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_工程管理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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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北 师 范 大 学 音 乐 学 院 文 件

东师音字[2009]6号

音乐学院

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我院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通过加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专业结构调整、课程与教材、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实践教学、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等方面的建设,提升我院本科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学院安排专项经费。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本科教务委员会为“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机构,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同时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学院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年度学院“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所在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院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学院报送本系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本科教务委员会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

(三)每年11月底前,向学院本科教务委员会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院本科教务委员会批准。

三、申报立项

第八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指各单位有较好的建设基础,自行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年度“质量工程”建设指南积极培育、申报各类“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为鼓励教师积极申报“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决定提高“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级别,并对获评为省级和国家级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给予奖励性资助。

第十条 批准立项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开题工作。

四、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经费采用一次批准总金额、分阶段核定拨付的办法。经费的使用实行“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课程项目负责人须列出经费使用的详尽报告,并终止经费的使用,上报学院本科教务委员会备查。

第十二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五、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质量工程”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本科教务委员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学院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验收结束后,由学院本科教务委员会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本科教务委员会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我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六、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本科教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东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200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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