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谊群镇城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城镇建设步伐,加强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镇,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谊群镇城镇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城镇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和公民享有良好的环境卫生的权利,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的义务,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环境卫生和城镇设施的管理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由土城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第四条 城镇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单位包区、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所有单位和个人实行门前“五包”(包镇容、包秩序、包绿化、包卫生、包积雪清运)责任制。城镇管理办公室与辖区各单位和居民住户签订承包责任书,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必须按责任书要求搞好镇容和环境卫生。
第五条 对在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凡未按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和相应处罚。
第六条 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和环卫有偿服务的原则,对城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收取必要的公共环境卫生费。
第二章 城镇管理的责任分工
第七条 城镇综合执法办公室职责
(一)行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监督、检查、管理各单位的门前“五包”工作;查处乱倒垃圾、污水、污物和不按规定时间向户外倾倒垃圾的违章行为。
(二行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城镇规划内的各种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污染、对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等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集贸市场、商场、门店等规定场地以外乱摆摊点、无照和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停(存)车场点以外乱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公德教育,不断提高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
(七)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和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积极向辖区居民进行爱国卫生和健康教育宣传;督促居民落实门前“五包”工作;组织发动辖区居民搞好环境卫生,开展好“周末爱国卫生日”活动。
第三章 城镇规划管理
第九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服从团场总体规划。
第十条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土城镇规划区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正面造型、平面位置、外装修色调和建筑标高都要与街道和周围建筑相协调。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章建筑。
第四章 城镇基础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城镇基础设施管理。城镇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有义务对镇辖区内的道路、桥涵、公厕、卫生箱(池、桶)、排水设施、防洪设施、公共照明设施、行道树、雕塑(包括人行道、绿化带、绿地、花坛、花池、广场等)等公共基础设施进行保护。
(一)严禁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人行道上随意埋设杆桩、拉线。
第十五条 加强路灯和户外装饰灯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路灯灯具,严禁在路灯线上私拉、乱拉电线;户外装饰灯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应当与路灯同时开启,在二十二时之后关闭。户外装饰灯遇有重大活动,需要延长户外装饰灯开启时间的,按照谊群镇综合执法的通知执行;户外装饰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其使用的户外装饰灯负有检查和维护责任,发现灯具残缺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不得影响镇容镇貌。
第十六条 加强防洪排水设施的管理。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排洪、排水干渠内倾倒垃圾、污水,在堤岸上挖砂取土,违者强制清除或限期修复,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加强公共厕所的管理。严禁向公厕内倒垃圾、污水;严禁在公厕内乱贴、乱画。
第十八条
所有市政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动和损坏,因特殊需要必须挪动时,须经城镇团建设局批准。
第五章 城镇绿化管理
第十九条
城镇辖区内的绿化带由林业工作站组织栽植和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门前的绿化带,由各单位负责栽植和修剪,并做好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进行庭院规划建设时,都要留足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挤占城镇绿地。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城镇管理办公室同意。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辖区内花草树木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树坑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品;严禁随意攀爬、剥皮、剪枝公共场所内的树木;严禁就树搭棚挂物,拴系牲畜,架设线缆。
第二十四条 为保护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剪枝时,必须经团委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第六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镇辖区内所有建筑物应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各种建筑物的使用者或产权所有者必须定期进行修整和粉刷,有碍镇容的残墙断壁要及时修整。
第二十六条 广告、标语、画廊、招牌、橱窗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保持整洁、美观,不准一店多匾。
第二十七条 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应保持美观,养护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要及时清除干净。
第二十八条 道路两侧设置的交通地名牌、公共车站牌、交通指示标志等各种标志设施及照明设施等,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油饰或者更换,环卫、供电、通讯、交通等设施要完好整洁。路牌、电杆、交通标志、站牌、宣传牌、广告牌要统一规格,做到整齐划一,文字用语规范。商业牌匾要规格统一,必须用维汉两种文字书写。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沿街建筑物、电线杆和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涂写、刻画。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沿街散发传单。公共娱乐场所使用音响不准影响居民生产、生活。为重要活动设置的标语必须采用活动式布幅,过期要及时撤除。
第三十条 城镇辖区内的单位、居民住户及个体摊主,每天要对责任区周围进行清扫、保洁,不准在门前或摊床周围堆放有碍镇容的物品,遮阳布或篷檐必须美观整洁。
第三十一条 道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破损、塌陷路面,保持路面平整、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辖区内主次干道随意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棚设亭,沿街叫卖,占道经营。
第三十二条 在中心区内,从事装修、装潢、维修、修理等业务的劳务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严禁私自在门前设点进行维修、装潢等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各种运输车辆要保持整洁美观,车辆运行时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轮胎不得夹带泥土。进入水泥路面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否则禁止通行。运输散体、流体物品时,要封盖严密,装载适量,不得沿途遗撒泄漏。
第三十四条 出租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候客,不得在交叉路口、人行道口处停车候客。大型运营车辆必须按指定场(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第三十五条 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修建临时厕所,采取消毒、消杀措施,保持好厕所内的卫生。
(三)无积存垃圾、污水。
(四)机具、物料要摆放整齐。
(五)临街施工要设置围墙。
(六)竣工时要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并清理好场地,做到工完场清。
(七)建筑工地开工前要按规模向城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交纳保证金,并对周围城镇设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竣工验收无损坏城镇设施现象,保证金原数退还。
(八)严禁向临街排水设施内排放建筑污水。
(九)负责交付使用前建筑场地所在地区的门前“五包”。
第三十六条 城镇内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都要承担门前“五包”任务。
(一)包镇容整洁
1、责任区内镇容整洁美观,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搭建、乱挂杂物;保持门前建筑物面的整洁,禁止乱挂标语和张贴广告,保持灯箱广告完好无损,文字无缺笔。
2、门前无洗车、修车、无烧烤、无屠宰、无落地灯箱、无乱摆广告小牌、无占道经营。
3、门头、牌匾、橱窗整齐美观,无错漏字、无店外店。
4、门前施工现场设置标准护栏围挡,物放有序。
(二)包卫生管理
1、门前责任区实行晨扫全日保洁制度,随脏随扫,不得有污物、杂物或卫生死角。
2、门前自备果皮箱,不得在门前堆放垃圾,垃圾排放应与环境卫生部门联系实行有偿排运。
3、不得向门前倾倒污水,不向雨水井倾倒污物。
4、小区物业要负责小区内、外的环境卫生。小区物业管理的门市房要实行晨扫全日保洁制度,必须做到门前无污物、污水、烟根、纸片、塑料袋等;为防止遗漏,冬季谊群镇各单位、物业小区污水车严禁在中央街、二环路等硬化路面通行,由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指定污水清运路线和地点。
(三)包绿化
要按照绿化部门要求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在旅游旺季,保持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完好。各单位、物业小区要养护和看护好门前绿化植物,定期修剪。各单位和物业小区前的绿化带日常维护和修剪由所在的单位和小区物业负责,也可由所在单位和物业委托环卫部门有偿服务。
(四)包秩序
不得在门前有乱停乱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摆乱挂、乱泼乱倒等有碍镇容观瞻的物品或行为,不得在门前随意从事拆装、加工、叫卖等活动,门前自行车、摩托车摆设整齐,保持门前秩序井然,责任区内无违章占道设施。
(五)包积雪清运
做到雪停即清。雪停后各单位应立即清扫责任区内的积雪,扫除面积以“门前五包”责任区域和划分的街道除雪责任路段为准。
第三十七条 临街店铺一律不准在室外摆放商品;不准占道修车,不准占道摆摊设点。
第七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第三十九条
居民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垃圾容器袋装的,应当按照要求将垃圾装袋扔到垃圾箱内。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居民乱倒垃圾,严禁扒捡垃圾箱(站)中的废弃物。
第四十一条 菜市场、农贸市场及其他各类市场由收取管理费的单位负责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经批准沿街摆设的摊床,经营者要携带保洁工具随时清洁。
第四十二条 畜力车进入城镇,必须配备合格的粪兜,不得随意抛撒牲畜粪便,谊群镇镇区中央街严禁畜力车通行。
第四十三条
城镇区内所有家禽家畜全部实行笼养、圈养,不得出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饲养或新增家禽、家畜数量。主要街道严禁设屠宰点。饲养户的垃圾和屠宰户的垃圾必须自行运到郊外垃圾场。
第四十四条 广场、车站、饮食服务行业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应配备齐全,要由管理单位设专人负责保洁。
第四十五条 严禁出殡车在镇区撒纸钱、纸花。临街各单位和个人燃放鞭炮后,要及时将废纸屑清扫干净。
第四十六条 医院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须经消毒处理后运往指定地点。对动物尸体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任意抛弃。
第四十七条 各机关单位、个体工商户营业产生的建筑性垃圾、锅炉灰渣、污水、粪便和居民产生的建筑性垃圾及粪便要自行清运到指定垃圾场。
第四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居住的单位和居民,必须建封闭式厕所,严禁临街搭建厕所。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和居民清运废土、工地清运工程弃土的,必须先到土城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办理清运手续,并按要求倾卸到指定地点。
第八章 各项收费标准和范围
第五十条 公共环境卫生费的征收标准:
(一)封闭市场每个摊位每月交纳卫生费15.00元;个体工商户(含流动商贩、摊床)每户每天交纳卫生费1.50元。
(二)机关单位、每人每月交纳卫生费1.20元;残疾人办的事业、学校、幼儿园、部队、福利院(不含所办的生产营业性企业)免收卫生费。
(三)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客货机动车、个体客货运输户机动车(含进入镇区营运的四轮车、农用运输车),每台每月交纳卫生费5.00元。
(四)委托环卫站清运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每吨收费40元;清运建筑垃圾,每吨收费20.00元;清掏厕所每吨收费15元。
第五十一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卫生费和居民住户卫生费按年度征收,在每年的十一月底前必须交纳完毕。个体工商户卫生费按季度或按年度征收,11月底前必须交纳完毕。外来季节性施工人员、营运车辆及按季节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企业户,按其工作、营运、生产营业时间一次性征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企业和个体业主不认真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义务,由城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提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对其进行电视曝光,给予相应处罚,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城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受各行政执法单位委托行使处罚权,避免多头执法和交叉执法。行使处罚权的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先出示证件后执行处罚。不出示证件或罚款不开统一专用收据,被罚者有权拒交。
第五十三条 城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对土城镇团委负责。综合执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镇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60日内,向团委或其委托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处罚的项目和标准: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10元罚款。
(二)在城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镇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不按规定擅自焚烧垃圾污染环境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履行责任区“五包”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机具、材料和搭建的工棚杂乱无序的,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镇容和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城镇管理办公室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镇容的,限期清理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城镇管理办公室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镇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拆迁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在城镇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乱贴乱画的,每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未经城镇人民政府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者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辖区内。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谊群镇城镇管理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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