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_延安市城市总体规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45: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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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副食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为价调基金)是由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稳定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副食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价调基金实行分级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 价调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实行在政府领导下由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决策,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价调基金办公室)运作,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价调基金领导小组的构成是,市、县区人民政府主管价格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有关领导为成员。价调基金办公室设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调基金的日常工作。价调基金办公室主任由价格主管部门一名副职兼任。

第二章 价调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价调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年财政状况,以适当比例从财政预算中拨付的作为价调基金的资金。

(二)向社会筹集的资金。按照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金。

(三)其它第七条 价调基金实行按年度征收的征收周期。

第八条 价调基金征收范围的重点对象是石化和煤炭企业。

第九条 价调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石化和煤炭企业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4%征收,其它工业企业和商流企业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1%征收。

(二)有事业性收入的单位一般按事业性收费总额的3%征收,其中医疗单位按1%征收。

(三)文化娱乐业、旅馆业、餐饮业、旅游参观点(不含城市公园)按经营额和门票收入的1%征收。

(四)建筑施工企业按承揽工程总造价的0.5%征收。

(五)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5%征收。

(六)装饰装璜企业按承揽工程总造价的0.5%征收。

(七)营运性机动车辆(包括个体和私营运输企业)每车每月按20元征收。

(八)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月5元征收。

(九)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项目。

第十条 价调基金征收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地税部门是价调基金征收的主体。根据工作实际,也可委托城建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征收基金的责任范围。

(一)地税部门代征第九条第(一)、(三)、(六)、(八)项涉及的基金,其中延安市辖区内的电力、通信、石化、煤炭、卷烟等中、省企业的基金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价格部门代征第九条第(二)项涉及的基金。

(三)城建规划部门代征第九条第(四)项涉及的基金。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第九条第(五)项涉及的基金。

(五)道路运输管理处(站)代征第九条第(七)项涉及的基金。

第十三条 亏损企业经审批可以按《延安市价格调节基金缓减免办法》执行。第三章 价调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价调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价调基金使用的范围。

(一)政府储备重要商品,稳定重大节日市场价格,平抑灾区价格或应对其它突发性涨价和跌价。

(二)扶持与副食品生产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扶持城镇副食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农村与副食品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环保型副食品的生产。

(五)列支征收手续费、超额征收奖励费和价调基金办公室业务费。

第十六条 价调基金可以采取无偿补贴和对贷款贴息的方式使用。

第十七条 市本级价调基金的年度使用方向、数额由市价调基金办公室考察提出具体意见,经市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价调基金投放资金的拨付工作由市价调基金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实施。

第十八条 市上每年给基层投放的价调基金为专项资金,必须先统一拨付县区设立的价调基金专户,然后再由县区价调基金办公室拨付给基金使用对象。

第十九条 市价调基金办公室要对基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县区价调基金办公室也要对基金使用情况经常进行跟踪检查,以便及时解决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价调基金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制度。当年结余的价调基金应结转下年。

第二十一条 在未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严重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价调基金年使用量按当年征收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掌握。

第二十二条 征收价调基金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二十三条 对各部门征收和代征的价调基金,征收和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入库基金额的5%的标准执行,对其中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完成额的6%的标准奖励,对征收和代征大户,手续费和奖励实行总额控制,从紧掌握,具体额度由市价调基金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价调基金统计报告制度。市、县区价调基金办公室要将基金的征收、使用、结存等情况进行统计,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价调基金缴纳单位应该按时缴纳基金,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应征额2‰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价调基金缴纳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金的,市、县区政府授权地税部门或委托的代征部门和单位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第二十七条 征收或代征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对擅自提高征收标准的,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八条 价调基金使用单位不履行用款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使用价调基金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阻碍价调基金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情节轻微的,交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价调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价调基金专款专用。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原延安地区行政公署印发的《延安地区主要副食品风险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更 正

现将《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延政发[2004]76号)更正如下:

一、在原第四条下增加第五条;

二、原第五条至第三十二条依次改为第六条至第三十三条;

三、原2004年8月25日印发的延政发[2004]76号文件有误,请各单位自行销毁,以2004年9月7日印发的文件为准。

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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