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解读_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解读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43:5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惠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解读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解读”。

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惠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的通知 惠府〔 2012〕 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业经十一届 9次市政府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请迳向市物价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 ○ 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惠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 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 办法》(广东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号、《广东省价格调节基 金管理规定》(省府令 141号、《关于印发 的通知》(粤财综〔 2010〕 98号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 用和管理。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纳入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统征统筹,统一管理 使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调节基金,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 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及价 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其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 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价 格调节基金的政策拟定、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 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税部门负

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其他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除财政专项拨入外,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从以下渠道征集:(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出售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写字楼、商铺销售成交额 1‰ 的标准征收;(二向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企业(从事建筑业及其他工程、装 饰设计、修缮、水电安装及其他安装工程的企业 ,按工程经营额 2‰的标准征收;(三向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除外 ,按汽车销售额 2‰ 的 标准征收;(四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征收的项目。

按照前款所列项目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县级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确定具体缴纳义务人,并向社会公布。对同一价格调节基金缴 纳义务人不得重复征收。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级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 需要,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征收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需要调 整征收项目和标准的,应当经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 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八条 依据本规定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 由同级地税部门 代征。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 金。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季申报征收,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于每季度首月的 10日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申报上一季度应缴数额,如实

报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申报表、销售(经营 情况明细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并于每季度首月的 25日前向 当地地税部门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按要 求提交申报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财务资料核算应 缴数额。

第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的申报 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及时汇总,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明细 表》送交同级地税部门;同级地税部门应当按照要求代征价格调节基 金。

第十二条 地税部门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应及时足额缴入当地国

库,财政、地税部门应做好对账工作。地税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二月月 初,汇总上季度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征收数额,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实收 情况季度报表送交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 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价格调节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价格调节基金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申请书》 ,主要内容包 括申请人名称、理由、相关财务报表,以及申请减缴、免缴或缓缴的 数额和起止时间等;(二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三申请人主管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价格调节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市、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其中县 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3个工作日内报市级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

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 基金的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 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 知并限期补正,逾期仍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受理申请的,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 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未经 批准,不得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数额进行 定期核查,于次年 4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全年价格调节基金实缴数额的核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于以下情形:(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 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 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调价而影响 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 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肉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及经市政府核定的平价商店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 息;(六对服务价格调控的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和网络建设等给予 补贴;对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信息的生 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的补贴;(七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价格调节基金 年度收支计划送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下达年度收支预算。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应按批准后的年度收支预算 执行。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或者由需要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政府审批。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使用对象、使用途径 等。

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书》 ,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使用理由、数额、拨付方式等;

(二)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具体的使用操作方案;

(四)申请人主管单位意见。第二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申请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 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 算在本条规定的受理时限内;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补正的,可以 不予受理。受理申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自 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政府审批。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批准使用价格调 经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 节基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请拨资金。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及时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使 用情况,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第二十三条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的 市场价格调控及全市范围内地区间的平衡、调剂。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不得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平衡财 政预算。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使用统一的税收票证,以 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和主管部门每年可分别从价 附注的形式注明为价格调节基金。格调节基金实际征收金额中提取 3%作为代征经费和管理经费,弥补代 征和管理价格调节基金的必要支出。第二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 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审计、监察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解缴、入户、拨付、使用情况每年 进行一次审计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 —6—的,由代征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 处应缴纳金额 0.0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价格调节基金,并可由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 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依照《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 理规定》的规定,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由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可以给予 3 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的,依照《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规定,由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 的资金,并取消其 3 年内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 节基金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等拒绝提供或 者虚报、瞒报、谎报相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 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2004 年出台的《惠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惠府〔2004〕88 号)同时废止。—7—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第117号《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1月2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市 长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汕头......

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1.为什么要开征价格调节基金?为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稳定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2.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依据是什么?征收的主要依......

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 1988 年国务院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

价格调节基金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三政〔200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下载惠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解读word格式文档
下载惠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解读.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