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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思考
一、执法监督概述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要求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九九八年,随着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贯彻实施,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也呈全面铺开之势,并逐渐成为各级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不但是宪法赋予的光荣历史使命,也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
近几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涉及个案的反映越来越多。针对这种情况,如何充分认识党对执法监督的理论依据和重要意义、党以何种方式进行执法监督、政法机关如何对待和接受党的执法监督等问题,都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加以解决和完善。
二、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目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监督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
党委政法委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在立法上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和有效的措施保证,特别是缺乏具体的规范化保障机制。既使发现执法中出现了问题,要进行纠正,也只能由执法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这与人大、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来源,有着根本的区别。从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角度来看,党委政法委的监督力度应当更大,但由于党的执法监督既缺乏规范性的法律规定,又缺乏具体条文化的程序操作,这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如果要制定具体的执法监督规范,又容易与司法部门独立的执法产生冲突。
(二)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关系尚未完全理顺
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中,有党委的执法监督,人大的司法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以及各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等等。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起步较晚,许多工作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还没有完全理顺监督机制。没有完全掌握监督的主动权,容易陷于被动,甚至被有的部门“牵着鼻子走”,存在调查难和处理难的问题。采用来信来访、案件督办和执法检查等一些传统的方式被动地应对复杂多变的执法活动,达不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三)监督来源依赖于上级党委、领导的批示和群众来信来访
目前,执法监督的案件绝大多数来源于上级党委、领导的批示和群众的来信来访,通过有目的的案件抽查、执法检查进行的普遍性监督,还处于开展专项活动的阶段。特别是对个案的监督,没有领导的批示,监督就很难奏效。而件件都要见领导的批示又与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作用相悖。这种现象不但在党的执法监督中存在,在其他的监督中也同样存在。
(四)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自身还存在机构、人员、和业务素质的问题基层党委政法委由于编制少,执法监督机构尚未建立,专兼职人员也未落实,执法监督工作难以落在实处。另一方面,执法监督工作要求监督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较强的案件协调能力,而目前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专、兼职干部中有的法律素质不高;有的对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调查研究不够,遇到棘手法律问题束手无策,个别干部缺乏法律专业知识,难以有效行使监督职责。
三、加强执法监督的几点思考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是党领导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重要体现。一要充分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仅是一致的,而且是辨证统一的。保护、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保护先进文化的传播,保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最高追求。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是我国的国情和司法机关的性质决定的,是司法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和今后健康发展的保证,也是实现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保证。二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防止和克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越权”、“干扰”、“没有必要”等各种模糊认识,牢固树立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三要树立敢于主动监督的意识,抛弃无所作为的观念,把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政法委的一项重要的职能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作出部署,积极推进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有效地运用党的权威,推动和协调各方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全力支持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努力为政法部门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
(二)创新监督工作体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1、执法监督的范围和重点。党委政法委主要应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几类案件加以监督:一是要对处理不公的案件进行执法监督。惟有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有权威,社会才能安定稳定,人民才有最后的依靠,司法不公,则必然导致社会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因此,不仅要坚决查纠各类冤假错案,更要围绕贯彻“严打”方针,严查狠治为黑恶势力及各种犯罪活动提供保护、充当“后台”和“保护伞”,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放纵犯罪,以及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法环节中违法违纪的案件。二是要对不廉洁执法的案件进行监督。不仅对执法司法人员收受贿赂办人情案要严肃查处,还要认真查纠执法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以执法司法为名,行创收之实,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如违规罚款、罚款私分、滞留赃款赃物等。三是要对不文明执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是对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政法机关不仅要依法公正办案,而且要文明办案。四是要对久拖不决的案件进行监督。对久审不结、久访不息的案件,要追踪调查;对涉法上访案件,要集中调查、集中监督、集中处理,使这类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此外,党委政法委监督的案件还包括党政领导交办、上级党委政法委批转、人大转办、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政法部门之间、市、县(区)之间有争议,需要党委政法委协调的重大疑难案件等。
执法监督应当以督办解决信访案件为重点,通过对这类问题的监督,来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执法。
2、关于执法监督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政法机关的现状而言,可以试设立执法监督委员会,由政法委具体负责,其人员构成可以由政法各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参加,这样政法委在实施监督工作中就便于联系沟通和了解掌握情况;也可以超越政法部门之外吸收人大、政协、纪检、组织、新闻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这样在实施监督中更能体现有效性并具有社会约束力。
3、关于执法监督的标准和责任。依法界定政法各部门职权,熟悉和掌握各部门的执法权,实施有效的执法监督。可以要求政法各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根据各部门的职权,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对执法事项的法源进行清理分类,既要从纵向上列清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等各个层级的依据;还要从横向上明确所有的执法主体、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通过梳理、审核完备后上报政法委备案,为监督提供准绳和保障。二是科学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层层建立执法责任制。政法各部门应按照梳理的执法事项,根据职能分配和配置情况,将执法职权分解到职能处、室、庭和具体岗位。三是确定执法责任。依法对各执法岗位的负责人、承办人的职权责任和具体标准进行确认,并依法确定其应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4、规范监督工作流程,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管理制度。首先是内部工作制度。应对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监督依据、监督职能以及监督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规定并制定严格的监督程序。二是建立执法监督评议考核制度,把综合考评与重点执法项目考评结合起来,对那些关系到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及社会关注的焦点、难点等执法事项,实行现场或动态监督,把执法责任有机地转化为考核目标。三是明确考评的方法。可以考虑采取内部考评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内部考评可由监督机构按照制度定期对各部门职能和执法程序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进行检查考评,提出执法监督意见和建议;外部考评可以通过发放执法监督评议卡,开通执法监督专线电话,邀请人大、政协视察评议等多种方式征集社会各界对各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意见。为保证监督的权威和效力,监督机构每年应与各部门签定执法监督工作责任状,明确责任。同时应把执法监督考评与县委对政法各部门的年度考评融入到一块,把政法委的考核作为县委年度考核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四是应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循私舞弊、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显失公平等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应当和敢于根据后果轻重、影响大小,给予相关部门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媒体曝光等处理,并责承该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恰当的处罚。
(三)执法监督中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1、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人大司法监督的关系。党委政法委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专门机关,要与同级人大相关部门互通执法监督的情况,相互取得支持,有些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共同督促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程序,及时纠正错处错判的案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正确处理党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这两者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辅相成的。我国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这种“独立”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有本质区别的。正确处理党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就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党的执政党地位和领导功能,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不严、不廉的人和事敢抓、敢管,督促司法部门依法纠正。同时,还要坚定不移地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帮助司法机关排除在司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人为干扰,确保公正司法。
3、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把执法监督与支持司法机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职权,坚持多联系、多沟通、多协调,以支持政法工作的愿望出发去开展监督工作。对政法部门提请协调的案件要及时研究,按有关程序依法协调。当政法部门执法办案受到干扰时,要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帮助排除干扰,使国家权力的运作受制于法律的引导。
4、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我国,法律和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一些案件的协调处理上一定要注意处理好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不能把法律和政策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要努力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积极稳妥地贯彻党的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统一。
5、正确处理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主要是针对掌握权力的具体执法主体的职务行为进行合理限制,目的是保证具体权力有节制地依法行使。敢于监督是正确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善于监督是实行有效监督的保证。
当前,在社会主义政法体制建设方面,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政法部门能否解决实际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能否贯彻落实好上级工作部署,离不开深入一线调查研究。调研工作需要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循宪法法律精神的前提下,突破思想障碍和思维定势,努力破除一些条条框框的约束和制约,从那些陈旧的、不合时宜的思想和做法中解脱出来,与时俱进,大胆创新,把握时代脉搏,顺应时代潮流,努力推出一些能够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更好地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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