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医院病历管理办法_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2:37: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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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医院病历管理办法

病历是医疗工作的全面记录,客观地反映疾病诊断、治疗等工作全过程,体现医疗服务质量水平,是不可缺少的信息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为切实加强病历管理,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对本院《病案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原则

病人门、急诊和住院的病历,应按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认真书写,严格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和窃取。病历主要内容及保管

2.1 患者住院期间的检验报告、检查报告等资料应于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之内归入住院病历。

2.2 住院病历应于病人出院(或转院)后24小时之内由病房医护人员整理,先交护士长审阅,再交病房组长审签后交院长审阅,并集中统一存档保管。

2.3 除本院有关医务人员外,病人及其家属、亲朋以及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翻阅和摘抄住院病历的内容。

2.4 病员住院期间如需转外院治疗,不得将住院病历带出,应由主治医师或当班医师书写病历摘要或转院小结,一式二份,一份附于门诊病历带至所转医院以介绍病情及治疗等情况。病历的查阅

3.1 病历不得外借。因医疗工作需要查阅已存档病案的,需经院长签批,阅后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3.2 医院可受理法定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复印或复制的住院病历需带离医院时,应该指定医院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规定的客观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院加盖印章,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其它

其他未及事宜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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