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结算办法_社保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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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社保费结算办法

一、2015年社保费政策变化:

1、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经省政府同意,2015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减征的方法,统一在12月份操作。《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5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28号)。

其中,烟草加工、电力生产和供应、石油化工、采矿、水泥、造纸等6个行业不列入本次政策实施范围。企业职工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

2、根据《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精神,玉环县从2015年11月起,生育保险费的费率从1%调整为0.5%。

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号)文件已于1月16日印发,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

4、“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全省统一在每年6月份集中减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

*出现异常问题:可能所属2016年度工伤浮动费率导入,使《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计算表》中工伤保险费率不正确,请注意。

二、结算办法:

1、单位参保登记应征缴额:

网上查询:单位(参保登记)应缴费额:

由《玉环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网站首页左下角—信息查询(单位查询—输入:单位编号、单位密码)。查询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费”的应缴费额(临时下浮企业不包括11月份数据)。

由《玉环就业网》→失业保险→单位失业保险(联系电话0576-87222165)失业保险的应缴费额。(用户名为失业社保编码、初始密码为000000)(临时下浮企业不包括10、11月份数据)

2、企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

⑴财务健全单位、个人(查账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年度缴费基数:

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应缴费月份企业实际职工人数×行业最低参保比例×上年全省平均月工资×60%×规定费率

行业最低参保比例:家具行业为26.90%,其他为33%。2015年适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6月份3709.42元/月.人,7-12月份4031.00元/月.人(2)财务不健全或核算不能准确单位、个人(核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年度缴费基数:

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应缴费月份企业营业(销售)收入(年度销售收入)×行业销售收入工资含量×规定费率

对应玉政办发[2008]132号文第四条第三款:眼镜行业、橡塑行业、车床行业为2%、家具行业为1.3%、其他制造业为1.5%、服务业为2.5%、商业0.3%。

符合临时性下浮对应费种的征收品目、相应月份的人数或营业(销售)收入应给予剔除 企业自行计算年度应缴费额=年度缴费基数×规定费率

3、比对取数,确定结算属期应缴费额:企业(单位)按规定计算的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小于实际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应按实际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如果单位参保登记应征费额≧企业最低应缴费额,年度应缴费额=单位参保登记应征缴额; 如果单位参保登记应征费额﹤企业最低应缴费额,年度应缴费额=企业最低应缴费额。结算属期缴费基数=年度应缴费额/规定费率

4、调整:结算属期工资总额与结算属期缴费基数比较

结算属期工资总额≧结算属期缴费基数,结算属期工资总额-结算属期缴费基数,对应填入《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调减—调低申报基数(其他2)”

结算属期工资总额﹤结算属期缴费基数,结算属期缴费基数-结算属期工资总额,对应填入《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调增—不足个人基数调增(其他1)”。

5、检验:应补申报费额=应申报费额-已申报费额=(结算属期工资总额-可扣减项目金额-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费率

三、注意问题

1、加上已减征数据的作用:《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主要是调整缴费基数的,已申报缴费基数包含了已申报减征部分的缴费基数。加上已减征数据的作用是缴费基数内容上的统一,所属时间的一致。

2、待确认应申报数的处理:待确认应申报数无申报日期、地税确认日期(有的已转申报、无的未转申报)。月份企业未申报的,应补申报后结算申报;企业已上门申报,核对后核销待确认应申报数后结算申报。结算时要剔除待确认应申报数。

3、结算相关数据的查询:(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

涉税查询→申报查询→选择起始年月(201501)截止年月(201512)期间类别(按税款所属期)税费范围(5.社保基金收入)查询范围(不含滞纳金、罚款)→导出保存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已申报减免费额、已申报费额(包括已减征数额)

三、网上申报 操作流程如下:

1、企业登陆因特网版税服务(网税)系统后,在纳税申报栏下,找到《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点击进入。

2、进入后选择结算年度,点击 “附表:社会保险费调整项目汇总表”进入申报。点击“主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进行申报。查阅主表相关数据,或打印。注意审核所属时期、费率、征收品目是否准确,已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是否异常。

3、附表:按《社会保险费调整项目计算表》有关数据,对应录入《社会保险费调整项目汇总表》,审核是否准确。

申报成功后重新回到第二步,点击“主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进行申报。

录入结算属期工资总额,系统会根据上报的附表中的数据产生主表数据,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后点击申报。

五、申报要求:

1、真实性:根据企业本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选择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方法,真实保持计算方法;在单位在岗职工人数和营业收入上,真实体现经营情况;如实填写社保部门参保应缴费额,真实反映单位的参保登记现状。

2、准确性:重点关注工伤保险费率变化,保持2015年度结算规定费率与月份申报费率一致;准确把握是否符合集中减征条件,若符合集中减征的企业,要认真审查所取的数据,保证缴费基数计算的准确性。仔细审核已申报缴费数,是否与记账数额一致,全面审查已申报数据真实性和逻辑性,提高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准确率。

3、完整性:所有企业必须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保证资料的完整,年度结算资料中附报《社会保险费数据采集表》、《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计算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计算表》。

4、及时性: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要求,自年度终了之日五个月内申报,并缴清费额。

所用表单可在《玉环财税》网站下载

2016年3月3日

填表说明:

1、计算依据:

查账征收

填列当月人数

核定征收

填列当月营业(产品销售)收入 首次上规模企业:包括2014、2015年度国家统计局确认为首次上规模企业。

11月份是符合浙人社发【2015】128号文件要求,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部分工业企业

不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不得填列

2、计算最低应缴费额 查账征收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实际人数:上半年人数=上半年累计人数-首次上规模5月份人数(首次上规模企业)

下半年人数=下半年累计人数-11月份人数

最低应交费额=(上半年人数×40087+下半年人数×44513)/12×60%×最低申报比例×规定费率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最低应交费额=(上半年人数×40087+下半年人数×44513)/12×60%×最低申报比例×规定费率

生育保险

最低应交费额=(上半年人数×40087+下半年人数×44513)/12×60%×最低申报比例×1%

-(10月+11月)人数合计×44513/12×60%×最低申报比例×(1%-规定费率%)核定征收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最低应交费额=(全年营业收入-5月(首次上规模企业)、11月营业收入)×营业(销售)工资含量×规定费率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最低应交费额=全年营业收入×营业(销售)工资含量×规定费率 生育保险

最低应交费额=全年营业收入×营业(销售)工资含量×1%-

10、11月营业收入合计额×营业(销售)工资含量×(1%-规定费率%)

3、有关费率问题: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计算表》中的规定费率要与实际执行费率一致,特别是工伤保险费率,2015年以前工伤参保登记单位应按2015年度社保部门浮动费率填列,2015年及未工伤参保登记单位应按基准费率填列;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已在算式中调整,只按现规定费率填列。

2016年1月底错误导入所属2016年度企业工伤浮动费率,可能出现《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中的工伤保险费率与平时申报费率不一致,规定费率应按平时申报费率计算。

年度结算申报表费率:完全按照《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所属2015年)出现的对应费率填列,主要是解决年度申报费率发生变化,导致缴费基数×规定费率与已申报费额不匹配。

工伤费率发生变化的企业,按变化后费率填列,同时必须填网税申报系统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工伤费率未发生变化的企业,按原费率(规定费率)填列,按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按已申报应缴费额/原费率填列,调增—其他1为负数时,可在调减—其他2正数填列。

4、社保应缴费额:按企业参保登记应缴费额填列

5、取数应缴费额(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不包括社保部门减征月份费额):

在最低应交费额≧社保应缴费额时,取数应缴费额=最低应交费额

在最低应交费额≦社保应缴费额时,取数应缴费额=社保应缴费额

6、已申报减免费额:按网税申报系统中年度累计减征费额填列

7、应申报费额=取数应缴费额+已申报减免费额,主要解决年度申报期的一致。

8、结算属期工资总额:查账征收企业按税前列支工资总额,核定征收企业按账面列支工资总额填列。

9、已申报应缴费额按网税申报系统数据填列(包括已减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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