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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提高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省环保厅、财政厅及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按年度验收各列入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所在的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的具体项目。
二、验收的内容
1.完成《项目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预期效果情况。
2.项目工程建设质量。
3.项目宣传栏、标识牌等落实情况。
4.项目公示及村务公开情况,群众满意度。
1.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指派专人,组织、协调《项目方案》编制工作、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2.中央农村环保专项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规范性、及时性,执行“专账、专人”的资金管理情况等。
3.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资金和措施落实、档案管理等。
4.项目区保洁队伍、维护管理队伍建设及日常运作情况。
5.项目宣教工作落实情况。
(三)对项目区县(自治县)按以下内容验收
1.成立区县级领导小组,落实目标责任制、任务分解与区县级考核。
2.项目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公示情况。
3.中央农村环保专项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拨付及使用情况,跟踪审计、报账制执行情况。
4.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执行“专户、专账、专人”资金管理情况、环保局落实专人实施驻村管理以及招投标组织管理情况、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落实项目村垃圾收运机制情况。
5.建立项目长效管理机制,将项目运行维管费纳入各年度区县级财政预算。落实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管理“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机制、保障机制、以及考核机制、问责机制。
6.落实、整合相关部门资源情况。
7.各级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情况。
8.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
9.项目建成后的治理成效和社会、经济效益。
(四)技术考核标准
参照《辽宁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技术指南》。各项目村须达到以下目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满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6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70%。
四、验收程序
(一)区县级自验 1.示范项目在各项目村工程竣工后,向县环保局提出区县级自验申请。
2.县环保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参照上述验收内容,以行政村为基础单位,对示范项目完成项目情况开展区县级自验,并完成各项目县级自验报告。
3.对县级自验不合格的项目,由县环保局向项目所在村镇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二)市级验收申请
对县级自验合格的项目,由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提出市级验收申请,并附县级自验报告。
(三)市级验收组织
1.市环保局收到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专家组成市级验收组进行市级验收。
2.市级验收组分为财务验收组、资料验收组、现场验收组。
3.参加市级验收的单位或人员还包括:县人民政府,县级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项目业主,项目设计单位、项目中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部分义务监督员等。
(四)市级验收程序、要求
1.听取区县(自治县)工作总结及经验汇报。
2.现场抽查。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现场抽查一定比例、一定数量的项目村。
3.检查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项目申报与立项、财务管理、过程管理、合同、宣教等。4.验收结论。市级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对区县(自治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五)现场抽查要求
1.现场抽查数量。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兼顾各项目标段,现场抽查至少7-9个项目村,其中,随机详查2-3个项目村。
区县(自治县)项目村数量不足10个的,按实际项目村数量进行现场检查,仍随机详查2-3个项目村。
2.一般抽查项目村检查要求。按照《项目方案》,现场检查该村所有饮用水源保护区、农饮水净化工程、处理规模50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站及其污水收集管网、垃圾中转站(含垃圾转运机动车辆)、河道生态修复、水葫芦综合整治。
按照《项目方案》对应名单,随机检查10%的分散农户污水治理和10%的农户家庭垃圾收集(超过20户的,按20户检查)、30%以上的50立方米/日以下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30%以上的垃圾收集点、30%以上的畜禽养殖场。3.详查项目村检查要求。按照《项目方案》,现场检查该村所有饮用水源保护区、农饮水净化工程、处理规模10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站及其污水收集管网、垃圾中转站(及垃圾转运机动车辆)、畜禽养殖场、河道生态修复、水葫芦综合整治。
按照《项目方案》对应名单,随机检查30%的分散农户污水治理和30%的农户家庭垃圾收集(超过100户的,按100户检查)、70%以上的处理规模10立方米/日以下的污水处理站及其污水收集管网、70%以上的垃圾收集点。
(六)档案资料检查内容
项目档案、佐证材料等应按类别分别装订成册,客观、全面地反映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从申报立项至运行管理等一系列的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验收申请资料。验收申请文件、区县级自验报告、《重庆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表》(含工程量对照表、实施情况汇总表、建设情况汇总表,下同)、《财务报表》。(详见附件
1、附件2)
2.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立项申请文件、《项目方案》;技术评估报告、立项审批文件、资金计划文件、变更审批文件。
3.财务管理。会计账簿、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工程结算和财务竣工决算报告。
4.过程管理。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监理记录、工程监理报告;驻村管理记录;污水处理站进出口水质监测报告(按规定可不监测的除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报告、至少2个点的散户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报告;项目公示内容、村民意见反馈及整改落实情况;相关会议纪要;影像资料。
5.机制建设。有关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机制、以及目标责任制与考核问责机制等有关文件、规定;项目运行维管费纳入各年度区县级财政预算、垃圾收运机制等佐证资料;镇级项目运行管理与工作目标考核制度等。
6.项目合同或协议。《项目方案》编制、地形测量、技术评估、施工图审查、施工建设、工程监理、水质监测、土地征租、青苗补偿,村庄保洁、环保设施维护管理等合同或协议。
7.其他资料。群众满意率(群众满意率调查表详见附件3);项目隐蔽工程资料;各项目村集中供水资料;运行管理记录、运行费用票据;宣传资料;部门资源整合情况、工作经验等。
(七)群众满意率调查要求
1.请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群众满意度调查。按各项目村1%的人口比例调查(超过50人的,按50人调查)。2.市级验收组进行现场随机调查,数量不限。
3.按区县(自治县)和市级验收组的调查结果,统计群众满意率。
五、资料报送与档案管理
1.上报资料。对市级验收合格的区县(自治县),由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向市环保局上报各项目标段的项目验收表、财务报表、工程结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水质监测报告、影像资料。
2.存档资料。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业主存档的资料应包括项目申报至项目正式运行期间的所有资料。
六、验收评价
1.验收结论与批复。市级验收组按照各项目标段验收评分结果,现场宣布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标段,由市环保局下达项目验收批复。2.存在下列情况,为验收评价不合格:
(1)未经市环保局批准同意,擅自更改《项目方案》或擅自延长工期的;
(2)未全面完成《项目方案》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的;
(3)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经制度行为的;
(4)严重违反廉政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查属实的。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市环保局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追缴该项目标段已拨付的中央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并取消该区县(自治县)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七、环境成效评估
项目验收一年后,由市环保局按照环保部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环境成效进行整体评估。环境成效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对环境成效评估结果为优并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生态系列创建任务的区县,由市环保局予以通报表扬。
对环境成效评估结果为中或差或未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生态系列创建任务的区县,由市环保局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八、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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