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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矿开采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户储存,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冶金、有色行业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六条 发、供电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1%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0.5%提取。
第七条 烟草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销售收入的0.1%逐月提取。
第八条 化工、医药(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材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提取。
第九条 军工(不含造船业)、机械行业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提取。
第十条 造船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提取。
第十一条 轻工、纺织行业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条 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按照全年实际销售收入的1%逐月提取。
第十三条 民航、铁路、水利等行业企业的附属生产单位,按照企业产品应当归属行业的类别,依据上述标准逐月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费用(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费用;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
(六)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费用。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六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用、挤占,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年度结余的安全费用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提取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算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企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计划,纳入企业编队财务预算。中、省直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用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执行。2005年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04]7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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