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责任书[1]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医院药品安全责任书”。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责任书
责任单位: 监督单位: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洪山分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武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等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加强对本单位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的质量管理,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药品安全信用体系,我单位承诺履行以下责任: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行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武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三项制度”(即《药品采购、储存和使用管理制度》、《过期失效药品清理销毁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以做好“三项记录”为核心,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努力完善和落实采购、储存和使用各环节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2.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严格遵守进货质量管理程序,切实保证从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不得在无证单位或流动药贩处购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药品统一配送或定点采购。
3.购进药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同时,应做好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切实做到票、账、药相符,各项记录和原始票据保存三年备查。
4.严格按规定对药品进行储存和养护。对储存和陈列的药品应有相应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防火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存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特殊药品必须严格按规定保管。严格执行药品近效期预警机制,对发生霉变、潮解、粘连、混浊、变色、污损等变质的药品以及过期失效药品必须及时进行清理,不得与合格药品陈列、储存在一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处理,严格履行药品销毁手续。
5.不以科研、临床需要或者其他名义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药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向非本医疗机构就诊者销售药品。
6.严禁使用假劣或过期失效药品。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继续使用或自行退回、换货或销毁。
7.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从药人员必须熟悉《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储存、养护等药学基本知识。直接接触药品的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存档备查;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单位和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各执一份。
责任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监督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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