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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13
【发布单位】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珠人社〔2014〕20号 【发布日期】2014-02-24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事务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财〔2013〕208号,以下简称“珠财〔2013〕208号文”)等规定,现将《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项就业补贴应先按政策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付,再按《办法》规定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补贴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按5:5比例分担。残疾人的各项就业补贴从残疾人劳动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重复申领就业补贴。此前已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补贴但未满期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二、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的补助项目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出,补贴对象和条件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以下简称“粤财社〔2013〕4号文”)规定执行,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按照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3〕192号,以下简称“珠人社〔2013〕192号文”)规定的各项补贴的申领程序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市、区就业专项资金的补贴对象、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三、本市用人单位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的培训鉴定补贴,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失业前用人单位划分市属城镇失业人员和区属城镇失业人员;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以户籍划分各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
市属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补贴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属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补贴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除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办法》规定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外,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其余各项补贴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五、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现灵活就业和个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各项补贴,均按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间和就业创业时间支付。
申请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社保补贴的,以粤财社〔2013〕4号文下发之日(2013年1月15日)起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为有效时间。创业资助和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应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六、《办法》规定所涉及的就业失业登记、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均以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凡该信息系统中没有信息记录的,不给予补贴。
七、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培训)、职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的,需在开班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有特别规定不需要备案的除外)。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给予补贴。
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领的(因客观因素导致逾期的除外),视作自动放弃就业补贴。
九、《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属于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应届是指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毕业2年以内是指毕业之日至首次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2年。
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和戒毒康复人员,以及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执行。
十、市本级以上就业补贴资金(含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人社函〔2010〕118号)规定执行;各区就业补贴资金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按各区有关规定执行。
市本级财政承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当年12月31日前(特殊情况的,可延至次年3月31日前)联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补贴材料。
十一、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就业补贴,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和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要加强对辖区内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就业情况的核实。市、区经办机构要加大对就业补贴申领的抽查力度,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补贴资金的,要及时追回已发放的就业补贴资金,并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申请人的责任。对经办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办理就业补贴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申请人符合珠财〔2013〕208号文和珠人社〔2013〕192号文规定的补贴条件,且在原政策规定申领时间内尚未申领补贴的,补贴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已按原政策规定申领发放的补贴,不再补发。
未纳入珠财〔2013〕208号文规定的补贴范围,但在本通知发文前已按原政策规定申领补贴且尚有剩余补贴期限的,可继续申领,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的同类补贴项目执行;符合原政策规定的补贴条件尚未提出申请的,补贴标准、期限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发生变化时,终止发放剩余期限的补贴。
在珠各高校毕业学年台港澳毕业生的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9〕61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8〕119号)、《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1〕282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0〕19号)同时废止。
十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中央、省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各项就业补贴对象、范围、标准和申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十四、申请人可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下载就业补贴相关表格。
十五、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7日
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
一、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城乡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成功介绍城乡劳动力就业,并与本市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登记,且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或者成功介绍本市户籍城乡劳动力就业,与本市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办理劳动用工登记,且实际履行劳务派遣合同满3个月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成功介绍城乡劳动力到我市“三高一特”重点企业就业或介绍本市户籍城乡劳动力就业的,按实际就业人数每人补贴400元;成功介绍城乡劳动力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的,按实际就业人数每人补贴200元。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
得重复申请。
(二)申请材料。
1.《珠海市就业补贴及专项资金申请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3.《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复印件;
4.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查
核)。
(三)申请时间和受理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在就业人员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满3个月之日起30日内由职业中介机构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介绍到市属用人单位就业的,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介绍到区属用人单位就业的,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四)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和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支付外,介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市属用人单位就业的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介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区属用人单位就业的补贴由区就业专项资金
支付。
二、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含毕业学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不含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参加本市定点培训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经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下同)或取得更高一个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珠海市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培训补贴标准执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和本市户籍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按照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报名后不参加培训、因学员本人原因中途退学或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以上人员在培训后参加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的,可按规定申请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珠海市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鉴定补贴标准执
行。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培训鉴定补贴。
申请材料。
1.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培训补贴。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为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提供减免费培训的,申请培训补贴提供以下
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
(3)《培训通知书》;
(4)《减免培训鉴定费用确认书》;
(5)开班报备表;
(6)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取得职业资格证的,提供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出具的学员参加技能鉴定成绩不合格人员名单)。
2.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鉴定补贴。
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为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提供技能鉴定服务,申请鉴定补贴提供
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
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培训鉴定补贴。
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申请培训鉴定补贴条件的,可由本人直接申请或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代其本人申请。
本人直接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
(1)《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表(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所在高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4)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复印件。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代其本人申请的,由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珠海市培训鉴定补贴(汇总)花名册》,连同本人申请材料,送经办机构办理。补贴资金划拨到本人指定银行账户。
(三)申请时间和受理单位。由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或高校毕业生本人)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90日内(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出具参加技能鉴定成绩不合格人员名单之日起90日内),按照人员来源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申领鉴定补贴的,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提出申请。
(四)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支付外,培训补贴按照人员来源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鉴定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职业指导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本市技工(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学年)毕业生和毕业学年起3年内的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职业指导培训,按每人50元标准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指导培训补贴。
(二)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花名册》;
3.市或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同意开班意见。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对毕业学年技工(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进行职业指导的,还需提供毕业生所在学校出具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证明。
(三)申请时间和受理单位。由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开展职业指导培训后90日内,按照人员来源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开展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职业指
导培训的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四)资金来源。按照人员来源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四、培训(实训)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培训(实训)基地的本市培训(实训)机构,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扶持经费,用于购置和
维护培训设备。
对认定期满或被取消认定资格的培训(实训)基地,从认定期满或被取消认定资格之日
起终止发放培训(实训)基地补贴。
(二)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培训(实训)基地的证明。
(三)申请时间和受理单位。首次申请由培训(实训)基地在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培训(实训)基地后90日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以后每年在第一季度提出申请。
(四)资金来源。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五、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本市执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基数,乘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按最低费率)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和(个人缴费部分
仍由个人承担)。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除外),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上述补贴标准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
仍由个人承担)。
2.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每月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
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业,以及创业后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人同其招用的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本市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实现个人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分别补贴
50%和60%。
本市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个人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执行的缴费工资下限为基数,按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补
贴50%。
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和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执行的缴费工资下限为基数,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代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总和计算,补贴50%。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含珠府〔2006〕143号文规定招用原《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时间截至2007年12月31日〕和珠府〔2008〕138号文规定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计算年龄的时间截至2011年12月31日〕)和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满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现灵活就业,不含个人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含自主创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其招用的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年;其他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材料,在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或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创业孵化)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享受低保人员和农村贫困户分别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区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贫困户证明;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居住地街道〔镇〕司法所提供的刑释解教人员报到登记证明;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街道〔镇〕开具的《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及没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情况证明;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4050”人员免交,下同)原件和复印件;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劳动合同(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查核)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其他人员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查核);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业,以及创业后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交以下材料(未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只需提供自主创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
生本人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创业孵化)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自主创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本人、被招用的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和通过创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5)与被招用的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查
核)。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4)《就业援助协议书》复印件;
(5)就业困难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7)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查核)。
4.实现个人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属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3)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复印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灵活就业相关证明(具体见本条第五款,证明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
所存档);
(6)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7)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查核)。
(三)申请时间和受理单位。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现灵活就业的,每半年申请一次。每年1-6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7-12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除市属、区属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含自主创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其招用的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外,其余按照人员来源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实现个人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保障服务所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和投诉电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个人申请表》上加具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按人员来源分别送交市、区经办机构。市、区经办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和《珠海市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花名
册》,加具初审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和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支付外,市属、区属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含自主创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其招用的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余按人员来源
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五)其他。
1.实现个人灵活就业的范围包括:(1)从事保姆、社区保洁保绿、家教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钟点工、书报刊和福利彩票销售、家居设施维护、再生资源回收、果蔬零售、餐饮服务、社区来料加工、社区工艺作坊工作。(2)到农村承包种养业工作(只限于城镇
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从事灵活就业的,需提交《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备案登记表》和相应的证明:从事保姆、家教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钟点工、餐饮服务、家居设施维护工作的,需提交雇主或服务对象出具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证明(注明雇主或服务对象姓名、联系电话)和承诺书(原件);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的,需提交社区(村)人力资源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证明(原件);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提交雇主或服务对象出具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证明(注明雇主或服务对象姓名、联系电话)和承诺书(原件),或社区(村)人力资源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证明(原件);从事书报刊和福利彩票销售工作的,提供相关部门与本人签订的经营协议(复印件)或雇主出具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证明(注明雇主姓名、联系电话)和承诺书(原件);从事果蔬零售工作的,提交合法市场与本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复印件)或社区(村)人力资源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证明(原件);到农村承包种养业工作的,提供承包协议书(复印件)。
2.实现个人灵活就业的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自行终止:(1)未按规定办理就业备案的;(2)已实现稳定就业的;(3)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超过30日的;(4)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为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5)户口迁移到外地、已
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
六、中小微企业一次性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中小微企业每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二)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花名册》;
3.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查核)。
(三)申请时间和受理单位。由中小微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后的90日内提出申请,其中市属企业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属企业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四)资金来源。市属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区属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补贴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七、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300元。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业,以及创业后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人同其招用的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每人每月400元的岗位补贴。
3.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人每月400元的岗位补贴。
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和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年龄为准,含珠府〔2008〕138号文规定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计算年龄的时间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请材料。岗位补贴的申请材料,在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
1.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岗位补贴花名册》;
(3)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4)享受补贴人员每月工资发放明细账(单);
(5)就业困难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7)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查核)。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及创业后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交以下材料(未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只需提供自主创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本人
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岗位补贴花名册》;
(3)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自主创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本人、被招用的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被招用的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每月工资发放明细账(单);
(6)自主创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本人、被招用的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创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查核)。
3.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毕业证书复印件;
(3)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复印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每月工资发放明细账(单);
(6)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7)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查核)。
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岗位补贴花名册》;
(3)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4)《就业援助协议书》复印件;
(5)就业困难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7)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查核)。
(三)申请时间和受理单位。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灵活就业的,按照人员来源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自主创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其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由本人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经办机构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和《珠海市岗位补贴花名册》,并加具初审意见。
岗位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每年1-6月的岗位补贴,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7-12月的岗位补贴,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四)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和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支付外,其余按照人员来源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八、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毕业2年以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就业见习或参加市(区)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安排在卫生服务、社区(村)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岗位的就业见习,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中政府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补贴,其余部分由见习单位支付。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给见习者本人,政府支付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申请拨付。见习补贴期
限最长为6个月。
(二)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花名册》;
3.《就业见习协议书》;
4.见习人员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5.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
6.为见习人员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
7.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请时间和受理单位。由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90日内,向市经办机
构提出申请。
(四)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支付外,其余由市就业专
项资金支付。
九、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在珠高校毕业生,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二)申请材料。
1.《珠海市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件;
3.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复印件。
(三)申请时间和受理单位。高校毕业生于每年3月1日到31日向所在高校提交上述申请材料,高校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高校填写《珠海市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连同公示材料原件和有关申请材料在4月20日前报送至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求职补贴直接发放至高校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市民)
卡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四)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支付外,其余由市就业专
项资金支付。
(五)其他。中山大学珠海校区、暨南大学珠海校区和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等广东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求职补贴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运用省就业专项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粤财社〔2013〕103号)
规定执行。
十、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间(特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的培训)的本市户籍农村学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可给
予一次性500元的临时生活补贴。
(二)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初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城市家庭学员还需提交低保家庭证明;
4.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7.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复印件。
(三)申请时间和受理单位。学员本人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90日内,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区经办机构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和《珠海市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补贴花名册》,并加具意见。补贴直接拨付至学员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四)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支付外,其余按人员来源
由各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一、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的本市生源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3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应当终止发放),补贴标准按本市失业保险
金标准执行。
(二)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低保证或就业援助手册、残疾人证、扶贫卡或户籍所在地镇级以上扶贫机构出具的农村贫困家
庭认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首月申请时提供,自第2月起,提供《个人申请表》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机构出具的求职或推荐记录证明。
(三)申请时间和受理单位。本市生源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后,每月20日前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市生源非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在登记失业满6个月后,从次月开始每月20日前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经办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和《珠海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汇总)花名册》,并加具意见。
(四)资金来源。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二、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本市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学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在珠各高校毕业学年台湾、香港、澳门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和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组织的综合考核,取得相应创业培训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取得创业培训(GYB)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400元;取得创业培训(SYB)和创业培训(IYB)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000元。未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和本市户籍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按相应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因学员本人原因中途退学、报名后不参加培训或不参加创业综合考核的,不给予补贴)。每个创业培训等级只能享
受一次。
(二)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打印的《培训通知书》(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提供)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毕业学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
4.开班报备表;
5.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员参加创业考核成绩不
合格人员确认名单;
6.创业培训学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属毕业学年台港澳毕业生的,分别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7.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
免交)。
(三)申请时间和受理单位。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90日内(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从考核成绩公布之日起90日内),按人员来源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毕业学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
请)。
(四)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支付外,其余按照人员来源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毕业学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三、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对参加创业培训(实训)合格的学员(含培训合格的在珠各高校毕业学年台港澳毕业生)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后续服务,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根据成功创业人数等因素,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实训)机构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专项用于提供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和跟踪服务等。
(二)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花名册》;
3.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台账(创业人员签名)复印件;
4.创业人员在创业培训合格后1年内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手续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属毕业学年台港澳毕业生的,还需分别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三)申请时间和受理单位。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在创业培训人员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后90日内,按人员来源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毕业学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四)资金来源。按照人员来源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毕业学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四、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起3年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其他城乡失业人员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办理就业登记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学年起3年内高校毕业生补贴5500元;本市户籍其他城乡失业人员补贴1000元。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二)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凭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纳税证
明或减免税证明;
3.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交就业困难人员证明;属于高校毕业生的,提交毕业证书(未
毕业的提交高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4.创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免交)。
(三)申请时间和受理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正常经营满半年后90日内,按照人员来源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区经办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和《珠海市创业资助补贴(汇总)花名册》,并加具初审意见。
(四)资金来源。按照人员来源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五、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减免租金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以上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年给予3000元的租金补贴,享受租金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二)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合同;
4.毕业证书复印件(未毕业的提交高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5.吸纳就业人员名单(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未毕业的高校学生免交);
8.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查核)。
(三)申请时间和受理单位。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在正常经营满6个月后(第二次申请的在正常经营满18个月后)的90日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经办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和《珠海市租金补贴(汇总)花名册》,并加具初
审意见。
(四)资金来源。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六、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本市户籍创业人员和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1年以上的减免费创业实训场地和孵化服务,可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补贴专项用于补贴孵化基地场地租金、日常管理费用以及为创业者提供的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和相关后续跟踪服务等费用。创业孵化补贴与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二)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孵化补贴入驻单位花名册》;
3.孵化成功单位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凭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
件;
4.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
5.提供1年以上减免费创业实训场地和孵化服务证明材料。
(三)申请时间和受理单位。创业孵化基地在创业人员领取本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后90日内,按人员来源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四)资金来源。按照人员来源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七、创业孵化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对经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并正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法实体,给予最长6个月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方式实行 “先缴后补”,补贴金额以出基地时与该企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职工名单应在出基地时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基数,补贴标准以本市执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基数,乘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按最低费率)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和(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已按前列有关规定享受社会
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二)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创业孵化)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创业孵化证明;
4.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6.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查核)。
(三)申请时间和受理单位。由创业孵化成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法实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6个月后的90日内,按照招用人员来源分别向市、区
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四)资金来源。按照招用人员来源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五)其它。已按前列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创业孵化社保补贴。
十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扶持经费。
(二)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证明。
(三)申请时间和受理单位。由创业孵化基地在经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后90日内
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四)资金来源。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九、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和普法宣传等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按照每年12000元的标准给予服
务补贴。
(二)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开展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和普法宣传等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情况报
告。
(三)申请时间和受理单位。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在每年10月31
日前向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四)资金来源。由各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附件: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指引
申请就业补贴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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