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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 说 明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帮助各级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8号)的有关要求,我们编写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配套政策为依据,以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为目标,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的政策规定、政策依据、主要报送资料、重点审查内容、申报表填写及税收优惠文书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介绍,希望对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所参考和帮助。
《指南》以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遇有国家政策调整的,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
目录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操作指南(试行)(1)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1)
(一)审批管理(1)
(二)备案管理(2)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3)
(一)审批类(3)
1.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3)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5)3.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6)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优惠政策(9)5.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 所得税优惠政策(10)
(二)备案类(12)
1.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12)2.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13)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5)
4.安臵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9)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 所得税(20)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 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22)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24)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26)9.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28)1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9)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2)
1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 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34)
1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36)
14.其他减免税(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38)15.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46)
(三)事后备案类(46)1.国债利息收入(46)
2.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7)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49)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51)5.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税收优惠政策(52)6.股权分臵试点改革税收优惠政策(54)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55)附表一: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备案表(56)附表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备案表(57)
附表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58)
附表四
(一):安臵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备案表(60)附表四
(二):安臵残疾人名单(61)
附表五:农林牧渔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62)附表六: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63)附表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64)附表八: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65)附表九: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66)
附表十
(一):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67)附表十
(二):高新技术产品汇总表(68)
附表十一: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69)附表十二:____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备案表(70)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企业所得税备案表(71)附表十四:其他类型企业减免税备案表(72)附表十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73)附表十六: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74)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分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方式。
(一)审批管理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实行审批管理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包括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2)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目前我省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有:(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3)转制文化体制改革企业;(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
(5)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得税政策。
(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类。事前备案类包括: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安臵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臵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9.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1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2.购臵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
1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4.其他减免税(含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所得税政策; 16.其他需要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事后备案类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5.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6.股权分臵试点改革税收优惠政策; 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
(一)审批类
1.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截止至2010年底)(1)政策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2)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③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鲁财税[2009]51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表;
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③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④《再就业优惠证》;
⑤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审查申请减免税的企业是否符合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②审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
③审查《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人员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④审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⑤审查《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是否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⑥审查《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是否加盖了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 ⑦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中。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1)政策规定: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部分废止);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部分废止); ⑦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
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②改制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经批准的改制方案、改制企业股权证明等资料;
③转制科研机构以前年度免税收入的使用情况说明及本年度免税收入的使用计划;
④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重点审查该企业是否在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之内;
②审查企业的改制方案及相关资料的内容是否与企业所申报的内容保持一致;
③转制科研机构是否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
④对于更名的转制企业,应根据转制企业提供的批准单位出具的证明,确认更名前后是否为同一单位,且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保持一致;
⑤审查企业的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中。3.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对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③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5]163号);
⑦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
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
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优惠申请报告; ②企业填写的优惠申请审批表;
③文化部门批准的转制批复文件复印件; ④企业的转制方案;
⑤转制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转制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最近一个月); ⑦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⑧对于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供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更名函复印件;
⑨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⑩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审查转制文化企业是否在国家或试点地区文化部门公布的名单之内;企业名称是否与批复文件保持一致;对于企业更名的,应重点审查其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应要求其重新认定; ②审查转制企业是否已按企业模式进行运作,包括: A、转制企业是否按企业进行会计核算;
B、是否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③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行次”中。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优惠政策(1)政策规定:
在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优惠申请报告; ②企业填写的优惠申请审批表; ③经营有线电视网络证明文件; ④享受村村通营业税优惠情况说明;
⑤民政局行政建制社区(镇)、街道办事处、区委会(村)的划分标准;
⑥企业财务核算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结构情况;成本费用分摊情况等; 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审查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是否为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
②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否为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相关成本费用扣除是否合理。(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附表五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中。5.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在2010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免税申请报告; ②企业填写的优惠申请审批表;
③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④收入明细资料;
⑤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销售合同及与之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⑥免税收入单独核算及成本费用分摊情况的说明; ⑦企业生产需要的其他辅助条件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取得文件规定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占企业全部生产人员的比例说明;专用设备和工具拥有及使用情况介绍;残疾人接待室、假肢、矫形器制作室、假肢功能训练室设立情况说明等;
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主要是对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①对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所附目录,核对企业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是否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
②审查企业是否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③审查企业是否为查账征收企业,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是否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④审查企业提供的其他辅助条件的情况,确认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中。
(二)备案类
1.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1)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0号); 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1号);
⑦《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备案表》; ②非营利组织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章程; ③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复印件; ④非营利组织各项收入明细表; ⑤取得免税收入的各项证明材料:对于接受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应提供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入凭据;对于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应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拨款文件及与此相对应的银行入账证明;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收取会费的文件规定及收取会费的明细;对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还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计息证明; ⑥对免税收入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⑦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申请免税的非营利组织,与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的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②审查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与其他收入是否分别核算;
③审查该组织申请免税年度的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对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不再享受优惠,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④审查该组织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是否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⑤审核该组织是否有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慝、分配该组织财产的行为; ⑥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中。2.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1)政策规定: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5号);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备案表》; ②省经信委、财政、国、地税联合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其中,年产3000万块砖瓦、5万立方米砌块及以下的企业,应提供市经信委、财政、国、地税联合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③企业提供的关于产品原料使用情况的说明(应主要针对原料名称与比例)、关于产品生产标准与相应的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文件)的关系的说明等;
④企业提供符合《目录》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
⑤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对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批准文件,审查企业是否为2008年度以后新认定的企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与批准的产品是否一致;
②对企业申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进行对照,进一步审查其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③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取得的收入,是否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核算情况是否合理; ④核对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与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信息相符;
⑤企业年度中间是否出现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的情况;
⑥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中。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省局以鲁地税发[2008]16号文件转发);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相应的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③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明细账复印件; ④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其中,自主开发的还应同时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资发放明细表;
⑤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格式见国税发[2008]116号);
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⑦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⑧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报加盖受托方公章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支出情况,委托方开具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⑨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⑩省及省以上经信或科技部门相关证明(能够证明该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国家发改委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范围,并达到省内技术和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文件、计划或建议书复印件);
{11}对于集团公司分摊研发费用的,还应报送集团公司集中开发项目的立项书、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和分摊表;《集团公司集中提取研究开发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表》(格式见鲁地税发[2009]16号);
{1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审查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了解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范围,是否取得专项拨款,该项拨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畴等;
②审阅企业研发支出是否按项目实行专账管理,对研究开发费用不能与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或未按项目分别归集的不得加计扣除;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③核对企业填报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和企业报送的研发支出明细,确认企业申请的加计扣除金额的准确性;对实行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不能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的,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④审查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与科技、经信部门立项的项目是否保持一致,对企业研发项目与立项的项目有异议的,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⑤审查时还应注意:
A、研发费用必须是当年实际发生的,不同年度的研发费用不得合并计算;
B、对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 C、区分研发费用是应计入当期损益,还是计入无形资产; D、研发费用中归集的折旧费用,仅限于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非研究专用设备折旧不得计入; E、审查研发项目编制及人员情况等资料,确定企业实际发生工资薪金是否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工资薪金(执行标准参照国税函[2009]3号);
⑥集团公司集中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应审核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确认分摊的合理性。对不提供协议(合同)或协议(合同)中各方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不清楚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⑦税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中。计入无形资产按150%摊销额应填入附表三第46行“无形资产摊销”和附表九第15行“无形资产”。4.安臵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政策规定:
企业安臵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臵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安臵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备案表》; ②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③残疾人证书的复印件;
④社保部门提供的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记录的复印件; ⑤银行为残疾职工的代发工资明细; ⑥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企业申报残疾人名单是否与工资支付、基本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明细、残疾人证件、签定劳务用工合同一致; ②企业享受安臵残疾人加计扣除是否同时具备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时应注意: A、安臵的残疾人岗位是否与其残疾程度相符合; B、企业向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的标准;
C、安臵残疾人员享受加计扣除的工资,不包括为残疾职工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③税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11行“安臵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中。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农林牧渔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企业申请农产品初加工减免税项目的,应提供该项目生产加工工艺流程说明;
③企业同时具有多种经营项目的,应报送减免税项目与其他项目分别核算、相关费用分摊的依据和标准等情况说明; ④申请减免税应附送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如: A、远洋捕捞减免税,应报远洋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B、农作物新品种减免税,应报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审定证书复印件;
C、种子生产或经营项目减免税,应附各级农业、林业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经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D、海水、内陆养殖企业应附养殖的品种说明及租赁水域的合同或协议书、证明等。E、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减免税,应报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计划书(农技推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定义范围确定);
⑤对于按规定可不办理许可证的,应附相关的资料进行说明;
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对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相关证件,核实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具体参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度本)》中的限制和淘汰类。②农产品初加工,应对照财税[2009]149号规定和企业提供的生产加工工艺流程说明,核查企业所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范围;
③企业同时具有多种经营项目的,应判定核算及期间费用分摊方法是否合理、适当;
④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15-28行相应的栏次中。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指企业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八十九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3)主要报送资料: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资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①《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③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④申请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⑤申请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⑥如果企业同时从事多种经营项目的,应报送公共基础设施单独核算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期间费用分摊的依据及标准等情况说明;
⑦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通过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比照企业申报项目和国家发布的公共基础设施目录内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是否一致;该项目应是2008年1月1日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并投资经营的;
②审查企业提供的会计凭证、施工合同,核实企业申报的收入是否为该公共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且该收入取得时间与申请年度期限是否一致;
③审查企业的施工合同及承包合同,判定该项目是否属于承包经营、承包建设或企业内部自建自用;
④对企业同时从事多种生产经营项目,应对照企业提供的分别核算和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确认其分摊的依据及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⑤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要求企业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以确定受让方是否能够承续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是否属于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
⑥审查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是否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⑦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中。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1)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按照财税[2009]166号不同类别不同项目所规定条件,报送有关的证明材料。
如根据全国性规划设立的,应报送项目所依据的规划文件复印件(并对其中涉及本项目的规定应进行特别标注);对于需要通过相关验收的,应提供验收报告等;
③该项目的主要工艺或功能说明及促进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的作用;
④如果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生产经营项目的,应报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单独核算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期间费用分摊的依据及标准等情况说明;
⑤取得第一笔经营业务收入相关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⑥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审查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在财税[2009]166号目录规定的范围之内,同时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 ②审查企业提供的发票、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核实企业申报的收入是否为该项目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且该收入取得时间与申请年度期限是否一致;
③企业同时从事多种生产经营项目,审查企业提供的分别核算和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确认其分摊的依据及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④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行次中。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1)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对于居民企业境内技术转让,应报送以下资料: A、技术转让合同(副本)复印件;
B、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③对于居民企业向境外技术转让,应报送以下资料: A、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复印件;
B、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C、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④与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⑦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审查认合同双方是否经有权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收入的当事人与纳税人名称、转让项目是否一致;
②审查技术转让收入的计算范围,是否仅指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技术性收入,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得包含在内;对于企业取得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应认真界定是否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环节;其中:技术转让收入的确认时间参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原则; ③审查技术转让成本的计税基础是否完整、准确,其摊销额是否合理、适当;
④审查企业提供的相关税费、合同签订、律师费等相关的费用及其他支出,是否均取得与该项技术转让对应有效的税票及发票;
⑤通过企业提供的相关费用分摊说明,确认其期间费用分摊是否合理、适当;
⑥税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1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中。9.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1)政策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251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40号令);
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商务部令第57号);
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从事行业证明);
③证明从业人数资料,如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④企业所属月份会计报表; ⑤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审查该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
②审查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参照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度本)》中的限制和淘汰类); 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是否为查账征收企业;
④税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①预缴时,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②年度申报时,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1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政策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③《关于印发》(国科发火[2008]172号); ④《关于印发》(国科发火[2008]362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表》; ②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③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④企业当年度人员结构情况说明,对于企业研发费用及人员结构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单独说明; ⑤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审查是否为查账征收企业;
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企业名称是否一致,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③对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应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标准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行复核。重点审查企业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④审核企业减免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的设臵和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是合理;审查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减免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确定的比例);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应按照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归集。在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
B: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投入额按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C: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10%;
D:该范围归集的研发费用仅作为计算认定条件的标准,不适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⑤审查企业申请减免年度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及其中研发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⑥审查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占企业申请减免年度总收入的60%以上;应注意未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得合并计算; ⑦地税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中。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⑤《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39号);
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2号);
⑦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⑧《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③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高新技术证书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如投资多个企业,应分户报送;
⑤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⑥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按照《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第39号)和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审核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审核创投企业是否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合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等情况,核对创业投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②审查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核对投资当年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有效,该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③审查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高新技术证书、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资料,判定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持有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④抵扣额的计算是否准确、适当; ⑤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1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1)政策规定:
企业购臵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_____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备案表》;
②企业购臵专用设备的相关说明(按设备名称单项说明),内容应包括:A:企业概况;B:企业购臵并投入使用该设备的情况,并附该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着重说明该设备在相应生产环节的功能说明及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效果;C:购臵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D:对申请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本年度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 ③设备说明书中相应参数系数部分和购买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中相关技术约定或协议部分复印件; ④购买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⑤所申请设备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明细账复印件; ⑥经经信、财政、国地税联合认定的环保专用设备文件复印件;
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企业申请的设备名称与《目录》内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名称、发票开具的设备名称保持一致; ②审核企业申请的设备投资额是否仅指专用设备发票入账价值,不包括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相关配件等费用; ③对照企业提供的说明和购买合同中相关技术约定或协议部分,核对企业所申报设备的参数系数标准、应用领域是否与《目录》一致;
④企业专用设备购臵资金来源是否为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 ⑤审查设备是否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设备是否与企业申请享受优惠的设备保持一致;
⑥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审查是否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
⑦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41-43行相应的设备行次中。
1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1)政策规定:
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③企业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⑤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136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备案表》; ②企业申请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说明。内容包括:A:需要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功能、工艺流程图;B:实行加速折旧的原因及情况说明;对企业购臵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还应提供该项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新旧程度、技术部门出具理论上尚可使用年限说明等;C: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摊销额的说明;
③该项资产购臵的发票复印件及相关的明细账复印件; ④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臵等情况的说明;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审查申请加速折旧资产是否属于政策规定范围和加速折旧的条件;
②对企业申请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核查,并核对其购臵发票,确认该项固定资产确为该企业拥有并投入使用;
③审核企业报送的资产明细表,对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固定资产,应逐项计算分析其最低折旧年限是否不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臵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④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无将非生产性设备混入生产性设备享受缩短折旧年限优惠; ⑤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和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14.其他减免税(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生产企业:(1)政策规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和信息化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09]第009号);
④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669号);
⑤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
⑥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 ⑦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其他类型企业减免税备案表》;
②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由本企业开发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还应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对于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的,应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申请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还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④获利年度说明;
⑤职工花名册及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花名册;
⑥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含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及其相应的销售收入明细(对于自产软件收入应单独标注说明),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明细表;
⑦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通过企业对获利年度的说明材料及以前年度汇缴情况,确认企业申报的首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是否准确; ②判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条件;
③确认相关指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要求。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④审核确认是否存在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⑤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8行“其他”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政策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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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现将更新的《深圳市国家税......
企业所得税网络申报操作指南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余姚市国家税务局将于四月一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企业所得税季度网上申报,供纳税人免费使用。届时,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