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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1.具有主项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主项为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5项。
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增项劳务分包资质。
2.具有主项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主项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5项。
专业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吗?
答:不可以,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只能申请本序列内劳务类别资质。
4.考核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是按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本还是实收资本?
答:按照实收资本考核注册资本金。
5.资质标准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如何理解?
答:“以上”是下限,比如标准中的“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是指注册资本金最少为1000万元(含)。“以下”是上限,比如标准中的“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是指可承接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规模最大为1000万元(含)。“不少于”同“以上”。
6.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是指哪类人员?可以包含超过60周岁的离退休人员吗?
答: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没有取得职称证书,只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的人员。
企业有职称人员中可以包含超过60周岁的离退休人员,但其比例不得超过资质标准的15%。
7.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无年龄限制,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8.净资产如何认定?
答: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准;对于上一年度的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本年度通过增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前一个月月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予以认定。
9.房屋建筑工程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体”、“单项”、“单位”、“单跨”指什么?
答:是指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应为单体建筑或基础连体建筑,其他类型的建筑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0.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5年”应如何理解?
答:“近5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如:2012年10月申请资质,则从2011年开始逆推5年(即2007年1月1日~2012年10月)的业绩均在有效期内。
11.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答: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12.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材料中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答:工程业绩一般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但下列情形需要提供:
(1)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深度”、“高度”、“跨度”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竣工图,下同)。
(2)连体建筑按单位工程申报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
(3)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项工程合同额”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单应经业主或审计机构确认)。
13.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中包括建筑幕墙工程,是否可以一并计入装修工程?
答:不可以。
14.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
15.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必须提供机械设备证明材料吗?
答:资质标准中对机械设备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机械设备有明确要求的下列资质需要提供:
(1)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施工总承包资质;
(2)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消防设施工程、金属门窗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项,通信系统工程分项,监控系统工程分项,收费系统工程分项,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无损检测、海洋石油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
16.已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答:可以。在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17.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外双方的出资额有何要求?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二条,中方和外方的出资比例均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18.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工程范围有何要求?
答: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五条规定,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不含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19.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资质证书多长时间内必须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其他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也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企业改制、重组或合并,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资质?
答: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股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的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合并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简化审批手续,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申请承继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原国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的。
上述情形以外的企业改制、重组合并,企业须按重新核定程序申请办理资质变更。
21.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是指哪些材料?
答: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个人缴费的社保不予认可)。
社保证明材料内容中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22.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申报企业按以下情形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认可:
(1)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3)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23.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2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不予认可。
25.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申请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26.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在我国境内再投资设立建设工程企业,其资质申请是否需执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相应管理规定?
答:需要。
2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提供资料可否是外文资料?
答:所有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方可认定。
(转自住建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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