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备案(所得税)_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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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141号

颁布时间:2009-5-11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度,企业当年税收优惠备案资料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审核;对企业已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本办法规定补报备案资料,对审核后不予认可的,应要求企业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

对2008年度应由省局确认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暂由各地根据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不再逐级上报;以后年度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应做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动态管理,条件变化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税收法规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及经国务院授权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税收政策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外,纳税人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6、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8、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优惠税率;

10、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1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4、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15、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应纳税额;

16、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享受10%优惠税率;

18、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9、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20、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再投资退税;

22、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财税[2008]21号);

23、执行到期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财税[2008]1号);

24、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备案分为资格备案和确认备案两个环节,纳税人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格备案(见附件1);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确认备案(资格备案时已报送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说明当年实际享受优惠政策情况。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1、2、7、9、11、12、13、15、21、22、23项政策规定的,可直接申请年终确认备案。

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备案时,应按一事一备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对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5、6、7、8、10、11、13、15、16项政策规定,同一项目当年优惠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确认备案时,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连同备案资料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备案后,纳税人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财税[2008]21号、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享受过渡期及继续执行到期优惠政策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第七条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递交的备案资料后,应对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税务机关对资料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依法申报的责任。

纳税人申请材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补齐全部资料,纳税人资料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

纳税人申请备案的减免税资料需要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并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签章,并交验原件予以核对。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备案需要实地调查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禁止越权和违规核准备案。税务机关越权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下列时限完成备案工作。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税收优惠项目,应自基层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税收优惠项目,应自基层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税收优惠项目,应自基层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备案工作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资格备案资料后,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见附件2)上签署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备案结果告知纳税人。

对经评估、检查、稽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相关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通知书》(见附件3),并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缴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对免税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没有分别核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后执行;或经税务机关登记后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将本纳税年度内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实际发生额等情况,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确认纳税人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并及时登记台账。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台账》(见附件6),详细登记税收优惠的项目、时间、金额等,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资料及相关文书应作为征管基础资料纳入正常的征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结合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执法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对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台账》,核查企业年度申报情况,发现异常的及时处理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事项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提请纠正;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已减免税款;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省国税局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1、税收优惠基本情况,包括当年享受所得税优惠项目、户数、享受优惠情况;上年同期基本情况、变化原因;

2、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包括落实政策采取措施,存在问题,未获准备案税收优惠户数、原因;停止执行户数及原因;

3、税收优惠管理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时间及资料要求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通知书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6.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台帐

7.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时间及资料要求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国债类型、金额、利率、利息额、免税收入政策依据等;

(2)国债利息结付证明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被投资人、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性质、投资收益、免税收入、政策依据等;

(2)对外投资的协议书(合同)、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提供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资格备案:

(1)时间:纳税人应在取得《非营利组织资格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非营利性组织证书编号、批准机关、非营利性活动开展情况、政策依据等;

(2)非营利组织章程、协议及《非营利组织资格证书》复印件;

(3)相关事项声明(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

(1)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30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免税项目说明、政策依据等;

(2)经营场地租赁协议、证明(经营项目场地证明);取得第一笔收入证明;

(3)经营项目有前置审批环节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证书、文件等;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

(1)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投资项目核算情况、政策依据等;

(2)企业决策层投资决议、投资合同(协议);

(3)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的文件(复印件);

(4)该项目对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提供证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规定范围、条件、技术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5)项目转让的,受让方应提供项目转让协议、出让方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及享受减免税情况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

(1)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经营情况、项目核算情况、预计经营所得情况、政策依据等;

(2)每个项目对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提供证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规定范围、条件、技术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证明资料;

(4)项目转让的,受让方应提供项目转让协议、出让方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及享受减免税情况说明;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当年发生技术转让名称、受让人、转让金额、政策依据等;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需要提供:

A:与企业当年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有关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B:省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C: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D: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E: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需要提供:

A:与企业当年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有关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B:省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C: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D: 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E: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F: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1、备案时间

(1)资格备案:纳税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日期、批文字号、批准机关、高企证书编号、政策依据等;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4);

(4)企业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见附件5);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人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

1、备案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上一纳税年度人员、资产、应纳税所得额发生情况、政策依据等;

(2)财务会计报表、工资表;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减计收入

1、备案时间

(1)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名称、所属类别、被认定日期、认定部门、批准文号、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编号、主要利用原材料、主要产品、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政策依据等;

(2)省发改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证书》复印件;

(3)地市级以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报告;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备案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研究开发费用名称、费用归集方法、账目设置情况、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属于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政策依据等;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表式见国税发[2008] 116号);

(5)企业决策层同意实施研发项目(自主、委托、合作研究)的立项决议;

(6)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委托或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1、备案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的人数、岗位、工资标准以及政策依据等;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清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残疾(或安置人员)类型、岗位、全年实发工资、加计扣除金额等;

(3)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名单及其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复印件;

(4)与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5)已安置人员名单及工资支出情况表;

(6)为安置人员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7)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鼓励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备案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企业资质情况、投资对象、被投资企业资质、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政策依据等;

(2)创业投资企业相关备案证明或资质:经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企业决策层的投资决议(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签发的股权证明,投资资金划款证明;

(4)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验资报告(最新)、经审计的当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额、资产总额)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四、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1、备案时间

(1)资格备案:取得固定资产或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确认备案: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加速折旧的原因、拟采用的折旧计提方法、政策依据等;

(2)申请改变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清单,包括名称、编号、类型、用途、购置时间、数量、计划使用年限、原值、残值、累计折旧、净值等,拟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后计提折旧年限、预计逐年计提折旧金额等;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五、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

1、备案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购置设备类型、数量、金额、符合目录款项、购置款项来源、允许抵免金额、政策依据等;

(2)购置专用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固定资产编号、类型、用途、购置时间、数量、金额、运输安装调试费用额、款项来源、对照专用设备目录中要求的关键技术指标值;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六、新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

(1)资格备案:纳税人应自取得《软件企业(产品)证书》或《集成电路企业(产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被认定日期、认定部门、批准文号、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或产品)证书编号、政策依据等;

(2)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或产品)证书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享受10%优惠税率

1、备案时间

(1)资格备案:纳税人应自取得重点软件企业资质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被认定日期、认定部门、批准文号、软件企业(或产品)证书编号、政策依据等;

(2)软件企业(或产品)证书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八、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备案时间

(1)资格备案:购买软件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范围、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原因、政策依据等;

(2)有关软件购买凭证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九、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1、备案时间

(1)资格备案:纳税人投产后30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被认定日期、认定部门、批准文号、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或产品)证书编号、政策依据等;

(2)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或产品)证书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十、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

1、备案时间

(1)资格备案:纳税人投产后30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被认定日期、认定部门、批准文号、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或产品)证书编号、政策依据等;

(2)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或产品)证书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十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再投资退税

1、备案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被认定日期、认定部门、批准文号、集成电路(封装)企业证书编号、政策依据等;

(2)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或产品)证书复印件;

(3)提供有关部门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新设立)的批复或投资的协议书(合同);

(4)用于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说明及已纳税证明;

(5)用作分配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清算表;

(6)增资(新设)集成电路企业、封装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7)增资(新设)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8)再投资发生时纳税人记载再投资金额的转账凭证复印件;

(9)投资者委托纳税人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授权委托书;

(10)纳税人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董事会决议;

(11)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二、过渡期税收优惠

1、备案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类型、原有税务机关批准文号、批准享受年限、批准税务机关、政策依据等;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三、执行到期优惠政策

1、备案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享受执行到期税收优惠政策类型、原有税务机关批准文号、批准享受年限、批准税务机关、政策依据等;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目前大多企业正在准备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本文就汇算清缴中应该注意的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归纳阐述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条,需要审批的事项有:

1、《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附件《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所标明的各类优惠政策和国发[2007]40号文件规定的实行过渡优惠政策,要经过审批才能享受。

2、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的优惠,要经审批才能享受。

3、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要经审批才能享受。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备案的事项

1、备案范围

企业优惠政策备案范围是:除上述三类需审批之外的其他各项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具体项目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4)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5)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应纳税额;(6)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7)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8)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9)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工资加计扣除;(10)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1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优惠税率;

(1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6)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7)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

2、备案管理注意事项

(1)一是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二是只递交了申请备案资料但没有接到税务机关出具的接受备案的凭证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减免税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能认为将资料交给税务机关就算完成了备案或审批,企业即可自行按照减免税进行相关税务处理,一定要接到税务机关出具的接受备案的凭证才算备案成功。否则一旦被税务机关拒绝备案,就需要按规定进行补缴相关税款。

(2)根据减免税管理办法,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也陆续出台了一些适合当地情况的更为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应注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并履行相关手续。

(3)对于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4)在汇算清缴期需要履行的手续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5)企业实行备案管理需注意相关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确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需要加速折旧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备案和审批的事项 1、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2、2011年起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从2011年起,将适用新的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5号),该办法取消了“自行计算扣除”之说,改而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但实际上,清单申报的项目与〔2009〕88号文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基本相同,专项申报的项目就与〔2009〕88号文的审批申报基本相同。不过在时间方面给予企业更多的方便,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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