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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XM06100-02-02-2005-001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
标题: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备注/文号:厦翔政[2005]100号发文日期:2005年07月12日 主题词:财政 工程预决算 管理 通知 信息分类:规范性文件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翔安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
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场),区直各办、局:
《翔安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
翔安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合理控制支出,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监督管理职能,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办法》(厦府[1997]综132号)和《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厦财基[200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承担我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土地出让金、政府性融资资金和各镇政府自筹资金等。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是指上述财政性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维护建设,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各项修缮工程和农林水等部门的农田、水利改造维修工程等。
第四条翔安区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作,统一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核结论书,并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审核所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求真务实、廉洁高效的原则。主要工作是:
(一)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二)审核工程预算(包括控制价)及工程招标文件;
(三)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建设合同的会签;参与施工图纸会审,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工程竣工预验收及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查验已完工程月报表,签署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意见;
(五)审核工程竣工决算;
(六)属列入市计委立项项目,区财政给配套资金的,由市审核中心审核或由市审核中心委托区审核所审核。
(七)配合区有关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对项目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立项)须由区政府确定或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立项,或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确定。经批准的项目及资金计划是控制有关建设指标的依据。建设单位必须依据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工程预算并且报送区审核所审核。
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是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是办理工程投资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的依据。第六条除属于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审核的除外,凡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招标的控制价,均应报送翔安区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核后,方可作为办理工程拨款、竣工决算和选择中标企业的依据。
第二章
工程预算审核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应送区审核所审核。若建设项目已批准立项并核准初步设计概算,送审的施工图预算应不超过概算,若发现超过概算的项目一律退件,重新修正设计方案。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预算超过项目资金计划或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因素而需变更设计所增加的投资,必须由原立项批准机关重新确认项目资金计划,否则审核所不予受理。第八条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资料应包括:
(一)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或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批文;
(二)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含软盘)、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招标文件等;
(三)其他与预算审核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审核工程预算的主要依据是:工程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的计价取费规定。
第十条审核工程预算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是否经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的资金计划或批准的概算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三)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四)材料、设备订购取价等是否合理;
(五)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工程增加内容是否合理,审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对追加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工程预算审核的基本步骤和要求:
(一)审核受理: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审核所提供完整齐全的项目工程预算报审资料。
(二)制定方案:根据受理审核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指定专人或组织小组负责制定具体的审核工作方案。
(三)组织初审并确定初步审查重点。
(四)实地调查:按确定审核重点,深入现场调查、核实。
(五)审核结论:根据初审结果和实地调查情况并经与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核对后做出审核结论,下达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同时,对工程预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属实行招投标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抄送区工程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审核所对建设单位送审的完整齐全的资料,自签收次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初审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日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进行工程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以审核所审核后的控制价作为评标和定标的依据,相关的工程招标文件资料需在送工程交易中心发布前三个工作日送审核所审核。建设单位在开标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复印件)送审核所备查。
第三章
工程款支付
第十四条审核所对在建工程行使拨款签证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一)拨款签证:在审核的项目工程预算投资限额(或施工合同价)之内,审核所根据施工建设情况,按工程进度签署核拨意见,合理控制项目建设资金的流向、流量。
(二)跟踪检查:
1、对隐蔽工程进行了解、摸底,检查施工方式,用材等与原预算(或招投标文件要求)是否相符;
2、跟踪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通过对该项目资金帐户开户银行调查了解,掌握该资金运作的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防止资金的串位挪用;
3、跟踪工程进展情况,审核工程月报表;
4、对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单位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等,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工程(含装修工程,下同)投资在100万元以内的(含“三材”及特殊贵重材料的价差),预付备料款的比例应控制在工程预算总价的30%以内。
(二)建设项目工程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含“三材”及特殊贵重材料的价差),预付备料款的比例应控制在当年的工作量的10%以内。
(三)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不得预付备料款。
第十六条凡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未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承包商在接到预算审核结论书28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之前,必须向招标人(业主)提交一份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其金额不少于中标价(或预算价)的10%。同时根据业主招标要求提交一份履约保函。未能及时提供者,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已完工程月进度报表,填报“翔安区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签证后,送审核所审核。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决算之前,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款应控制在预算总价的90%之内,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必须控制在合同总价的85%以内。
第四章
工程决算审核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建设实际情况,按照“按月支付、分次办理、中间结算、竣工后结清”的办法,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做到竣工文件资料完整、齐全、有效、手续完备。
工程竣工决算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图、决算书、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开工报告、隐蔽工程签证、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竣工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投资在100万元以内工程28天内、100万元及以上工程56天内,将审查签证后完整齐全的竣工决算文件资料送审核所审核。审核所在接到建设单位送审的竣工决算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之内初审完毕,经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核对无误后,出具“翔安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财政局接到“翔安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后,给予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资金尾款清算及财务决算。属于财政按比例补助的工程项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核拨补助款时应按审核后核减的比例来相应核减补助。建设单位按审核后的工程决算数预留5%作为工程保修维护费用。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工程的前期费用(即设计费、监理费及勘探费)的每项费用2万元及以上者,均需报送区工程预决算审核所进行决算审核。建设项目工程的前期费用的每项费用低于2万元以下者,直接报区财政局批准。
前期费用送审时须同时提供的资料为:
1、设计费:设计单位资质、图纸、资金计划批文、中标书、经审核所审核的合同和决算书。
2、监理费:中标书、经审核所审核的合同和决算书。
3、勘探费:勘探成果、经审核所审核的合同和决算书。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三条对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审核所有权责令其纠正并限期报送;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停止该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对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资料手续提供不全或自行安排支出的,违反区招投标管理规定的, 审核所不予办理审核手续。
第二十五条工程预算一经审核,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个别项目确实需要更改的,增加投资超过经审核的工程预算价5% 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报原审批部门予以审批同意后,同时报审核所审核,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二十六条在建工程项目因地质变化引起的隐蔽工程增加工程造价5千元及以上者,应在设计、勘探、监理等单位现场核查后通知审核所到现场复核,并将相关隐蔽资料同时送审核所审核;工程项目因使用要求需要进行设计变更而增加工程造价5千元及以上者,应先送审核所审核,同时报区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工程预算(标底)的编制单位必须提供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经区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核后,其误差不得超过5%。若发现严重漏项或误差,则暂停其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编标资格半年;连续三次发生重大误差取消其政府投融资建设项自编标资格,情节严重者由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签订合同及决算报审时,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开标前答疑会等由业主组织召开的会议所确定的条款。除非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否则一律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条对转移、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或者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工程款的,除责令限期追回投资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区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对审核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区财政局及审核所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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