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_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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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方式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市(州、林区)和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和各地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投资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投资补助资金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确定重点帮扶地区和重点建设领域相关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战略决策及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突出民生,提高效益、强化配套”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点多面广的同类投资补助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标准。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应当公开,便于各地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七条 项目单位申请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应按照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林区)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提出申请。

对于点多面广或制定了省级规划的项目,应当由各市(州、林区)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项目单位或县(市)发展改革局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对于未编制省级规划、临时性安排补助投资的少量项目,具有相关权限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可直接将资金申请报告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报市(州)发展改革委备案;不具有相关权限的县(市、区)项目应由市(州)级发展改革委审核上报。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的地方发展改革委(局)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政府出资企业、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申报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分别由上述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后,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可以在报送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规定由地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申报投资补助的具体要求是,安排投资补助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必须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安排投资补助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必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安排投资补助5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申报投资补助的,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核准或者备案后,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已经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重点说明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按照项目类别分别附具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

(三)备案登记证(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市(州、林区)、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或项目申报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并进行详细审查。

第三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三)是否符合省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

(四)是否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五)是否符合投资补助资金的安排原则;

(六)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七)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第十二条 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一次性安排。确需分年度安排的,再次申报时应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已安排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办理或者集中办理。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的同时一并批复。

第十四条 对于省政府明确决策以一定形式、一定规模、一定期限专项补助某地方的投资计划,受补助的市(州、林区)、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应及时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要求上报资金分解和使用方案,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并及时将项目建设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市(州、林区)、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合规性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定期将投资补助项目的实施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不能完成当年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各市(州、林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于年底前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收回相应投资计划并调剂安排到其它同类项目。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的项目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估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调整。第十九条 投资补助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对所辖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同类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不再给该地区安排同类项目的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省发展改革委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同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不再给该地区安排同类项目省预算内投资补助。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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