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_农业人口转移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2:39: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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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带着这个问题,笔者以“万名干部进万村洁万家”活动为契机,利用春节假期间,深入农村,走访基层,采取个别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面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以期寻找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制约因素及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向城市市民转化的有效对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内涵

要充分理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内涵,首先必须全面认识“农业转移人口”这个概念。从字面上解释,“农业转移人口”中,“农业”是指包括农、林、牧、渔在内的第一产业,与“人口”搭配反映出这一群体的身份,即为我国户籍划分中的农业人口;“转移”体现了该群体所在地域的转换,即由农村转移到城镇,包含就地转移,和异地转移两种方式;而“转移人口”既包含想要从农村迁移至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人口,也包含在农村和城镇之间来回流动的农业人口。

理解了“农业转移人口”,我们就能更深层次的明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内涵。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诠释: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主要是指农业转移人口获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与社会权利的过程,在我国最明显的就是获得所在城市或地区的城市户口及相应的社会权利;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则是指在中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借助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动,使现有的农业转移人口在身份、地位、价值观、社会权利及生产、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全面向城市市民转换,从而实现公共产品(服务)享受、基本权利保障、社会经济适应与城市生活融入的过程。本文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研究选择了广义的概念。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制约因素

2.1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制度约束

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的核心问题,成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最大阻碍。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核心内容是把全国人口人为地划分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类型,并实行有差别的社会 福利待遇政策;把户口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两大户口性质,并对“农转非”实行严格控制。客观地讲,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这种二元户籍制度的实施有不得己而为之的原因,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这种以城乡分割为主要特征的户籍制度的弊端就逐步暴露出来。时至今日,二元户籍制度己被公认为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最大障碍。

我国户籍制度附着了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多项制度。实际上,户籍制度并不直接对农村人口的迁移发挥约束作用,而是作为各种政策制度实施的载体对城乡人口的迁移发挥约束作用,因此成为城乡之间各种社会矛盾集聚的焦点。正是通过户籍制度这个载体,就业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制度从各个方面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的工作和生活直接构成了障碍,阻碍了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进程。

2.2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素质约束

农业转移人口能否转化为市民,其自身的文化知识、职业素质及思想观念的整体状况至关重要。据笔者通过问卷调查,发现目前农业转移人口的文化水平仍以初中毕业为主,而且职业素质偏低,缺乏转移就业或转岗就业的的技能,加之受传统思维方式和古老生活观念的影响,使其自身就业竞争和生态能力普遍降低, 难以真正融入市民化生活,没有安全感和归属感,无法在城市里长久地安身立业。

2.3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环境约束

长期存在的城乡差别,造成了部分市民对农业转移人口在观念上根深蒂固的偏见和行为上狭隘偏激的歧视。一方面是如何在市民心中真正接受和认可农业转移人口的价值,承认农业转移人口是城市的主体构成部分;另一方面是农业转移人口如何主动地融入城市市民社会,真正离土又离乡,在心理上接受自己成为市民。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农业转移人口问题,从战略高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但地方政府作为市民利益的代表,出于对自身政治利益的考虑,势必会以保证本市市民的就业、收入和社会保障的完善为目标,因此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环境约束仍然存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对策

3.1 推进制度创新,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制度保障

3.1.1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一要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弱化社会待遇与户籍相联系的制度安排,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以及民主政治权利和待遇,有效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得进程。二要逐步建立新型户籍制度。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只要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相对固定的住所,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在内的任何公民都有权利进行户口登记,纳入城市人口管理范围。通过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过渡到全国统一的、平等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城乡人口的一体化管理,消除现行户籍制度带来的社会不公平、机会不平等,实现城乡人口的自由流动,这是促进农业

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理性选择。三要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有条件地实行倾斜性、鼓励性的人口迁移政策,尤其是要让有强烈离农愿望的青年农业转移人口和愿意退出农村耕地的农民优先转变为城镇居民。

3.1.2 深化就业制度改革

完善《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保证农业转移人口与市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将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纳入国家统一的就业政策范畴,取消各种就业准入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 使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和市民一样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上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竞争,并使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合法化、制度化和效率化。

3.1.3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是建立农业转移人口的工伤保险制度、医疗和大病保障制度。二是根据不同情况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拥有比较稳定职业且在城镇就业较长时间的农业转移人口,应该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养老保险费的交纳办法可以视同于城镇职工;对于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业转移人口,则可以制定一定范围内不同档次的缴费率供其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凡雇用农业转移人口的企业必须根据农业转移人口所选择的缴费率而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的自雇性农业转移人口则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保障制度安排。

3.1.4 改革现有土地制度

加快土地流转,大力培育完善的农村土地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力的土地转让价格,同时积极发展为耕地流转提供中介服务的市场组织如土地新托服务公司,还要建立相应的市场管理体制和机构,规范耕地流转市场的运行。可以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在明确界定集体产权的前提下,可以推行土地股份制,让农业转移人口以土地折价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制农业企业,使农业转移人口取得其应的股权与红利收入。二是建立土地承包权转让机制,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将30年的土地承包权一次性转让给第三者或村委会使用,在达成协议后,付给农业转移人口转让费,作为其转化为市民后参与社会保障的启动资金。三是实行土地置换的办法,由政府建立土地置换公司,让农业转移人口将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与城市住房基地照一定比例置换。

3.2 重视教育培训,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增添素质动力

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为了使农业转移人口“欲出无门”或因“盲目出门”,而又导致“回流”的问题得以解决,政府、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实

际情况,充分认识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关系,设计满足市场需求的培训内容,以适应培训对象不同层次需求。

构建有效的教育培训网络。选择交通便利,场地设备、师资力量等各项条件较好,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基地,明确培训专业和范围,确定培训内容和要求。加强培训基地与当地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劳动力需求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也可采取“订单式”培训、“定向型”培训和委托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培训效果和就业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农业、教育、劳动保障等归口部门要通力合作,整合现有的培训资源,充分加以利用。要以现有各类成人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农技培训中心为基础,积极引导园区、企业、科研机构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培训,逐步形成市、县、区和镇(乡)、街道三级培训网络。

3.3 探索农业转移人口增收有效途径,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经济基础

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政府部门要合理确定和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工资水平,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并形成最低工资标准稳定增长的机制。规范农业转移人口劳动合同。政府应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强制农业转移人口工与雇主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将利益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明确地列在合同中,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合同进行仲裁,免得处于弱势的农业转移人口进退无据。

构建农村转移人口城市安居工程,降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定居成本。一是参照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制订并试行农业转移人口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条件成熟后,将其逐步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之中;二是在税收、土地政策、融资渠道等方面制订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帮助农业转移人口在小城镇自建住房,在城市通过住房合作社集资建房。以教育体制创新为主要突破口,解决好农业转移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问题,加大公办学校接受农村转移人口子女入学的力度,明确支持和合理规范打工子弟学校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受到良好的义务教育,降低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教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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