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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暨环境整治、扬尘控制的通知
长城乡发〔2016〕86号签发人:李铁生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暨环境整治、扬尘控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减少建筑施工对市容环境的影响,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决定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环境整治、扬尘控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升文明施工水平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落实《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4号市长令的基础上,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场容场貌、卫生保洁、扬尘污染、垃圾清运等管理,切实加强三醒教育等制度措施的落实,实现工地围挡标准化、进出道路全硬化、洗车设施齐全化、裸露土地覆盖化等工作标准,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建立强化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要求
(一)现场围挡。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围挡材料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并符合24号市长令规定要求。
(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当设置具有企业标志的开启式大门,做到美观、牢固、整洁,建立门卫值守管理制度,配备门卫值守人员。
(三)施工场地。施工现场出入口路面及主要道路应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处理,料具堆放场地应平整夯实,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裸露场地应进行绿化、美化。
(四)车辆冲洗。进出口处应当设置冲洗车设施、清水贮池、污水回收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防止污水外溢,并满足进出车辆可冲洗的要求,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五)材料堆放。建筑材料、构件、器具必须按施工平面布置图所标定的位置定置摆放,不得侵占市政道路及公共设施。施工现场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施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降尘措施。
(六)主体封闭防护。主体施工必须采用脚手架,密闭施工。脚手架内侧采用绿色合格密目安全网进行防护。
(七)建(构)筑物拆除。拆除建(构)筑物时,应当对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湿化处理,严格控制扬尘产生,不得遗留断墙残壁影响市容,所有的材料堆放不得侵占市政道路及公共设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6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拆除建(构)筑物作业。
(八)垃圾处理。施工现场应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密闭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洒;生活垃圾要随时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九)施工现场应制定防粉尘、防噪音、防光污染等措施。四环以内施工现场不允许烧煤、用木材进行取暖、做饭,严禁焚烧有毒、有害和有刺激性气味等物质及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雾霾天气时,应当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达到一定控制等级的,按照规定要求,应当停止室外作业。
三、重点要求
今后拟申报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吉林省标准化、吉林省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三市安全联检、市君子兰杯、市级标准化、A级工地等,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建立安全文化体验园。施工现场要建立安全文化体验园,主要内容包括:设置有安全帽撞击体验、安全带体验、高处坠落体验、综合用电体验、消防体验、墙体坍塌体验、重物搬运体验、平衡木体验等安全体验项目,设施、标准要有实效性。
以教育与体验相结合的方式,将三醒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班前交底、应急救援演练等活动融入到安全文化体验园中,通过对各项危险源和模拟事故场景的切身体验,学习并掌握正确的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有效的自救方法及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让安全体验园真正成为一线员工认识隐患、躲避危险、学会自我保护的一个园地。
(二)必须设立地埋式洗车设施。
(三)必须设立除尘雾炮机。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要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逐级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承包范围落实施工现场环境治理、扬尘防治措施,加大资金与人力的投入,加强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泥浆、污水及建筑生活垃圾等管理和处置,杜绝乱倾倒、乱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要不断开展自查自纠,时刻保持工地现场围档、进出口道路、施工场地和生活设施整洁、齐全。同时,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渣土、垃圾及混凝土承运单位的文明施工教育与管理工作。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环境治理、扬尘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预算中,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工程施工中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管理标准做好现场管理。要健全各方责任主体环境整治台账,做到工作有痕。
(二)落实监管部门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施工现场环境治理、扬尘防治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建筑工地环境治理、扬尘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建筑工地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建立健全监管台账。
市建委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对直管项目进行重点监督抽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工地围挡、道路硬化、场容场貌、材料堆放、洗车设施、临时设施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建筑生活垃圾等的管理和处置,减少、遏制施工现场内的环境污染。在检查过程中,对存在高空抛物行为的、进出口道路未硬化的、碴土无覆盖等防扬尘措施的、车辆未经冲洗上路的工地,一律取消各类参评资格。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要把施工现场环境治理、扬尘控制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中心工作,周密部署,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我市施工现场环境治理、扬尘控制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施工现场影响大气重污染的行为、现象,依据市长令等各有关法规规定严肃查处。被媒体曝光的、被相关部门通报的工地,除对现场进行查处外,还将按照《长春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长文明委[2015]3号)文件要求对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2016年9月18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13号)
渝建发〔2009〕13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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