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监[2003]21号_沪建安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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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监[2003]21号

各区县监察委、房地局,市监察委各派驻监察室:

现将《关于本市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一:关于本市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实施方案 附件二:经营性土地出让情况调查表1、2、3(略)

二OO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一:

关于本市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情况执法监察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监察委、市房地资源局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卜六大精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上海实际,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集中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执法监察。通过执法监察,进一步推动本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全部纳入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领导干部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违规干预甚至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严肃的查处,有效遏止土地交易中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二、范围和内容

执法监察范围: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本市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和商品房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重点是;2001年7月1日《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沪府发[2001]26号)颁布以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土地集中供应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出让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市和区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情况。对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以及《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试行办法》、《本市房地产建设项目(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有土地出让招标、拍卖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精神,是否建立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制度,是否按要求细化和落实了与招标制度相配套的出让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措施。尚未建立制度的区县,要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两部方案”)的要求,于2003年6月底以前建立;已建立制度的,要制定与之配套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和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

2、市和区县土地集中供应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建立和执行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是否按照要求上报本地区的年度招标计划,是否按照市下达的土地招标计划实施土地出让活动;是否实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公开进行;是否执行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出让底价的制度是否规范,是否经市土地使用权招标办公室审批执行,是否存在擅自制定、出让价格的行为。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执行不力的,要督促其全面执行。

3、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规避公开招标或仍采取协议方式供地的情况,是否未经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定向议标评标等方式出让土地。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和先行确定地价的问题。若经发现,要按规定进行纠正。

4、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招标中,是否存在假招标、陪标、串标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问题;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行为。对经查实的问题,构成违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对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搞权钱交易,或由于行政干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纪违法案件,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三、方法和步骤

这次执法监察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重点检查三个阶段进行。各区县要把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放在自查整改阶段,要通过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推进业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1、动员部署。4月28日,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就进一步推进执法监察工作提出了要求,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全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市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安排好此项工作。

2、自查整改。5月至8月,各区县监察委和房地局要按照“两部方案”以及本市的实施方案要求,对本地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没有按照招标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要逐宗清理,写出说明并登记备案。对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查处。需移送其他部门调查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各区县应在7月底之前上报各类统计表格;8月底前,自查整改报告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市执法监察联席会议。在自查报告中,要对存在的问题说明情况,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3、重点检查。9月至10月,市监察委、市房地资源局对区县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50%,并视情况组织区县之间交叉检查。11月,进行全市的执法监察工作情况汇总、上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掌握政策。市监察委、市房地资源局建立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执法监察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明确一名分管区(县)长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区县监察委、房地局也要相应建立执法监察联席会议,建立健全统一组织、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在工作中要正确区分情况,严格把握政策,恰当处理好各类问题。对现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法办事;对法律、法规尚不具体、不明确的,要及时向市执法监察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2、突出重点,认真自查,严肃纪律。各区县要对照市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对本地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清理。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和市政府《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颁布以来,仍未按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要严肃查处;对不主动自查自纠、通过上级抽查或群众举报查实的问题,要从严处理。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在此次执法监察工作中的责任。

3、总结经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要以这次执法监察工作为契机,探索执法监察的新方法,并及时总结交流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完善制度,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长效管理,确保经营性项目用地严格实行土地公开招标,强化土地集中供应,统一计划管理、统一公示信息、统一公布成交结果,不断推动本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健康发展。

二OO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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