影响学生享受公平教育权利的;

(五)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违反“三限”政策的;

(六)统一推荐购买规定以外教辅材料的;

(七)统一推荐购买校服、学习用品、日用生活品或床上用品并从中牟利的;

(八)违反规定向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提供办班场所的。

第九条干部教师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安全工作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安全工作督查不力,未进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或发现安全隐患不认真整改的;

(二)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严格执行学校安全防范制度,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在本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时,采取措施不力,瞒报、谎报、漏报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学生接送车或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造成师生员工人身伤害,负有安全管理直接责任的;

(五)其它违反安全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十条干部教师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信访维稳工作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违反信访维稳责任制的规定,未建立信访维稳组织机构、未层层分解责任,明确专人负责的;

(二)对矛盾纠纷排查不深入、不细致应排未排或对排查出的问题未及时化解,致使发生群众上访的;

(三)出现集体访、越级访事件,不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效控制信访局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因控防措施不力或处置不当,单位出现参与5人以上到市以上政府机关集体访或缠访、闹访及重复访的;

(五)特殊敏感时期发生进京、赴省、去唐、来遵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它违反信访维稳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干部教师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本单位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二)其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十二条干部教师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教育教学常规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违反教学常规管理规定,未对教师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课后辅导等教学环节进行认真检查的;

(二)不能很好地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的原则,不深入一线听课、兼课、参加教研活动的;

(三)在市局教学质量检测中,学区或学校成绩比上年下降幅度较大的。

第十三条干部教师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工作失职、渎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按规定受理的;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或有其它不作为行为,被群众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未及时解决,或本学校存在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社会反响强烈的;

(三)本学校工作长期被动落后,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排名末位或行风评议中排名末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审批、职称评聘等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干部教师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低下,不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公务员道德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二)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或有公开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言论的;

(三)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方式,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进行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集体和他人的;

(四)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或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或利用工作之便动员、诱导、强迫学生接受有偿辅导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歧视、侮辱学生的;

(六)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七)工作日中午饮酒的;

(八)上班时间打牌、下棋、聊天、玩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九)组织纪律涣散,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旷工现象严重的;

(十)擅自向学生推荐教辅资料或其它商品的;

(十一)索要、接受学生家长钱物、有价证券,或要求学生家长为其谋取利益的;

(十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的;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不高、服务能力低下、作风浮躁涣散以及存在吃、拿、卡、要等现象的。

(十四)其它违反职业道德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干部教师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严重违纪违规知情不管的;

(五)用公款宴请亲朋好友和学校之间相互宴请的;

(六)在教育工程建设中,违规操作,擅自截留资金;弄虚作假,侵吞国家资金,收受投资人财物;监管措施不力,影响工程安全及进度的;

(七)其它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

第十六条除本暂行办法所列问责事项外,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有其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应当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干部教师被问责的,采用以下方式问责:

(一)组织处理: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二)纪律处分:

1、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政纪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所造成的损害和影响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或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方式问责。

第十九条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因徇私而故意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或连续两次暗访、督查均有行政问责情形的;

(三)经市教育局两次督办,无正当理由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影响公开实施问责的;

(五)拒不承认错误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有其他应当从重情节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问责或不予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情节轻微,或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问责。

第二十一条受到问责的干部教师,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视情况扣减绩效工资。

第二十二条干部教师有本规定前述的问责情形之一,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需对当事人问责的,即启动问责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直接启动问责程序:

(一)上级组织和领导指示、批示、通报或督办、专办的事项;

(二)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向学校或上级部门反映的相关问题或提供的举报材料;

(三)在工作检查、民主评议、明察暗访中发现有问责情形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由教育局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党委会研究,作出问责处理决定。需对副科级及以上干部问责,教育局上报问责意见,提请市委、市政府实施问责。需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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