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安监发[ ] 37 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鄂安监发25号”。
鄂安监发[ 2011 ] 37 号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 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及设 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省安科中心:
为了规范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暂行办法》、《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附件二:《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三:《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
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合法权益,保证我省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即安全避险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质量和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切实有效发挥“六大系统”在地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实施意见》(鄂安监发〔20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六大系统”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施工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六大系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资格证》,施工单位应当取得《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施工资格证》。取得资格证后方可开展设计、施工活动,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四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是我省“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机关。省安监局委托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安科中心)负责审查工作。
第五条 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择优采用相应的设计、施工单位,并颁发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省安监局对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实行统筹规划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 “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在申请资格认证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设计、施工单位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申请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施工资质。申请监测监控系统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安全生产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验等资质。申请人员定位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设计、施工和监测监控系统施工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行业资质;
(四)有与“六大系统”相关的设计、施工业绩;
(五)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资格认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将《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资格申请表》(附件1)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省安科中心审查。
(二)省安科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应对申请单位及其业绩进行现场审核。省安科中心出具审核报告,报省安监局认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安监局接到审核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工作,认证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格证书期满需要延期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资格审核机构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到省安监局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 设计、施工单位在承接项目时,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填写《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资格备案表》(附件2)。
第十条 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资格认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四)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 设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从事井下施工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个人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认证机关取消其资格: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 不予认证的;
(二)泄漏项目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三)伪造、转让或者租赁资格证书的;
(四)超出资格证书业务范围从事设计、施工活动的;
(五)转包设计、施工项目的;
(六)资质被依法依规终止的;
(七)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三条 设计、施工资质管理不收取审核认证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即安全避险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的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设计满足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提高项目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68号)、《省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实施意见》(鄂安监发〔20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矿山 “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查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鄂安监发〔2011〕6号文件规定的由省安监局实施设计审查的地下矿山“六大系统”设计审查工作;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职责范围内的地下矿山“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查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六大系统”设计审查工作。
第四条 设计审查主要依据包括;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等。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由省安监局进行资格认证的设计单位对“六大系统”进行总体设计。有能力对本企业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进行改造设计的矿山企业,应当到省、市(州)安监局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设计审查权限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设计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3);
(二)设计文件;
(三)设计合同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建矿山项目提供“三同时”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申请,省安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对设计进行批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省安监局委托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省安监局受理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设计进行审查。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审查细则。
第九条 “六大系统”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未委托由省安监局进行资格认证的设计单位进行总体设计的,或者有能力对本企业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进行改造设计,而没有到省、市(州)安监局进行备案自行设计的;
(二)不符合设计审查依据的;
(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六大系统”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条 已初步建立“六大系统”的矿山企业,按照设计审查权限于2011年2月20日之前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设计审查,并按设计审查程序补办手续,完善“六大系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即安全避险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的建设管理,进一步提高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68号)、《省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实施意见》(鄂安监发〔20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矿山 “六大系统”的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六大系
统”的竣工验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鄂安监发〔2011〕6号文件规定的由省安监局实施竣工验收的地下矿山“六大系统” 竣工验收工作;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职责范围内的地下矿山“六大系统”的竣工验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本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六大系统”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验收依据为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规程、规范、标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六大系统”的施工应当委托由省安监局进行资格认证的单位进行。矿山企业有能力对本企业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进行改造施工的,应当到省、市(州)安监局备案。
第六条 申请“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并试运行30日以上的;
(二)“六大系统”主要设备、设施已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的;
(三)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结论合格的;
(四)“六大系统”档案资料完整的。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试五份):
(一)《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附件4);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意见书》及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六大系统”竣工验收试运行自查报告;
(五)“六大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六大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未选择由省安监局进行资格认证的施工单位施工的,或者有能力进行本企业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改造施工,而没有到省、市(州)安监局备案自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发现“六大系统”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四)“六大系统”管理人员未经过专门的教育培训的;
(五)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六大系统”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安监发〔2012〕116 号 省安监局关于长阳清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6·23”闪爆事故情况的通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省安监局直管企业:2012年6月23日,位于长阳县境内的......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济 宁 市 卫 生 局 文件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 宁 市 总 工 会 济安监字〔2010〕87号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工作......
平安监发[2011]45号平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示范加油站、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创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各乡镇安监站、......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安监危化„2009‟10号★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区)安监局: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
化三建安监发„2008‟4号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统计、处理工作,有效地提供分析、决策,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