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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整规办字[2008]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
200805141、工作衔接。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移送手续。对已作出行政处罚但事后发现该案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案件的数额或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已涉嫌犯罪,但责任人不明的,也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通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应向人民检察院书面通报移送案件的情况。
3、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商,并可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件材料。经审查认为涉嫌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纠正。
4、信息共享。
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相关要求,统一制作《办理案件情况一览表》,于每月15日前相互报送,同时抄送同级整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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