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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划局文件
厦规[200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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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划局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技术标准细则
(试行方案)
为便于规划审查,明确建筑设计具体内容,经市土管会研究决定,在满足2006年版《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如下建筑设计技术标准细则。
一、关于办公(含研发办公)建筑
1、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3.6-5.0米。
2、大堂、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
3、除可设置少量有独立卫生间的套房办公室外,原则上标准层的楼梯间、卫生间、开水间等应集中设置。
4、不得设置厨房和阳台。
二、关于酒店建筑
1、除按星级标准要求设计外,标准层(客房)层高原则上控制在3.3-4.5米。
2、酒店大堂及多功能会议厅层高原则上不予控制。
3、除挂牌条件特别设定外,新的挂牌项目不得设置公寓式酒店及别墅式酒店,以及与酒店不相关的经营性设施。
4、酒店配套设施应符合同级星级酒店配置标准。
5、对于原招拍挂出让的酒店项目,凡未取得《建设工程方案批复通知书》的,不得设置公寓式酒店,以及与酒店不 相关的经营性设施;对于原协议出让的酒店项目,凡未取得 《建设工程方案批复通知书》的,不得设置公寓式酒店及别 墅式酒店,以及与酒店不相关的经营性设施。
三、关于厂房建筑
1、标准厂房建筑层高原则上不得低于4.2米。
2、厂房不得设置阳台,厂房配套设施仅包括办公、餐厅、会议、展厅设施。
本细则从2007年4月25日市土管会办公室会议议定之日起开始实施,确认标准以取得《建设工程方案批复通知书》为界线:对于已取得《建设工程方案批复通知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地下工程未施工(不含基坑开挖和护壁工程)的项目,方案变更按本细则执行;对于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已施工至地面层以上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与本细则相关内容的方案变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国土与房产局、市土总
厦门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7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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