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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试分析: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
(1)本案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2)刘某可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3)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的质量负责?
(4)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哪些损失?
答:(1)产品缺陷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缺陷给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本案中,电扇明显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且实际上已经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因此,属于产品缺陷责任。
(2)商店或者电扇生产厂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中,刘某既可要求商店赔偿,也可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
(3)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进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具体到案中,商店如果能证明电扇的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并指明生产厂家或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向生产者或供货方追偿。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电扇显然已投入流通,且该缺陷能被当时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能证明电扇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诿,应先行赔偿再来确定最终责任者。
(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商店或生产厂家因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医疗旨、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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