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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城管〔2008〕327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9号 许可事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粪渣)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第5项。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具体数量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市场容量确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条件并通过招投标被确定为中标人。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二)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或招募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垃圾处理企业,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核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许可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核发相关的服务许可证。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非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其费用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清扫保洁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2)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具有有效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协议;(4)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5)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6)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7)制定了比较完备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方案;(8)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9)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10)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垃圾处理厂(场)出示的同意接收处理的证明文件。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其中第(1)项关于从事非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企业注册资本的规定和第(3)、(7)、(10)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餐厨垃圾处理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0万元;
(2)餐厨垃圾处理厂、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5)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7)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8)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9)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10)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其中第(1)项关于餐厨垃圾处理厂注册资本的规定和第(4)、(10)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通过招投标被确定为中标人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或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或招募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垃圾处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
4.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理经营协议(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验原件);
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和运输方案(原件各1份);
(4)有效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协议(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复印件各1份);
(7)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8)符合法律规定的垃圾处理厂(场)出示的同意接收处理的证明文件。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其中第(1)、(3)、(4)项由本实施办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原件1份); 法规定。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处理工艺详细说明;
(4)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复印件各1份);
(8)专业人员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其中第(5)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通过招投标被确定为中标人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或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或招募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垃圾处理企业:
刊登招标公告→投标人投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经营协议→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
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若经审核未获许可的企业,可以给予6个月时间要求企业按照本实施办法中的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许可条件的,则颁发相关许可证件,若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但已签合同未到期的,允许企业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直至合同期满;若既未获得许可也未签订经营合同的,则终止服务。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自受理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申请人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为申请人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或《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合同约定期,并在许可证书中注明;通过审核方式取得许可证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无合同约定的为25年(从设施建成投产之日算起)。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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