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实施细则)_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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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防止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二)本细则和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及外联区队。

二、“一通三防”工作管理责任制

(一)根据《**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副总工程师、矿总调度室、安全生产部、生产经营部、机电科、供应科、通风工区、采掘区队及井下辅助单位要切实做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

(二)矿成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监处长、机电副矿长 成员:经营副矿长、安全(通防)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掘进副总工程师、采煤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部长、采煤科长、掘进科长、计划科长、安监科长、通防科长、地质科长、经营管理部工资科长、财务科长、企管科长、供应科科长、通计科科长、救护队队长。

下设办公室在通防科,具体负责“一通三防”的业务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通风科科长兼任。成员:通风、防突工区区长、副区长、通风主管工程师、防突工程师。

三、“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

(一)矿长

1、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确保“一通三防”工作能正常开展;健全“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队伍和管理体系。

3、负责组织全矿年度“一通三防”工作计划的审定,并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和实际需要组织“一通三防”工作检查,每月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会议,检查督促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落实“一通三防”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4、每日签阅瓦斯日报及“一通三防”调度日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5、发生通防重大事故时,负责组织指挥抢救和处理事故。

(二)总工程师

1、在矿长领导下,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和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组织检查、调整。

3、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技术措施;把好设计审查关,规程、措施审批关;

4、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议,研究布置日常工作,审查矿井通风系统,对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技术方案。

5、协助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

6、每日签阅瓦斯报表,审批其它通风报表,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三)生产副矿长

1、对分管范围“一通三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2、参加年度“一通三防”计划的审查,负责组织实施各项“一通三防”计划。

3、定期组织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有关问题。

4、发生灾变时,按照矿长下达的命令,组织人员进行事故抢救。

(四)机电副矿长

1、对矿井机电设备的完好和防爆管理负管理领导责任。

2、参加全矿年度“一通三防”工作计划的审定,组织制定机电设备防爆改造工程计划,确保矿井机电设备性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3、组织定期矿井机电设备完好、“三专两闭锁”、压风系统设施、瓦斯监控系统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4、督促供电、机运部门搞好机电运输业务保安,保证设备完好,消灭机电火源;确保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控制无计划停电停风;确保反风设施完好、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

(五)、安全监察处长

1、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检查负全面责任。

2、参加各类“一通三防”专门计划、设计和“一通三防”措施的审定。

3、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全矿“一通三防”设计和“一通三防”措施的实施。

4、负责监督“一通三防”措施费用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5、负责督促井下“一通三防”隐患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督促整改。

6、负责监督检查各项通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兑现,发现问题督促处理。

7、对通防违章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追究、处理。

(六)经营副矿长

1、负责根据“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时解决、落实通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确保及时到位。

2、负责组织监督通防措施费用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七)通防副总工程师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一通三防”措施的组织实施。

2、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定,审查、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有关设计、通防技术措施。

3、协助总工程师编制、实施“一通三防”计划;督促、检查降阻工程计划的完成;抓好“一通三防”装备的使用、管理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4、具体检查、指导通风科日常业务工作,组织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督促协调各业务部门,搞好业务保安工作。

5、督促、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及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迅速处理重大隐患。

(八)安全副总工程师

1、负责制定“一通三防”知识的培训计划。

2、协助总工程师编制、审批、监督落实“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措施。

3、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季度根据采掘布局调整修改。

4、负责监督检查各项通防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兑现,发现问题督促处理。

(九)采煤副总工程师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通防工作负技术责任。

2、参加采煤工作面通防设计和措施的审查,并按通防设计,措施要求组织实施。

(十)掘进副总工程师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通防工作负技术责任。

2、参加掘进工作面通防设计和措施的审查,并按通防设计,措施要求组织实施。

(十一)机电副总工程师

1、对全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

2、参加矿井通防设计和措施的审查,并按通防设计、措施要求组织实施。

3、负责实施全矿机电设备防爆措施、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措施。

4、负责定期组织突出危险区域机电设备完好,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执行情况、压风设备、设施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十二)副总经济师

1、对全矿通防工作所需材料的供给、人员的配备负全面责任。

2、负责监督通防措施费用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十三)安全生产部部长

1、组织、督促采掘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通防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通防隐患。

2、组织采掘工作面质量验收、评比时,必须同时进行“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验收,坚持做到通防质量对采掘工程质量验收的一票否决权。参加年度“一通三防”措施计划的审查,并组织实施各项“一通三防”措施。

3、严格落实放炮管理责任,杜绝放炮火源。

4、负责组织突出区域采掘工作面的矿压预测预报工作。

(十四)通防科科长

1、在总工程师、通防副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面落实矿井“一通三防”业务和管理工作。

2、每月组织矿井通风质量检查评定,保证“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3、负责组织井下“一通三防”隐患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负责“一通三防”设计、措施的审查。

5、监督“一通三防”措施的实施。

(十五)通风工区区长

1、为采、掘、机、运区队创造“一通三防”工作条件,检查、督促、考核其在管辖范围内“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2、深入现场,及时掌握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动态,及时解决出现的危急问题,保证各通防系统完好,正常运转。及时向领导汇报“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

3、正常组织矿井通风质量巡回检查,保证“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4、每日审签“一通三防”报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5、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测仪表仪器仪表的管理。

6、负责组织井下“一通三防”隐患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十六)安监科科长

1、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2、参加“一通三防”设计、措施的审查。

3、监督“一通三防”措施的实施。

4、负责组织井下“一通三防”隐患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负责组织监督全矿井下职工的“一通三防”基本知识培训,考试和上岗资格审核。

(十七)机电科长

1、搞好机电业务保安,保证设备完好,消灭机电火源,确保供电系统可靠;控制无计划停电停风;确保东西风井反风设施完好,主扇正常运转,对全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3、配齐机电峒室的消防灭火器材,并使之始终处于完好状态。负责机电峒室的防尘、除尘工作,消灭积尘。

4、负责落实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采掘分开供电”的管理措施。

5、负责培训各类机电维护员,监督检查各类机电维护员的现场工作质量,保证机电设备维护质量合格。(十八)运搬工区区长

1、负责管辖范围内机电设备的完好管理,消灭设备失爆、机电火源、磨擦火源等。

2、负责责任范围内的通防设施看管,保证其完好,并正常使用。

3、负责责任范围内的防尘、除尘工作,消灭积尘。

4、负责各采区绝缘道的设置,保证绝缘良好。(十九)皮带工区区长

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机电设备的完好,消灭设备失爆、机电火源、磨擦火源等。

2、负责责任范围内的通防设施看管,保证完好正常使用。

3、负责责任范围内的防尘、除尘工作,消灭积尘。

4、配齐皮带机头、尾的超温、烟雾自动洒水灭火装置和25m消防软管,保证其完好,并正常使用。(二十)地质科科长

1、及时准确地提供通防所需的各种地测资料和各类图纸,促进“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负责与通风部门合作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分布、突出强度等瓦斯地质资料;

3、采掘工作面距离大中型构造30m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防突专门机构、采掘施工单位提交采掘工作面临近地质构造通知书。

4、加强地测管理和地质预报工作,避免误透老空区。(二十一)计划科科长

1、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全矿年度、季度、月度“一通三防”措施计划。

2、负责做好新水平、新采区“一通三防”措施的设计工作。

3、合理设计、安排生产布局,避免造成区域性通风失调。

4、严格按规程设计通风系统,避免独头、盲巷。(二十二)采掘区队长

1、严格按照通防管理要求组织生产,保管好责任范围内的通防设施,保证其完好,并正常使用。

2、负责采掘工作面生产过程和责任区域内的防尘工作,消灭积尘和煤尘飞扬现象。

3、负责责任范围内机电设备的维护和完好检查,消灭机电设备失爆现象。

4、负责落实责任范围内各项“一通三防”技术措施,及时处理责任范围内出现的通防隐患。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一通三防”知识的学习、培训、考试。

5、严格落实放炮管理责任,杜绝放炮火源。(二十三)企管科科长

负责每月对各级领导、业务部门、采掘区队、井下辅助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管理责任制落实、措施兑现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其考评、奖惩结果报矿长办公会研究。

(二十四)财务科科长

1、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资金的筹集,确保各类费用的按时到位。

2、监督“一通三防”措施费用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二十五)工资科科长

1、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员的调配,确保通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2、监督“一通三防”工种岗位人员的到位,确保定岗定员人数。(二十六)供应科科长

1、对全矿“一通三防”措施所需的设备、设施材料供应负全面责任。

2、负责组织各类“一通三防”设施、设备材料的供应工作,保证通防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十七)其他人员:

1、通风工区的其他人员按单位分工逐项完成自己所承担的通防具体工作。

2、安全生产部的其他管理干部和人员按单位分工做好本职范围的通防上的具体工作,做到安排工作时首先考虑通防是否满足要求,在通防得不到保证前,必须首先解决通防上的问题。同时,对现场检查出的问题要事事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3、各单位的群监人员按本单位对“一通三防”的分工搞好齐抓共管工作。

4、各岗位作业人员对本岗位“一通三防”工作直接负责。

四、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一)矿井必须建立完整、合理、稳定的通风系统,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有独立的进回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

(二)矿每月组织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不足时,通防副总组织,由通防科、通风工区、计划科等提出解决措施、方案,总工程师审核后报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必须先停止生产,由通风工区调整通风网络,风量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三)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严禁生产,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时,在矿规定时间内,通风工区不能及时调整通风网络,造成采掘工作面因供风量不足停产、停头时,按矿有关文件规定由通风工区赔偿其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矿井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审查必须有通风技术主管参加,并对矿井通风系统及通风系统改造方案提出主导意见。

(五)采掘工作面特殊情况下,采用一次串联通风,必须由通风工区制订串联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防突区域严禁串联通风。否则发现一次罚通防科长、通风区长等责任人500元/人。

(六)严禁采掘工作面处于通风角联网路中。由于通风网路管理不善使采掘工作面形成角联网络,发现一次罚通风工区1000元。由于采掘工区或其它人员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采掘工作面风量、风向不稳定,由安监处按重大事故程序追查,对直接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七)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合理供风。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总进风量比应不大于110%。

(八)加强风道维修,回风道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炮、普采工作面两道出口高度不得低于1.6m,综采不低于1.8m,且巷道断面必须满足通风和通防质量标准化要求。采掘巷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旬通防工程质量即视为不合格品。对失修巷道不按计划组织维修,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部准备科长按“三违”论处。

(九)加强通风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通风工区每月初划分通风设施管理责任范围,各采掘工区及相关单位对责任范围的通风设施管理负责,设施损坏必须及时通知通风工区维修;人为损坏除按价赔偿外,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罚责任人100元;破坏通风设施的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后果的要按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直止追究法律责任。

(十)通风设施的挪移,拆除必须由通风工区负责。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挪移、拆除,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十一)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挡风墙、防火墙、调节、局扇、风筒、防尘路、隔爆水槽等通风设施的质量应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统一规定,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对不符合标准构筑的通风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重新施工,并给予500元罚款,给予直接责任人100元罚款。

(十二)每年全矿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由矿总工程师在矿井检修前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计划设计科在进行水平、采区设计时应考虑区域性局部反风系统。

(十三)建立测风制度,通风工区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定结果按旬报送矿长、安全处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安全副总、总调度室、安全监察科。按月报送集团公司,少报一次罚款200元。

(十四)通风工区每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每季度的月初报送矿长、安全处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安全副总、安全生产部总调度室。少报一次罚款200元。通风工区每月对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等根据井下实际情况修改一次。

(十五)机电科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矿井主扇的运转情况、反风设施、机电、电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司机的上岗考核。否则,给予机电科责任人200元/人的罚款。(十六)矿井必须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主扇必须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五、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一)巷道掘进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严禁无设计施工,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二)掘进巷道开窝前三天,(特殊情况除外)由掘进组下发经总工程师(副总)批准的《开窝通知单》,通风工区接到《开窝通知单》后,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作好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不准开工,无《开窝通知单》施工,按无设计巷道施工处理。

(三)根据施工巷道长度、断面,通风工区要选择合适的局扇和风筒。全负压供风量必须满足局扇和巷道供风要求,严禁局扇喝循环风,发现一次局扇喝循环风,罚通风工区1000元,发现一次局扇附近巷道瓦斯超限,按重大事故事故进行处理。发现一次责任性巷道迎头供风量不足,罚通风工区或责任单位500元。

(四)施工单位每班要指定看管风机人员,风机掉闸停风时,必须及时恢复正常通风,否则按重大隐性事故处理。

(五)因检修或其它原因停止局扇运转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向通风工区提出申请,由通风工区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否则,按“三违”处理,并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100元。

(六)所有掘进工作面供电必须做到“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供电线路),实行采掘供电分开。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机电科3000元,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无“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的,罚责任单位3000元,对直接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七)严禁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在未贯通的独头巷道中开窝掘进。否则,按“三违”处理。并罚责任单位3000元,责任人500元/人,且责令其停止作业。

(八)风筒出口至迎头距离:岩巷最大不超过8m,煤巷、半煤巷最大不超过5m,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九)巷道贯通由施工单位、通风工区分别编制“透窝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工区、施工单位严格贯彻落实透窝措施。巷道透窝后,通风工区要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防止风流短路或无风状态。

(十)加强巷道贯通管理,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m前,机掘巷道在贯通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同时通知矿总调度室、施工单位、通风、安监及掘进主管部门。通风部门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十一)当两掘进工作面相向掘进贯通相距20m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并保持通风,只准另一个工作面向前施工透窝。

(十二)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工作面上隅角应与工作面切顶线掐齐,并提前退锚杆(索),或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采空区切顶线,防止瓦斯积聚。发现一次上隅角滞后回料,罚责任单位500元。发现一次责任性上隅角瓦斯超过规定,按重大隐性事故处理。并罚责任单位3000元,并追究工区区长、跟班副区长、瓦安员等责任。

上隅角瓦斯达到1%时,应报告矿调度室,立即安排处理。

严禁利用矿井总风压通过风管或风筒引排上隅角瓦斯;严禁在工作面一侧(包括进风巷)采取增阻办法利用均压原理控制采空区瓦斯涌出;严禁对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安设压人式局部通风机的办法强制稀释瓦斯,一经发现对责任人按“三违”论处。

六、瓦斯管理规定

(一)我矿高突区域按防突要求管理,其它区域按高瓦斯区域进行管理。

(二)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扣除当班工资。瓦斯检查执行专人负责制。检查地点:所有采掘工作面、峒室、总回风道、高冒点以及矿认为需要检查的地点。

检查次数:停采、停掘、备用工作面每班不少于2次,峒室每旬检查1次,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每班不少于3次。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涌出异常、回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以上的采掘工作面应每小时检查一次或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沼气、二氧化碳浓度、温度。

(三)瓦斯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分别向矿调度室、通风值班室报告,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瓦斯检查员的指挥,严禁以任何理由刁难瓦斯检查员的工作。否则,按严重“三违”查处当事人的责任。

(四)瓦斯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所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必须执行“五合一”管理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都必须认真记录,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帐“三对口”。

瓦斯员弄虚作假出现空班、漏检、假检时,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追查处理。由于通风工区安排不当,造成应该检查的地点无人检查时,按重大责任事故进行追查,并罚责任责任者500元。

(五)井下放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否则对直接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论处。

(六)瓦斯检查员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有记录可查,否则罚款100元。

(七)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调度日报必须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八)瓦斯超过规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排放。任何人无权越权、擅自排放。否则按重大责任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对瓦斯超限原因,必须认真追查分析,视其情节,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1000~5000元罚款,对人为主观因素造成的瓦斯超限的,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论处。

(九)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经矿值班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风工区值班人员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排放。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风流直接引入回风系统而不流经其他采掘工作面或切断其安全出口的,通风工区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否则,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

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安全生产部、通风值班室要按照排放措施要求认真调度、指挥排放工作,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要将现场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室、通风值班室汇报。

(十)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除执行“五点”(上、中、下部、上隅角、回风)检查外,还要经常检查煤机附近煤壁、溜尾等瓦斯易积聚地点浓度。掘进工作面也要经常检查扒装机附近、高冒点的瓦斯浓度。

(十一)加强盲巷的管理,通风工区要按规定建立盲巷登记卡、管理台帐,做到帐、卡对口。否则,每次罚通风工区100元。采掘工程平面图不能及时反映盲巷情况,每次罚地测科200元。

(十二)盲巷的定义:

1、全负压通风巷道内长度超过6m,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长度超过3m不通风的独头巷道。

2、采空区密闭墙及挡风墙,墙外独头部分长度超过6m。

3、全负压通风巷道,因冒顶、积水等原因使风路堵塞,形成无风或微风状态,不能有效排除瓦斯或有害气体。

(十三)盲巷出现后,由安全生产部追查其产生的原因:

1、因密闭墙、挡风墙位置不当,罚通风工区500元,经总工程师批准除外。

2、因掘进巷道出现盲巷的,罚掘进工区3000元,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3、因巷道布置、施工顺序不当,罚安全生产部掘进组、计划设计科各500元。

4、巷道失修冒顶、积水,罚责任单位500元。

(十四)盲巷管理:

1、盲巷形成后必须在24小时内对其封闭。因采空区密闭墙位置不当产生盲巷,必须在5天内进行二次封闭,否则罚通风工区1000元。在密闭墙外要设置永久栅栏,巷道净高2m以下,必须全断面设置栅栏。巷道净高2m以上的盲巷,栅栏高度不得低于2m。

2、每旬由矿救护队员配带氧气呼吸器检查盲巷密闭外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温度、巷道支护、积水及密闭完好情况。对采空区密闭墙墙内墙外均要检查上述数据,此外还要检查墙内漏风、风流方向。检查结果报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处长、通防副总、安全副总、通风科、安全生产部,检查数据不全或未按规定检查,每次罚矿救护队100元(因巷道失修、人员不能安全进入检查的地点除外,但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

3、盲巷外有害气体浓度超限,必须按排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采掘工作面透盲巷前,必须由通风工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矿救护队负责探险,瓦斯超限时,必须先排放瓦斯恢复正常通风后透窝。

(十六)有瓦斯涌出异常现象的煤岩、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超前工作面打探眼,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探煤钻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探眼的数量、深度、角度、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七、防突管理规定

(一)突出预测:

1、防突工区预测人员必须按照防突技术措施的规定,进行突出预测(效果检验);并填写防突管理牌,允许进尺标志牌,如不按规定进行突出预测(效果检验),罚防突工区5000元、防突预测人员每人200元;不认真填写防突管理牌和允许进尺标志牌,罚预测人员每人50元。

2、凡在已认定的突出区域施工作业,必须认真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未经预测不得施工作业,擅自施工的直接责任者按严重“三违”追查处理,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安全生产部分管人员罚100元,对现场制止、落实把关不力的瓦安员罚款200元。

3、防突工区预测人员预测(效检)结束后,必须及时用电话将预测(效检)结果汇报矿调度室及通风值班室。如不及时汇报罚预测人员50元。

4、防突工区预测人员上井后,必须按规定及时填写《突出预测和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发放到有关单位,如不按规定填写罚预测人员50元。

5、施工单位必须在允许进尺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严禁超掘超采,否则对直接责任者按严重“三违”追查处理,并罚施工单位5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区长、主管技术员各罚100元;对现场不予制止、落实把关不力的瓦安员罚100元。

(二)防突措施:

1、预测指标超限后,必须按照防突设计的要求,采取防突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0元,追究现场施工、安全监测人员责任。

2、防突措施孔施工人员必须按照防突设计规定的偏角、俯角、孔深布置钻孔。现场如不按规定布置钻孔、或瓦安员现场不监督,罚瓦安员、防突措施孔施工人员每人50元。

3、每个措施孔施工结束后,必须经瓦安员现场验收,并在防突措施终孔报告单上签字,如不按规定验收罚措施孔施工人员、瓦安员每人50元。

4、进入防突掘进工作面作业前,施工单位和防突工区必须组织进入防突区域的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包括瓦安员等)进行防突技术培训,贯彻学习防突技术措施,并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或未经培训者不准上岗作业,如施工单位和防突工区未组织人员进行防突培训,给予施工单位和防突工区1000元的罚款,其中罚单位主管100元;如施工单位安排考核不合格者或未经培训者上岗作业,每发现一人,罚责任单位100元,累计相加,其中单位主管承担20%。

5、安全生产部牵头,防突工区及相关单位配合,每旬各组织一次定期、不定期的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少查一次罚安全生产部200元,参检单位少参加一次罚100元。

(三)安全防护措施

1、进入防突地区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隔离式自救器,如不佩戴隔离式自救器,一律按“三违”追查处理,并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100元。

2、压风自救设施由防突工区负责安装,移交施工单位使用及管理,如发生丢失,除按规定赔偿外罚责任单位100元。如故意损坏除按规定赔偿外,罚责任人500元。

3、突出区域进行放炮作业时,必须按放炮管理规定做好停电撤人工作,并采取远距离放炮,如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放炮作业,罚施工单位2000元,罚当班班长100元,瓦安员100元。

4、突出区域 的采掘工作面放炮时,巷道内(包括回风区域)的作业人员必须全部进入压风自救设施处,并使用压风自救,瓦斯员、安全员负责监督。如不按规定使用,罚瓦安员人50元,罚不使用人员每人100元。

5、巷道压风管路每50m接一个三通,甩出1寸 甩头,防突工区接压风自救设施,若不按规定接三通时,罚责任单位100元,不及时接压风自救设施,罚防突工区500元。

6、机电科必须 确保压风24小连续供给。没有压风,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不得放炮。如强行放炮,罚责任单位500元。

7、瓦安 员、施工单位跟班干部每班进入工作地点时,必须对所在头面的压风自救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如不按规定检查,每发现一次,罚瓦安员、施工单位跟班干部每人50元。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关停煤与瓦斯突出区域、高瓦斯地区内的压风,事故处理及有停压风报告的必须同时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否则按“三违”追查处理。

9、通风工区遥测人员必须加强瓦斯监测探头检验工作,确保瓦斯监测探头量值准确,动作灵敏可靠,如发现探头量值误差超过规定或动作不可靠,罚责任单位1000元。

10、瓦安员每班必须对瓦斯探头的量值进行检验,如发现误差超过0.2%,必须及时汇报通风值班室,安排遥测工进行处理,如不按规定汇报,罚瓦安员100元。

11、防突掘进工作面瓦斯电闭锁必须正常使用,如发生擅自甩掉瓦斯电闭锁,罚责任单位5000元,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12、措施孔施工期间,瓦安员必须随时观察钻场附近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1%,必须勒令现场停止作业,如不按规定强行超限作业,对直接责任者按严重“三违”追查处理。

13、措施孔施工时必须采取可靠防尘、降尘措施,减少煤尘飞扬,否则,给予责任者100元罚款。

14、每次防突措施孔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将巷道的永久支护紧跟迎头,巷道高度、宽度符合设计规定,如不按规定移交的,罚施工单位200元。

15、加强机电设备管理,突出工作面,每班要固定专职电工,经常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严禁使用失爆设备。

八、抽放管理规定

(一)钻孔施工:

1、钻孔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的参数进行,严禁随意改变施工参数。如随意改变施工参数,罚责任人100元。

2、钻孔倾角的量取必须使用坡度仪或罗盘,现场如无坡度仪或罗盘,罚施工负责人100元。

3、钻孔施工时,必须使用压风排渣,并按规定使用好降尘设施。如现场不使用压风排渣,钻孔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罚施工负责人200元,打钻人员每人100元。

4、钻孔施工 时,施工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钻孔施工时记录,内容包括钻孔的深度、角度、孔深、动力现象等。现场如无记录或记录简单,罚当班班长100元。

5、钻孔施工时,无特殊情况必须无条件施工到设计深度,如擅自拔钻,罚施工负责人200元,责任人100元。

6、钻孔的验孔工作由所在采掘头面瓦安员具体负责,如瓦安员拒绝验收,罚瓦安员100元。

7、拔钻杆时,瓦安员必须在现场,认真清点钻杆数量。如瓦安员不认真清点,一经发现,罚瓦安员200元。

8、钻杆清点结束后,瓦安员必须在钻孔施工单上签字;如无瓦安员签字,钻孔深度无效,不能计打钻人员工作量,并每人罚款50元。

9、钻孔施工结束后,所有钻杆必须码放整齐,并上架管理。如钻杆码放不好,罚当班班长50元。

10、钻孔的封孔工艺必须按规定设备和材料进行,封孔的长度必须符合措施要求,如擅自更改,造成孔口负压达不到要求,罚责任每人100元。

11、打钻时,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有记录可查。如发现打钻人员不执行现场交接班,扣除打钻人员当班工资,并每人罚款100元。

(二)抽放系统观测与检查:

1、通风工区每天固定专人对抽放系统的进行,检查内容:泵站内安全设施的使用、电机的运行、主干、分支管路有无漏气,放水器内有无积水等,并填写抽放系统回检查表。如无专人检查,罚防突工区200元;如检查人员不负责任,罚检查人100元。

2、每天固定专人测定钻孔的孔口负压、抽放瓦斯浓度、单孔的抽放瓦斯量等。

3、认真填写瓦斯抽放流量观测表及抽放流量观测台帐,如不认真填写,罚责任人50元。

(三)抽放泵运行:

1、抽放泵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如发现擅自离岗或不执行现场交接班,一律扣除当班工资,并罚款100元。

2、无特殊情况不得任意开停瓦斯抽放泵,如发现擅自停泵,罚泵站司机100元。

3、泵站运行过程中,抽放泵司机每小时观测一次泵站的负压、流量、瓦斯浓度等,并将运行情况,汇报矿调度室及通风值班室。每缺一次,罚泵站司机50元。

4、认真填写抽放泵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要害场所来往人员的登记情况。如不认真填写或填写简单,罚责任人每次100元。

5、整理好泵站内文明卫生,做到设备摆放整齐,管线吊挂符合规定。如发现泵站内部有杂物、设备码放不整齐罚当班泵站司机100元。

(四)其它: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瓦斯抽放系统的零部件、不得向抽放钻孔内放置异物。否则按三违论处,并罚款100~500元。

2、安全生产部、通风工区定期或不定期按本规定组织检查考核。

九、矿尘防治管理规定

(一)建立完善的洒水防尘系统。水源钻孔的连续供水能力应大于供水范围内高峰的用水量,运输大巷、采区运输上下山、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平巷、回风平巷、掘进工作面、总回风道、采区回风道均应安装洒水防尘管路,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负荷水压实验,并把试验结果报有关矿领导,缺一次罚通风工区1000元。

(二)防尘管路的安装、大巷主干管路(100mm及以上管径)矿机电科负责安装,支干管路(100mm及以下管径)由通风工区安装,在掘巷道由掘进工区安装。发现一处缺防尘管路管路罚责任单位1000元,施工巷道内管路及附属装置不按《规程》及有关规定安装,罚责任单位500元。

(三)防尘管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煤工作面运输平巷、回风平巷的防尘管路离工作面出口不得超过40m,工作面必须有能贯通整个工作面的高压软管。

2、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由施工单位及时延接,距离迎头不得超过15m,并保持有不少于50m长的软管。

3、供水管路的管径与强度应能满足负载的水压和水量;综采工作面两道各按装一趟100mm以上的防尘管路、普采工作面至少应有一趟管径75mm以上的管路,其它地点的防尘管路直径不得小于50mm。

4、防尘管路必须按线吊挂整齐,管路敷设从干管到支管,管径必须由大到小,不准花接,软管必须吊挂或盘好。

5、巷道掘进每隔50m,其它巷道每隔100m,炮采工作面每隔20m 应至少设一个三通阀门,供水阀门的容许水压应与管网水压相匹配。

6、上述各条达不到要求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并限期整改。

(四)井下风流实现“三级净化”。矿井总进风道、总回风道、主要进风道、主要回风流、采掘工作面的进风道、回风道均要安装能覆盖全断面的水幕,应该安装而未安装的,发现一处罚通风工区100元,使用不正常,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五)喷雾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喷雾装置中水幕用的喷嘴扩张角应不小于100度,转载点喷雾用的喷嘴扩张角应不小于45度,喷嘴喷雾形状应为实心锥体。

2、工作面两道距工作面30m范围内应安装水幕。水幕应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生产期间要指定专人管理,正常喷雾。

3、所有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做到喷嘴固定,正常使用。

4、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割煤时内喷雾动压不低于2MPa,外喷雾动压不低于1.5MPa;掘进机作业时,内喷雾动压不低于3MPa,外喷雾动压不低于1.5MPa;否则必须使用喷雾加压泵站,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内外喷雾装置完好率必须达到100%。

5、综采面移架必须喷雾。每6架至少安装1道喷雾装置。

(六)井下转载点落差超过0.5m时应设置导煤板,否则罚施工单位200元/处。

(七)回采工作面投产一个月前由通风工区编制注水设计,进行长孔注水(报集团公司批准可以不注水的煤层、矿总工程师按排进行短孔注水除外),其钻孔间距、深度、注水量必须符合注水设计要求,通风工区要建立各工作面注水台帐。

(八)采煤工作面防尘设施在工作面投产前,新摆的胶带运输机防尘喷头在运行前由通风工区一次性安装移交给采煤工区或皮带工区保管使用,掘进工作面防尘设施(风流净化除外)由掘进工区自己安装,发现一处设施不齐全罚责任单位500元,不正常使用一次罚款50元。

(九)巷道冲洗周期:

1、开拓巷道(包括运输大巷、石门、主要皮带机道)至少每10天由通风工区冲洗一次。

2、准备巷道(包括采区上、下山、进回风道)至少每5天由通风工区冲洗一次。

3、采煤工作面两道出口30m以外,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m以外200m范围的巷道每天由通风工区冲洗一次。

4、采煤工作面(包括两道出口30m以内地段)、掘进工作面从风机到迎头(除通风工区防尘的200m范围外)巷道,必须做到每班由施工单位冲洗一遍。

5、各转载点前后25m范围内必须每班由看管使用单位冲洗一遍。

6、违反上述规定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前述的1、2条中,夏季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安排冲洗周期)。

(十)由通风工区负责矿井各地段的隔爆设施安装。其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根据通防设施安装划分范围,隔爆设施由各划分单位负责看管,但其补充和更换仍由通风工区负责。隔爆设施被破坏,按其数量每个罚责任单位100元。隔爆设施水质污染、煤尘较大罚通风工区每处、每次各100元。

(十一)井下巷道发生煤尘堆积现象(厚度2mm以上连续长度超过5m),罚责任单位200元。

(十二)采掘工作面个体防护不正常使用,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责任人20元。

(十三)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否则,按严重“三违”追查处理,并罚款100~1000元;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否则按严重“三违”追查处理,放炮前后不洒水防尘按责任事故追查,另罚款1000~5000元。三级净化、转载点喷雾不正常使用时,每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放炮喷雾、扒装喷雾不正常使用时,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十、防灭火管理规定

(一)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开采新煤层时,由通风工区负责采样、联系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其鉴定结果报矿长、总工程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通风工区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防火人员,建立健全预防自燃发火管理制度,在井下建立临时注浆站,实施采后封闭注浆。

(三)加强外因火灾的管理,杜绝明火现象。

1、杜绝机电设备失爆现象。

2、机电设备峒室及附近20米巷道均应用不可燃材料构筑。

3、扒装机的钢丝绳严禁打结、毛刺、汤发头;高瓦斯、突出区域的煤巷、半煤巷严禁使用扒装机。

4、轨道运输的地滚数量满足规定要求,使用单位每天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运转率达90%以上。

5、放炮使用合格的炸药,炮泥的性质、封孔深度和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6、加强转载运输管理,运输机停、开要及时,严禁机头、机尾喝炭。

7、皮带运输机的胶带必须使用阻燃胶带,皮带机头要安装烟雾报警断电装置。此项工作由安全生产部组织检查落实。对不合格的单位每处、每次分别给予500元罚款,责任人100元罚款。

(四)建立煤层自燃观测制度。由救护队负责每周对全矿井的自燃危险区域进行一次观测,其观测结果报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通防副总。

观测地点: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内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高冒点及由矿总工程师决定的其它地点。

观测内容:一氧化碳、瓦斯、二氧化碳、氧气等气体成份,气温、水温、风量等指标。

未按时观测或未按要求测定,一次罚救护队100元。

(五)通风工区每旬由区长主持召开一次防火分析会,分析发火隐患,落实防火措施。

(六)严格掘进工程质量管理,减少煤巷掘进高冒。出现高冒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接实,严禁铺笆瞒顶,必要时应设引风板以利散热和吹散瓦斯,或封堵密闭。所有高冒点必须编号,由安全生产部负责对掘进出现的高冒点进行追查落实责任,因管理不善、支护不及造成的高冒,对责任单位按事故进行追查。

(七)矿井开拓布局,采区设计、回采工作面设计均要选择有利于防治自燃发火的巷道布置方法。建立局部反风系统,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隔离煤柱中不准掘进巷道。

(八)回采过程中应及时封闭通向采空区的通道,时间不超过10天,停产后必须及时进行采后封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5天,采后封闭应采取双墙中间注泥浆塞的方法,双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墙厚不得低于0.38m。因回收不当造成无法封闭时,要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如通风工区管理不力推迟封闭时间,每拖延一天对其罚款200元,封闭质量不合格,按重大隐患事故追查处理。

(九)井上下均要按《规程》设置消防管路系统,甩头和阀门设置要符合有关规定,达到随时满足防灭火用水的要求。管路不全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支管和阀门设置不符合规定时,一次罚款100元。

(十)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或自燃预兆时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直接灭火,并报告矿调度室,矿长、总工程师接到调度室汇报后,根据事故性质按照灾防处理计划,及时将受影响地区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灭火。

(十一)灭火救灾的通风制度由矿长、总工程师决定,未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采取反风措施。需要反风时,必须先撤出原进风侧人员,直接灭火时要采取保证风流方向稳定的措施。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扇。

(十二)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通风工区要及时编制封闭灭火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专业救护队现场组织实施。

(十三)火区封闭后要采取注浆,注水、注阻化剂等灭火措施。并按《规程》规定观测火区气样,火区需要启封前,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转入恢复生产。

十一、安全监测、仪表管理规定

(一)通计科网络员必须定期检查地面监控网络及地面中心站的两台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完好情况,保证网络畅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二)地面中心站监控值班员必须按时打印瓦斯日报表,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存盘备份,且要妥善保管,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三)早班瓦斯监测故障由监控值班员负责协调解决,中、夜班由通风调度值班员负责。

(四)监控中心站两台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不得在中心站两台计算机上做与监控无关的工作。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五)监控值班员要严守机密,室内各种技术资料和技术数据不得泄露。

(六)严禁在监控中心站计算机上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以及来历不明的程序,防止病毒的侵入,监控值班员定期更新防病毒程序。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七)井下分站、传感器的安装,拆除及定义的改变,监控值班员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瓦斯传感器的断电点和复电点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按“三违”处理。

(八)当监控系统发出报警信号时,通风调度值班员必须调明原因,并作好记录。

(九)瓦斯探头显示瓦斯浓度在1%~3%之间,通风调度值班员必须立即向当天工区值班领导汇报,3%以上时汇报区长、工程师,发现一次不汇报罚值班员20元。

(十)监控系统出现断线、误码、通讯中断等故障时,通风调度值班员应在十分钟以内与监测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并调度现场瓦斯员检查现场瓦斯情况,30分钟以上必须通知监测班长,派人立即处理。

(十一)中心站发生整体故障时,通风调度值班员必须通知中心站监控值班员立即处理。

(十二)瓦斯监测人员必须每天对安全监控装置及电缆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特殊情况无法处理时,必须汇报值班室及相关领导,不得上井后再汇报。否则,扣除当班工资。

(十三)监测人员必须保证所负责区域的监测装置摆放位置正确,面貌清洁,电缆吊挂整齐。

(十四)瓦安员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和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值班室。否则,罚责任人50元。

(十五)井下瓦斯传感器(探头)每隔7天必须用标准气样调校一次,并对瓦斯传感器(探头)瓦斯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并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

(十六)瓦安员每班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对瓦斯传感器校验一次,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绝对误差大于0.2%时,必须及时汇报值班室,监测人员在8小时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监测仪,否则按“三违”处理。

(十七)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必须在开工前3天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装置、瓦斯电闭锁“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通风部门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现场监护,应安装而未安装监测装置的作业区域严禁作业,否则按“严重三违”追查处理。

(十八)监测装置有故障未排除前或检修时,不能自动断电的作业区域必须人工断电,不执行者按严重“三违”处理,监测装置故障时,先由瓦斯员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并立即安排监测人员下井处理。

(十九)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

(二十)传感器的正常挪移由采掘班组长负责。因其它原因必须挪移传感器及电缆时,在所在区队班组长协助下由瓦斯员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50元。

(二十一)使用监测装置,当瓦斯浓度超限而切断设备电源时,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否则按严重“三违”追查处理。

(二十二)瓦斯监测装置发生故障后,只准专业监测人员对其维修,严禁其它人员擅自处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监测装置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监测人员进行,否则按“三违”处理,并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100元。

(二十三)损坏瓦斯监测装置的,除按价赔偿外,另罚责任人50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情节严重的,按严重“三违”论处。

(二十四)放炮员下井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否则不准上岗操作。

(二十五)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由井口把钩工负责检查,安全科不定期抽查。自救器集中保管,由通风工区定期负责校验,发现一次不定期校验或使用不合格的自救器,罚通风工区200~500元,责任人50~100元。井下不携带自救器一律按严重“三违”处理,并罚副井口把钩工50~200元。(二十六)光学瓦斯检定器、测尘仪、风表、一氧化碳测定仪等其它通风安全仪表都必须专人负责,集中管理,定期检查、校验,保持仪表正常完好。

十二、其它

(一)本《细则》如有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处,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本《细则》的解释权属**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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