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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授权供地)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授权供地)
事项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文件制作、颁发时间)。
受理形式:书面申请
申报主体:
市政府或市相关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同意由区县政府授权的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单位
受理条件:
1.主体资格的授权文件
(1)市政府或市相关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做为申报主体的授权文件。(2)市政府同意由区县政府明确的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做为申报主体的授权文件。2.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3.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4.申报单位关于项目建设情况(须表述建设项目的基本要求、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等有关情况;申请文件应包括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说明。
5.用铅笔标绘建设项目实施拟使用的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
对位于市公共测绘产品(1/500或1/2000地形图;远郊地区可为1/1000或1/10000)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对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未覆盖的地域,可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1/500或1/1000或1/2000地形图,并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6.机要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定密文件。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本项许可不收费
受理地点: 按照职责及工作权限,《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授权供地)》须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办理。
对外接待时间: 1.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30(遇法定节假日,按市政府办公厅调整工作时间通知执行)2.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
请登陆www.daodoc.com“公共服务—下载中心”查询。
咨询服务电话: 010-83978127 网址:www.daodoc.com 特别提示:
▲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勘察设计招标登记与规划许可受理衔接方式的通知》(市规发【2009】800号)要求,建设项目应依法履行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
备注: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可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daodoc.com“公共服务—下载中心”下载;也可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服务大厅免费领取。
▲《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请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daodoc.com“公共服务—下载中心”下载。▲按照建设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中的文件复印件, 均须标注“经核对,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机要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定密文件(地方涉密项目由北京市保密局确定,其中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局确定;中央单位涉密项目由国家保密局确定;驻京部队涉密项目由项目立项审批部门的同级主管部门确定)。▲市公共测绘产品是指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提供的北京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申报单位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告知内容如有变化,以调整后的为准。
规划意见书
1、申请
(一)申请条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城乡规划法》36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32条。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4、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5、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6、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地形图比例应当为1/500、1/1000、1/2000或1/10000,地形图上需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不能提交第4、5项材料的,可以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及职责
1、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将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即被视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立案表”。
3、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申请单位是否与有关部门同意建设主体的文件相符;
(2)有关文件是否确认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3)有关文件是否确认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4)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布局是否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5)确定建设用地及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和面积;(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形式审查 所有申报材料。
3、根据项目情况,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1)规划土地使用要求(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2)居住建筑(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3)建设项目退让用地边界、城市道路、铁路干线、河道、高压电力线等距离要求。(4)建设项目交通出入口方位及停车指标等规划要求。(5)建筑风貌的要求。4、告知内容
(1)下阶段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2)位于自然疫源地或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建设工程,应取得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及结论(可选)。(3)7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10层以上建筑和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须有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可选)。
(4)旧城内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现存建筑是否有保护价值,应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可选);(5)需要使用项目名称的,应取得地名命名行政许可文件(固定格式)。
(6)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可以提前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二)审查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36条。
2、《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3、26、27、28、29、30、32、33、34条。
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第1、2、3条。
5、《北京市绿化条例》第20、56、57、60条。
6、《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1、2、3条。
7、《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3、4、5、6、7条。
8、《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3、4、5、6条。
9、《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10、《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1、2、3、4条。
11、《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5、6、7条。
1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10、11条。
1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14、《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3、4条。
1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第1、2条。
16、《文物保护法》第18条。
1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1、12、18、19条。
18、《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4、25条。
19、《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2、3、4、5、6、7条。20、《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
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第2、3、4、5、6条。
2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第2、3、4、5、6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30条。
24、《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
2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8、19条。
27、《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5、9条。
2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7条。
(三)审查、决定岗位
审查:市规划委机关相关管理处经办人员或副处长;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相关管理科经办人员或副科长、科长。
决定:委机关相关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或委主管副主任;规划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相关管理科科长、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四)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出许可决定。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查、决定时限: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
4、制证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
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的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申请人的工作,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土地规划许可证
1、申请
(一)申请条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31、35、37条。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2)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及附图,提交《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申请进行土地储备前期整理的,提交《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和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钉桩测量成果报告书》(含《建设用地钉桩通知书》和《钉桩坐标成果通知书》原件。
5、测绘部门按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1/500或1/2000地形图5份(用地范围涉及多个区(县)行政区划或者建设单位为多个单位的,需相应增加地形图份数)。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及职责
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一联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规划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立案表”。
3、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
(2)确定建设用地及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和面积;(3)确定需要同期实施的其他用地范围和面积;(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2、形式审查 所有申报材料
(二)审查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
2、《北京市城乡划条例》第35、37条。
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第1、2、3条。
5、《北京市绿化条例》第20、56、57、60条。
6、《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1、2、3条。
7、《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3、4、5、6、7条。
8、《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3、4、5、6条。
9、《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10、《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1、2、3、4条。
11、《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5、6、7条。
1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10、11条。
1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14、《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3、4条。
1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第1、2条。
16、《文物保护法》第18条。
1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1、12、18、19条。
18、《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4、25条。
19、《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2、3、4、5、6、7条。20、《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
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第2、3、4、5、6条。
2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第2、3、4、5、6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30条。
24、《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
2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8、19条。
27、《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5、9条。
2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7条。
(三)审查、决定岗位
审查:市规划委机关相关管理处经办人员或副处长;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相关管理科经办人员或副科长、科长。
决定:市规划委机关相关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或委主管副主任;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相关管理科科长或主管副局长、局长
(四)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出许可决定。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查、决定时限:7个工作日(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4、制证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申请人的工作,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申请
(一)申请条件:依法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城乡规划法》40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31、39条。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4、前期规划管理文件,包括: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5、前期规划管理文件注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
6、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7、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前期规划管理文件要求绘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图中的主要部分(按A4规格(竖向)装订成册)1套,另再附相同设计总平面图5份(建设单位为多个的需按增加的单位个数增加图纸份数);
(施工图纸的主要部分包括:图纸目录、无障碍设施设计说明、设计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1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与职责
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要求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用工程划许可证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案表》。
3、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已审查通过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申报图纸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已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2)前款规定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①申报图纸的用地范围与规划确定的范围一致; ②建设项目的性质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③容积率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④建筑高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⑤建筑密度、空地率或绿地率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⑥停车位数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⑦建筑间距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绿化率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规定; ⑨建设项目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⑩已安排了必要的水、电、气、热等市政基础设施。(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2、形式审查 所有申报材料。3、告知内容
(1)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中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取得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按城市规划监督有关规定,办理规划验线、验收事宜。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应编制竣工图的建设项目,须依法按国家编制竣工图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审查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40条。
2、《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6、39条。
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第1、2、3条。
5、《北京市绿化条例》第20、56、57、60条。
6、《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1、2、3条。
7、《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3、4、5、6、7条。
8、《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3、4、5、6条。
9、《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10、《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1、2、3、4条。
11、《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5、6、7条。
1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10、11条。
1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14、《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3、4条。
1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第1、2条。
16、《文物保护法》第18条。
1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1、12、18、19条。
18、《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4、25条。
19、《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2、3、4、5、6、7条。20、《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
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第2、3、4、5、6条。
2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第2、3、4、5、6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30条。
24、《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
2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8、19条。
27、《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5、9条。
2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7条。
(三)审查、决定岗位
审查:市规划委机关相关管理处经办人员或副处长;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相关管理科经办人员或副科长、科长。
决定:市规划委机关相关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或委主管副主任;市规划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管理科科长或主管副局长、局长
(四)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出许可决定。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查、决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
4、制证及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申请人的工作,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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