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能源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
昆仑能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昆仑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规范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核算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和使用规定》(油财〔2013〕5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属企业直接从事油气勘探生产、天然气等危险品生产、储存与销售、交通运输和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油气勘探生产是指油气开采作业有关活动。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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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油气勘探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油气产量按月提取。具体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第六条 天然气生产、销售等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七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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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二)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昆仑能源公司批准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第十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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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资金管理应当遵守昆仑能源公司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支付审批权限管理。
第十六条 所属企业在计提额度和使用范围内,按照安全隐患治理的轻重缓急安排项目,其中资本性支出项目需按照投资管理程序,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使用安全费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划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油气勘探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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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和运输(提升)系统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等支出;
2、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天然气等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第 | 页 5
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2、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3、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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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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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公司总部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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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 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专项储备” 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等时, 借记“管理费用、天然气加工成本等—安全生产费用” 科目, 贷记“专项储备” 科目。
(一)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 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 在“在建工程” 科目中归集, 借记“在建工程” 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转资时, 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贷记“在建工程” 科目。同时全额计提折旧, 冲减“专项储备”。
(二)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与安全生产相关费用性支出时, 应冲减“专项储备”, 借记“专项储备” 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三)“专项储备” 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各单位提取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余额。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一)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借: 管理费用、天然气加工成本等—安全生产费用 贷: 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1、属于费用性支出的, 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借: 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贷: 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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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成资产的, 应当通过“在建工程” 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固定资产转资时, 全额计提折旧, 冲减专项储备。
①使用时: 借: 在建工程 贷: 银行存款等 ②转资时: 借: 固定资产 贷: 在建工程 同时全额计提折旧: 借: 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贷: 累计折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所属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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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所属企业安全费用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公司计划财务部、生产运行部按照相关规定对下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计划财务部、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托管企业、参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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