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和思考_关于阅读的思考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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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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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燕飞来源:湘西工作时间:2008-12-05 11:17:18点击:940

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和思考

●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陶燕飞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两个基本手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就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依法对移送案件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务人员利用职权阻挠案件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工作实践,古丈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各项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衔接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查处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明显增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工作逐步规范化。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依据

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来,国务院于2001年7月发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4年3月,高检院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全国整规办”)、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6年1月,高检院、全国整规办、监察部、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这四个法律文件的发布施行,成为行刑衔接的法规文件,极大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运行,对打击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没有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就行政执法活动而言,存在着三个问题:一是行政执法活动中以罚代刑的情况严重;二是存在部门利益现象,一些行政机关多科室有处罚权,管理较混乱;三是对行政机关移送的个别案件,公安机关也作了罚款处理。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而言,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案件信息渠道不畅,表现在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个别构成犯罪的案件不备案,传递的行政执法机关案件信息过于笼统,导致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案、立案、破案情况不掌握,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重特大案件数量不掌握,无法筛选和确定有价值的线索。二是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对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的规范没有学习,理解不深透,导致移送刑事犯罪案件不及时、不主动,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获取案件信息、固定证据工作相对滞后,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行政执法行为的封闭运行,容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部分“利益共同体”,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导致行政执法力度弱化,不利于打击合力的形成。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检察院的执法监督职能

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发布的四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为维护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中的职责,是检察机关要对行政执法和移送刑事案件进行监督。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涉嫌渎职犯罪的行为。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充分尊重、虚心听取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的意见,严格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干涉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极力维护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的公正性,预防和杜绝行政执法人员的职务犯罪现象。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连接和纽带就是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对移送时间、文书都有明确规定。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移送案件的三种方式及要注意的事项。第一,及时移送。即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制作《涉嫌犯罪移送书》,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第二,抄送。对未及时移送并已作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应于作出处罚后十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第三,立即移送。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细化措施,形成合力,建立两个平台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中,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重大案件信息通道具有重要作用,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中,避免行政调查的局限性,使刑事司法力量尽早介入到案件查处中来。为了确保这一信息渠道的畅通,必须细化措施,形成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平台、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审查和案件查询的平台。

建立联席会议平台。由检察院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定期互通执法信息和情况,并就执法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结合工作实践,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讨,相互交换意见,达成共识。通过联席会议,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案件承办人及行政主管的责任。我院经过了为期四个月的调查研究,与本县行政机关签订了工作制度,还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签署了《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并出台了《古丈县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我们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牵头召开了部分重要行政执法机关参加的座谈会,达成共识,形成了《会议纪要》,极大的推动行刑衔接工作的开展。

建立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审查和案件查询平台。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审查和案件查询方面的职责和职权。从本县办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案件来看,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2008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对全县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了全面排查,共查阅案件63件137卷,建议移交司法机关2件8人,公安机关立案2件8人,立案比例不足4%。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落实三件事:第一,建立2008年以来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台帐,建立行政执法档案。第二,建立2006年至2007年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和处理的案件清理台账。第三,填写公安机关、检察院立案侦查、批捕、起诉、撤销案件的情况反馈表。

通过以上两个平台的建立,达到案件的全程跟踪,执法动态交流和开展业务研讨的目的,争取在工作协作力度、法律监督质量、执法效果上取得实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能快速掌握和了解各机关最新执法动态和信息,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配合协作,解决因执法主体多元化引起的部门分隔问题。信息共享平台增强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明确了工作程序,为解决市场经济领域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统一执法尺度提供了重要途径,对行政执法质量的提高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确保刑事打击的力度和精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可通过信息平台了解其他机关执法中反映出的热点、难点问题。事先早做准备,加以配合。平台建立之后,行政执法行为不仅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约束,更要接受刑事法律监督,这就必然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执法,工作程序、工作措施得到较大改善。

(责任编辑:杨胜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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