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征询“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
意见的通知
各县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成技校,民办学校:
为做好“十二五”师训工作,加快教师专业素质提升,现将《玉环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意见征询稿)》下发给你们。请各校(以中心小学为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讨论,并将意见或建议在6月27日前通过K12发至教师进修学校李冰处(如无意见也需反馈)。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 附:
玉环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
(征询意见稿)
为造就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新型教师队伍,进一步适应我县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教师„2010‟175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玉环县教师专业发展实际,特制定玉环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文所称的中小学教师,是指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包括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专业知识、教育教学技能、教育科研水平等而组织和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教师培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尽的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玉环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县教育局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组织全县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制订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整合培训资源,落实培训经费,建立培训质量监控与考核机制。
第五条 玉环县教师进修学校是玉环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主要培训机构,负责县域内教师培训工作。针对区域教师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培训内容,编制培训项目,制定管理制度,实施培训、考核、评优及学时认定等工作。协助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校本培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中小学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重要场所。各校要设置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专门科室,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制定教师培训5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安排教师参加培训(每年应不少于20%的教师参加90学时的集中培训);负责教师外出培训与校本培训的组织与实施,及时登记教师参与培训的情况,并作为教师专业发展档案长久保存;学校要为教师培训创造条件,加强督查考核。中小学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全面负责。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教师培训类型主要有新教师培训(不列入5年培训周期)、岗位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各类专题培训等,具体形式有集中培训(含报告、论坛)、校本培训、远程培训及学历进修等。具体任务包括:
1、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职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时间的计算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教师周期内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48学时,最高不超过144学时(培训管理平台设定)。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脱产集中培训。
2、班主任周期内应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
3、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4、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含每年16学时的暑期师德培训)或审核通过的短期专题性培训项目与远程培训项目可累计专业发展培训时数,短期专题性培训项目时数折合一天不超过8学时。在培训周期内选择网络培训学时计算不应超过50学时。
5、在培训周期内退休的教师(退休前)每年应参加24学时校本培训和不少于24学时的其他短期培训。
第八条
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时数。
第九条 教师和校长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指定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十条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5年一周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要条件,所有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人员必须完成周期内360学时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全省建立“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平台”(简称“管理平台”),教师的自主选课、参训信息获得、培训档案记录等均依托“管理平台”完成。“管理平台”将为每位教师设立个人专用培训账号。具体办法如下:
1.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分别于每年的4月和10月公布全省各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方案。教师结合自己的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选择适合本人专业发展的培训项目,并向学校递交参训申请。学校结合本校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安排,进行审批。
2.学校审批通过的教师,在浙江省教师培训网络管理平台进行正式报名与确认手续,等待培训通知。凡校级领导外出培训,均须报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批。
3.学校在学期开学二周内将本学期已报名参加培训的教师和校级领导名单报县教师进修学校。
第十二条 培训学时实行网上管理,各类培训只有经过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和项目审核通过,并进入管理平台后,才能列入专业发展培训学时。相关培训学时的登记、登记,由对应的项目组织机构完成。教师必须参加管理平台公布的项目才能登记学时。校本培训、学历进修、师德培训等形式的学习情况统一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依权限在规定时段通过指定端口,将相关教师的相关信息导入“管理平台”(具体办法待省教育厅明确后再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集中培训管理。教师参加由省教育厅认可的县外集中培训,培训期间由组织培训的机构进行管理。县内的培训由县教师进修学校负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入学。教师接到培训机构的培训通知后,办好请假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凭培训通知书及其它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交费手续,取得培训机构的学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无故逾期2天未报到者,取消参训资格。
2.培训。教师应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协助组班教师管理,加强自我教育,遵守培训纪律。教师应按照要求,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并接受培训考核。
3.考勤。教师集中培训期间原则上不能请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事假须出具单位证明,因病假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报组班教师批准。旷、缺课时间超过2.5天或未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不能结业,培训等费用不予以报销。
4.奖惩。教师在培训期间所受的奖惩,记入培训档案,通报其所在学校和教育局。第十四条 校本培训管理。学校校本培训应在教育局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由县教师进修学校负责过程管理、指导、考核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健全管理机构。校长要高度重视校本培训工作,健全校本培训管理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形成专题研究校本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
2、方案审核。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年度校本培训计划,于每年9月初将校本培训计划书报县教师进修学院审核备案。年度校本培训计划包括下列要点:组织领导机构;目标任务;培训对象范围;培训项目(内容);培训方式方法及时间安排;培训的师资力量(指导教师);培训管理的措施;培训效果考核的方法;培训经费安排等。
3.实施过程管理。学校要抓好校本培训的考勤、考核、记录、书面总结、学时认定等过程管理工作。每次培训要有明确的主题,要有完整的记录。每年的校本培训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写出培训工作总结,同时做好培训档案的积累与存档工作。
4.建立考核制度。学校要制定系统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考核包括学习过程考核和学习效果考核两个方面。可根据培训内容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案。考核的成绩要记入教师个人的培训档案。县教育局每年组织一次对各校本培训工作的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登记学时。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五条 县教育局将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县教师进修学校与教科研、教研室“三方联手”优势,整合培训资源,努力将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建立教师培训项目专家库。进一步完善学时管理、质量监控等相关制度。加强培训实践基地建设和培训课程资源建设。
第十六条 县财政按照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教师的培训;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除留不高于30%比例经费用于本级指定培训项目外,其余部分原则上按人均以学校为单位下拨经费,用于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活动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用报销标准由各校根据指导性标准,结合学校教师培训经费情况自行确定。教师每次参加培训所产生的费用,一般由教师向培训机构支付,与培训差旅 5 费一起回校报销,教师在县域内自主选择参加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原则上培训费用应由本级财政和学校全额保障。
第十八条 参加县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原则上按各校规定标准报销;培训结束后,教师凭培训通知书、培训结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和培训时实际发生费用(包括培训费、资料费、住宿费、车旅费等)的正式发票到所在学校结报,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教师培训资金须专项用于教师培训,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校用于教师培训的资金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教师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考核机制。县教育局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学校未能组织20%教师参加90学时集中培训,校本培训不符合评估要求,学校公用经费10%未能足额用于教师培训,未完成规定学时培训的教师人数超过10%。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取消学校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校长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先、评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数的确认参照台州市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数的确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玉环县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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