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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指对在司法行政机关备登记备案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的案件补贴。
第三条 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指矛盾纠纷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得到履行。
第四条 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由市、各市(区)地方政府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年终根据矛盾纠纷调解件数按照个案补贴标准进行发放,由市、各市(区)财政统一报销。
第五条 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 个案补贴标准
第六条 个案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成四级,在此基础上,根据调解案卷质量最终认定。
第七条 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个等级。
(一)简易矛盾纠纷,每件补贴10-20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每件补贴50-100元;
(三)疑难复杂纠纷,每件补贴200-4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1.纠纷当事人5-9人,同时涉案金额较大(5万-10万)的矛盾纠纷;
2.市(区)级以上领导或信访部门交办的矛盾纠纷; 3.经市、市(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
(四)重大矛盾纠纷,每件补贴300-5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 1.事实需经有关部门或专家反复调研论证后才能认定,调解极其困难,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2.纠纷当事人10人以上,同时涉案金额巨大(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3.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矛盾纠纷; 4.上级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
5.经市、市(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的。
第八条 对同一矛盾纠纷或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经
多次调解虽未成功,但有效防止了纠纷的进一步激化,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的,并有相应材料证明的,可参照上述相关条款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案卷考核标准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化解的矛盾纠纷,应按照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案卷文书标准》制作卷宗,并及时归档。
第十条 简易矛盾纠纷应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基本要求: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
(二)纠纷事实清楚;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适用法律和政策正确;
(四)履约方式、时间明确;
(五)调解员签名、调委会盖章齐全。
第十二条 一般矛盾纠纷、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应制作人民调解卷宗。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卷宗基本要求:
(一)文书制作规范统一;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当事人责任、权利、义务明确,调解适用法律和
政策正确;
(四)调解协议书履行的方式、期限、地点明确;
(五)双方当事人签名、捺指印、印章规范;
(六)回访记录按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卷宗要素不全的,应降低补贴标准或不予补贴。
第四章 个案补贴发放程序
第十五条 个案补贴每年发放两次。
第十六条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每季度第三个月底前,将调解案卷及《苏州市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申报表》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市、市(区)层面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卷宗审核和个案补贴认定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卷宗审核和个案补贴认定工作由镇(街道)司法所按照要求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区)司法局审核。
第十七条 个案补贴经审核认定后,由市、市(区)、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分别在当年的8月前和次年的2月前发放。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台帐,完善相关财务手续,确保调解员的办案补贴按时足额兑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查、审核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时,应严格把关、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市(区)司法局追回所发补贴经费,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卷宗的;
(三)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及时更新人民调解员名册,并第一时间报市(区)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案件补贴标准,将根据纠纷发生总数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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