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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监控管理规定
为有效实施对车辆监控,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监控工作范围:通过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公司所有长途运输车辆
二、监控地点:公司大楼监控中心、各车辆运营部门
三、监控时间及人员
20:00-23:00由兼职监控人员主要负责;23:00-5:00由专职监控人员主要负责;其他时间由部门调度人员主要负责。
四、监控内容
1、货物情况:(1)承运特殊货物的货品、货值、运输要求;(2)长途运输任务的起止时间、地点等要求;(3)行驶路线要求;等等。
2、夜间运行速度:(1)集装箱拖车行车速度高速公路不超过80KM/H,普通道路不超过60KM/H;(2)厢式货车行车速度高速公路不超过90KM/H,普通道路不超过70KM/H。
3、休息时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单驾驶员每次停车休息不低于20分钟;凌晨0:00-3:00,单驾驶员应停车休息(特殊情况由调度员在派车时合理安排),双驾驶员在此期间应由主驾驶员驾驶,且要停车休息一次。
4、预警信息:(1)23:00、凌晨1:00、凌晨3:00、分别进行疲劳驾驶安全预警语音播报;(2)及时发送行车相关路段交通事故通报、特殊天气、复杂路况预警信息。
5、记录统计:
1、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异常情况及整改措施要及时跟踪落实,并记录存档至《GPS监控日志》;
2、违法动态信息的统计、分析由安全管理部主要负责,跟踪落实由各车辆运营部门主要负责;
六、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维护
1、系统平台的维护及管理主要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主要由各车辆运营部门负责;
2、驾驶员应保证车辆运行时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不得影响信号传输。
3、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拆卸、改线、剪线、屏蔽信号;不得泄露、删除、篡改实时动态数据;
4、当卫星定位系统发生故障或损坏,各车辆运营部门 应及时联系安装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车载终端出现误报情况,应及时督促驾驶员到沿途就近的服务站进行系统更新;
七、违规处罚
1、对驾驶员违规的处罚
监控发现以下情况的,每次对驾驶员处以100-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1)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疲劳驾驶;(3)违规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影响信号传输;(4)不按规定路线行驶;(5)违反公司其他管理规定,影响行车安全。
2、对调度员违规的处罚
调度员于每日19:00前,将当天准确的派车计划发送至监控中心;如未按时发送,每次处罚200元。
3、对监控员违规的处罚
监控员按以上要求,实行对公司运营车辆的实时监控,如发现车辆超速、疲劳驾驶、未按规定发送预警信息等情况,每次处罚200元。
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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