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人民调解案件补助办法[全文]_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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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源县人民调解案件补助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工作按照调解民间纠纷的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规范化程度实行以案定补,一案一补,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件的,按一件的补助标准计算。第三条

本办法的补贴范围包括:县、乡、村、行业及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的民间纠纷,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

第四条 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执的各种纠纷。

第二章 纠纷的等次划分

第五条 民间纠纷按纠纷的参与人数、调解的难易程度、案件的复杂难度、对社会的影响,可分为简易民间纠纷、一

般民间纠纷、疑难民间纠纷、重大民间纠纷等四个等次。

(一)简易民间纠纷: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婚姻家庭、邻里、合同、房屋、宅基地、赔偿等纠纷,不需要调查取证,经当场现场调解即可化解的民间纠纷。

(二)一般民间纠纷: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社会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婚姻家庭、邻里、合同、房屋、宅基地、赔偿等一般性纠纷,调解需要进行调查取证,要有较齐全的材料和较规范的文书。

(三)疑难民间纠纷

1、涉案人数4户人以下(含4户人),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纠纷;

2、劳动、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纠纷;

3、乡镇或县以上信访部门交办的纠纷;

4、矛盾纠纷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周期长是指一年以上),并经反复多次调解才成功的纠纷;

5、经县司法局研究认可的其他民间纠纷。

(四)重大民间纠纷

1、纠纷人数在5户人以上(含5户人),涉及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2、在矛盾纠纷发生地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纠纷;

3、有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群体性越级上访或发生“民

转刑”苗头的纠纷;

4、经县司法局研究认可的其他民间纠纷。

第三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调解成功民间纠纷(含诉讼中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的纠纷)的补贴标准:

(一)成功调解简易民间纠纷,符合简易案件登记要求的(即当场调解成功并马上履行,调解员制作结案报告及并登记在案),每件补贴20元。

(二)成功调解一般民间纠纷,达成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50元。

(三)成功调解疑难民间纠纷,达成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100元。

(四)成功调解重大民间纠纷,达成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民间纠纷,主要事实要清楚,调解程序和调解内容要合法。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简易民间纠纷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好调结报告及填写好调结纠纷案件登记表;一般民间纠纷、疑难民间纠纷、重大民间纠纷在调解成功(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整理成卷并归档,卷宗应有目录、纠纷受理登记表、当事人申请书、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结案报告)、回访记录等。

第四章 补贴的发放程序

第九条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于每月25号前将本月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登记表、调解成功民间纠纷案件卷宗和《沁源县人民调解工作补贴审批表》交到当地乡镇司法所,由乡镇司法所会同乡镇分管领导审查,经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县司法局审核。

乡镇、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于每月25号将本月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登记表、调解成功民间纠纷案件卷宗和《沁源县人民调解工作补贴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县司法局审核。

乡镇、村人民调解案件的卷宗由当地乡镇司法所保存备查,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县人民调解中心的卷宗由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保存备查。

第九条 县司法局负责对乡镇上报案件的数据进行审核,并确定纠纷等次,必要时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成工作组到各乡镇进行抽查,审核无误后,作为发放补贴经费的依据。

第十条 补贴经费每季度发放一次,实行“一案一补”发放时间为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由县财政将补贴经费划拨到县司法局,再由县司法局下拨到各乡镇司法所,由乡镇司法

所代为发放。

第五章 补贴经费的保障

第十一条 补贴经费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有关规定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全额保障,每年安排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补贴经费的年度预算,以上一年度调解案件数为基数予以安排。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对谎报、虚报案件骗取、套取补贴的,除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贴和取消该调委会当年调解案件补贴外,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乡镇、村、各人民调解组织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准确、及时地做好卷宗审查和报送工作,对工作严重失职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司法等单位要加强对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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