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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案例:(1)甲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责任。乙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成立。丙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合伙人出资形式不影响合伙债务的承担,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的银行贷款应付连带清偿责任。(2)根据《合同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不足清偿时,由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责任。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公司法案例:(1)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
办理如下手续: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验资。(2)股东丙不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份,应当向甲和乙承担违约责任。(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如下: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公司的批准文件。(4)丙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要求。《公司法》答:(1)合同未成立。因为甲公司未加盖公章。(2)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3)应当赔偿。因为这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2、答:(1)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仍可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B县法院。因为甲乙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履行地点不明确,除货币和不动产外的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题中履行地在B县,故由B县法院管辖。(3)丙公司承担责任,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交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两者同时适用,法院不予支持。(5)是效力待定合同。乙丙约定在丙公司付清贷款前,乙公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共有50万元贷款,已还10万元,另有抵押物两辆汽车价值20万元,三个担保人还应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2)答: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2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3个保证人没有约定各自保证份额,应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2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3)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保证人之一伟达公司偿还15万元贷款后,有权:①可以请求信利商场偿还15万元;②可以请求百利公司、兴发公司各偿还5万元,并可以同时请求信利商场偿还5万元。(4)答:根据《合同法》原理,作为托运人的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另外,作为收货人的信利商场亦有索赔权,其依据是在代办托运的关系中,出卖人货交承运人已算是完成交付。收货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5)答:应当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6)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根据《合伙企业法》 企业法案例:(1)甲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责任。乙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成立。丙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合伙人出资形式不影响合伙债务的承担,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的银行贷款应付连带清偿责任。(2)根据《合同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不足清偿时,由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根据《合伙企业法》 企业法案例:(1)甲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责任。乙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成立。丙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合伙人出资形式不影响合伙债务的承担,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的银行贷款应付连带清偿责任。(2)根据《合同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不足清偿时,由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根据《合伙企业法》 企业法案例:(1)甲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责任。乙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成立。丙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合伙人出资形式不影响合伙债务的承担,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的银行贷款应付连带清偿责任。(2)根据《合同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不足清偿时,由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根据《合伙企业法》 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丙的实际出资额低于此标准。合同法案例:
1、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责任。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公司法案例:(1)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
办理如下手续: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验资。(2)股东丙不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份,应当向甲和乙承担违约责任。(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如下: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公司的批准文件。(4)丙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要求。《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丙的实际出资额低于此标准。合同法案例:
1、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责任。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公司法案例:(1)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
办理如下手续: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验资。(2)股东丙不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份,应当向甲和乙承担违约责任。(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如下: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公司的批准文件。(4)丙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要求。《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丙的实际出资额低于此标准。合同法案例:
1、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责任。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公司法案例:(1)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
办理如下手续: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验资。(2)股东丙不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份,应当向甲和乙承担违约责任。(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如下: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公司的批准文件。(4)丙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要求。《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丙的实际出资额低于此标准。合同法案例:
1、司保留所有权。丙公司出卖所有权属于乙的货物,属于无权处分,因此其与丁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担保法:(1)答:应答:(1)合同未成立。因为甲公司未加盖公章。(2)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3)应当赔偿。因为这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2、答:(1)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仍可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B县法院。因为甲乙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履行地点不明确,除货币和不动产外的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题中履行地在B县,故由B县法院管辖。(3)丙公司承担责任,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交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两者同时适用,法院不予支持。(5)是效力待定合同。乙丙约定在丙公司付清贷款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丙公司出卖所有权属于乙的货物,属于无权处分,因此其与丁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担保法:(1)答:应答:(1)合同未成立。因为甲公司未加盖公章。(2)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3)应当赔偿。因为这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2、答:(1)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仍可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B县法院。因为甲乙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履行地点不明确,除货币和不动产外的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题中履行地在B县,故由B县法院管辖。(3)丙公司承担责任,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交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两者同时适用,法院不予支持。(5)是效力待定合同。乙丙约定在丙公司付清贷款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丙公司出卖所有权属于乙的货物,属于无权处分,因此其与丁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担保法:(1)答:应答:(1)合同未成立。因为甲公司未加盖公章。(2)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3)应当赔偿。因为这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2、答:(1)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仍可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B县法院。因为甲乙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履行地点不明确,除货币和不动产外的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题中履行地在B县,故由B县法院管辖。(3)丙公司承担责任,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交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两者同时适用,法院不予支持。(5)是效力待定合同。乙丙约定在丙公司付清贷款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丙公司出卖所有权属于乙的货物,属于无权处分,因此其与丁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担保法:(1)答:应
答:应为15万元。因为抵押物拍卖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
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共有50万元贷款,已还10万元,另有抵押物两辆汽车价值20万元,三个担保人还应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2)答: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2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3个保证人没有约定各自保证份额,应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2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3)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保证人之一伟达公司偿还15万元贷款后,有权:①可以请求信利商场偿还15万元;②可以请求百利公司、兴发公司各偿还5万元,并可以同时请求信利商场偿还5万元。(4)答:根据《合同法》原理,作为托运人的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另外,作为收货人的信利商场亦有索赔权,其依据是在代办托运的关系中,出卖人货交承运人已算是完成交付。收货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5)答:应当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6)答:应为15万元。因为抵押物拍卖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
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共有50万元贷款,已还10万元,另有抵押物两辆汽车价值20万元,三个担保人还应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2)答: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2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3个保证人没有约定各自保证份额,应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2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3)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保证人之一伟达公司偿还15万元贷款后,有权:①可以请求信利商场偿还15万元;②可以请求百利公司、兴发公司各偿还5万元,并可以同时请求信利商场偿还5万元。(4)答:根据《合同法》原理,作为托运人的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另外,作为收货人的信利商场亦有索赔权,其依据是在代办托运的关系中,出卖人货交承运人已算是完成交付。收货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5)答:应当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6)答:应为15万元。因为抵押物拍卖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
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共有50万元贷款,已还10万元,另有抵押物两辆汽车价值20万元,三个担保人还应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2)答: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2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3个保证人没有约定各自保证份额,应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2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3)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保证人之一伟达公司偿还15万元贷款后,有权:①可以请求信利商场偿还15万元;②可以请求百利公司、兴发公司各偿还5万元,并可以同时请求信利商场偿还5万元。(4)答:根据《合同法》原理,作为托运人的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另外,作为收货人的信利商场亦有索赔权,其依据是在代办托运的关系中,出卖人货交承运人已算是完成交付。收货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5)答:应当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6)答:应为15万元。因为抵押物拍卖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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