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_建设集团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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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基础设施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农经规〔2016〕1661号附件12)

(2016年7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水文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文基础设施项目。第三条 水文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进度可控的原则。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纳入已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国家级专项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审批要件齐备,并已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年度投资规模符合批准的建设工期,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按月调度。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规划综合平衡、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综合监管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和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或国务院批准的相关规划,水利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国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建设目标、规划布局、主要任务等。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做好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平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的意见,并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 全国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 委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水利部联合印发,与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相关规划均作为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依据。列入上述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 根据已经批准、印发的国家级专项规划,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取得城乡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文件,并根据情况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上动态调整规划编制、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安排、实施进展等信息。根据年度投资规模,提前做好相关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审批制。水利部直属单位所属的中央直接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分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两个阶段,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前期工作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确定,批复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要切实落实前期工作经费,保证前期工作质量。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水利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期工作完善情况、项目批复的建设工期等,按照三年滚动投资计划要求做好投资计划申请工作。中央直接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申请文件由水利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补助地方项目投资计划申请文件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需求、年度投资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达成的效果等内容,并附项目批复文件、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等材料。

第十二条 水利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投资计划申报要求,认真审核项目,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水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按项目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核。中央直接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水利部,中央补助地方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下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非涉密投资计划项目清单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文件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六条 中央直接投资项目,西藏自治区及跨界河流水文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承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文基础设施项目中央投资比例为80%。其余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分别按东部、中部、西部不同比例进行补助,地方投资由省级统筹,按时足额到位。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督促项目法人尽快开展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工作,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对项目建设和投资管理的全过程监管。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对确因建设条件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对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进行变更的,应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完工后,要按照《水文设施工程验收规程(SL650—2014)》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等填报竣工情况,将项目及时销号。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直属单位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费用,确保水文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做好投资计划全过程管理,防止形成沉淀资金。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和项目稽察。

第二十三条 按照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在线监管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法人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按月填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信息。中央直接投资项目逐级上报给水利部,中央补助地方项目逐级上报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提交给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自查的方式,每年至少开展1次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查时应当开展必要的实地检查,查看相关档案文件资料,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座谈交流、了解情况,必要时向检查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或受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委托的有关单位对水文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或专项稽察。重点检查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是否完善、规范;转发计划是否及时、准确;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的使用与拨付等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项目执行进度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审计、稽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要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对于项目实施、落实地方投资、规范工程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工作完成较好的项目和地区,在下一年度投资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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