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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管辖: ①立案管辖
A:由检查院管辖的案件:
⑴贪污贿赂犯罪
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B:由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
②审判管辖:
A、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⑴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⑵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B、地域管辖
⑴刑事案件以犯罪地法院审判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相补充 ⑵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C、指定管辖
D、专门管辖
2、符合指定辩护的条件:
①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③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3、审判组织:
①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
②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7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7人组成合议庭 ③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
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①拘传
②取保候审
③监视居住
④拘留或逮捕
①拘传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但拘传不同于拘唤(拘唤是公、检、法机关使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的方式,它不是强制措施)
②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⑴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⑵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注: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的方式:①保证方式
②保证金方式 ③凡是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两者只能取之一项。注:监视居住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
5、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有: ①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②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6、公安机关对于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即可进行拘留: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②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7、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检、法机关:
①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②通辑在案的③越狱逃跑的④正在追捕的8、①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
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③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
④人民法院、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9、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如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10、因为特殊困难,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11、下列案件在(上述9)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12、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依照2规定延长期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13、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14、检察院不起诉的几种类型:①法定不起诉
②酌定不起诉
③证据不足不起诉
15、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及个人隐私案件
②未成年人案件 一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②离婚案件
16、①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
②不服刑事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
17、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国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理解)
18、死刑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复核应由(审判员3人)组成19、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②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改判的 ③罪犯正在怀孕的注:当前2种情况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而对于第3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法院依法改判 20、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21、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①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②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和保障 ③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④法院调解原则
⑤辩论原则
⑥处分原则 ⑦检察监督原则
⑧支持起诉原则
23、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包括:①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 ②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案件
③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
24、民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民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④由运输或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法院管辖
⑤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管辖
⑥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县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25、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管辖权异议应当由案件的被告提出 ②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注: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26、民事案件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①重大的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④专利、海事、涉港澳台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
⑴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⑵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
③协议管辖 ④专属管辖:
⑴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⑵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⑶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但也有时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四)指定管辖
27、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按下列方法计算:(理解)①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
②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③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④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28、《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29、民事诉讼法中的文书送达的方式:
①直接送达
②留置送达
③委托送达
④邮寄送达
⑤转交送达
⑥公告送达 30、《民事诉讼法》规定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有: 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31、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①当事人自愿原则
②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③合法原则
32、下列民事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系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及时履行的案件
33、民事案件证据的特征:
①客观性
②关联性
③合法性(取得证据的手段要合法)
34、法院认为不应受理的民事案件,应在(7日)内作出不受理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
35、注意以下两题:
①不服刑事案件判断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刑事案件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
②对于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的民事案件,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36、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民事案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
37、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如果在延长期内仍无法审结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38、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民事案件有: ①原告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②原告虽到庭,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③原告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该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比照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
④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39、人民法院裁定撤诉后,产生的后果有: ①终结诉讼
②诉讼费用由原告减半负担
③对人民法院的撤诉裁定,当事人可在诉讼时效内再行起诉
40、缺席判决(在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适用以下情形: ①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②原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提起反诉的,对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③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撤诉,原告经法院合法传票人民民主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41、适用诉讼终结的情形:
①原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被告死亡,无遗产,也无承担义务的人
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2、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人民法院应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审结
43、原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此权可行使,可放弃)。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5日)内连同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44、民事案件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①不予受理
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③驳回起诉
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⑤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⑥中止或终结诉讼
⑦补正判决书中的笔录
⑧中止或终结执行 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⑩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注:其中①②③条可上诉
45、特别程序的的概念:它不是单一的程序制度,而是由几个相互独立的程序组成,每一种程序适用于一类案件的审理。其特别之处在于:
①除了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起诉外,其他案件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不存在被告,也不适用反诉,调解等制度。另外,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除了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适用合议制外,其他案件都采用单独制审理。在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③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 ④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委免交案件受理费 ⑤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⑥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不得延长),其他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30日)内审结,如需延长,须经本院院长批准。
46、应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
①选民资格的案件
②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的案件
③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④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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