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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自尊自爱,注意仪表
1、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
2、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带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3、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4、举止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不打架,不赌博。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和场所。
5、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不听、不唱不健康歌曲,不参加迷信活动。
6、爱惜名誉,拾金不昧,抵制不良诱惑,不做有损人格的事。
7、注意安全,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等。
二、诚实守信,礼貌待人
8、平等待人,与人为善。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谦恭礼让,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
9、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10、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负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1、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友善,要讲普通话。接受或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
12、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13、不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他人要道歉。
14、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要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
15、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6、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17、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积极参加讨论,勇于发表见解。
18、认真预习、复习,主动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19、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它活动,遵守活动的要求和规定
20、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不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
21、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改刻划。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2、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23、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不自卑,不嫉妒,不偏激,保持心理健康。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24、生活节俭,不互相攀比,不乱花钱。
25、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
26、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珍惜时间,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坚持锻炼身体。
27、经常与父母交流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
28、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或留宿他人。
29、体贴帮助父母长辈,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关心照顾兄弟姐妹。30、对家长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
31、待客热情,起立迎送。不影响邻里正常生活,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五、严于律已,遵守公德
32、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33、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栏。
34、遵守公共秩序,乘公共交通工具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及师长让座,不争抢座位。
35、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爱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36、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慎交网友,不进入营业性网吧。
37、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活动。
38、公共场所不喧哗,瞻仰烈士陵园等相关场所保持肃穆。
39、观看演出和比赛,不起哄滋扰,做文明观众。
40、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摘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污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急人生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生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公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公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摘录)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务(5)偷窃、故意损坏财务;(6)参加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响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它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所在学校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
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承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证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的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1、乱扔瓜皮果壳纸屑、食品包装袋者,罚捡垃圾直至发现下一个乱扔者。
2、公共场所乱涂乱画者,罚抄《学生行为规范》两遍。
3、乱倒垃圾者,罚清理全校果壳箱和清扫垃圾池。
4、“两操”不参加锻炼者,罚跑足球场六圈。
5、抽烟者,通报批评,罚款每人10.00元,通告其家长。
6、通宵上网者,纪律处分,罚款每人20.00元,通告其家长。
7、赌博者,纪律处分,罚款每人30.00元,通告其家长。
8、破坏公共财物者,纪律处分,双倍赔偿,告知其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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